8月20日,安徽阜阳女子娜娜“身中7刀自杀案”被害人家属再次收到山东高密市公安局“不予立案”的“刑事复议决定书”。决定书里称,经审查,认为原不予立案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原决定。
7月8日,阜阳24岁的年轻母亲娜娜在山东高密的出租屋里身中7刀死亡,其中致命的5刀将脖子砍断三分之一。20多天后的8月5日,高密市公安局认定该案“没有犯罪事实,系自杀,不予立案”。对此认定,死亡者家属表示不服,提请刑事复议。8月20日,高密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了原决定,并就家属提出的疑问给予了解读。
疑问一:正在做饭的人怎么会突然自杀?
高密公安:可能当时她突然想到什么,产生了自杀念头。
疑问二:如何在自己脖子上造成5处致命伤?
高密公安:是她把刀立在桌子上,伸脖子往刀口上划的。
疑问三:神秘日记里到底写了什么?
高密公安:日记内容符合自杀前心理状态。
这究竟是一起自杀案还是他杀案?基于常识,家属提出疑问,完全在情理之中。现在的问题是,尽管警方二次不予立案,但其给出的理由似乎仍然有太多牵强。
首先,死者系一个2岁孩子的母亲,而且孩子就在死亡现场。是(突然想到)什么事情能让一个正在做饭的母亲自戮于孩子面前?显然这不符合常识逻辑。除非真的有灵异之事出现。
第二,把刀子立在桌子上,然后伸脖子一下一下往刀口上抹?就算这样的自杀方式存在,那么死者是怎样克服了肉体疼痛,自个将脖子抹断三分之一?显然这又是一个突破生理常识的荒唐逻辑。
第三,警方查看了死者的日记,认为符合自杀心理。但从始至终,警方没有公开日记内容,不免有一面之词之嫌,如何服众?
第四,此前报道,死者2岁的孩子称,有2个男人曾出现在死亡现场,但警方并未采纳,而且也未曾做过任何说明。依据法律,2岁孩子的口供也许不可以作为证据,但警方又有什么理认为孩子在撒谎呢?
第五,死者卧室衣柜明显有被翻动的痕迹,衣物遍地,一片狼藉,而且有现金失窃嫌疑,警方为何不深入调查?
第六,死者租住房胡同口明明有私人监控摄像,警方却不曾调取,反称“人家说没有监控,我们也没办法”?
现在,高密公安依然在称,没有犯罪事实,所以不予立案。那么请问,上述诸多疑点在没有合乎逻辑的解释前,“不存在犯罪事实”的说法是否太过武断?再则,警方所谓的“自杀说”,是基于什么判断得出的?为什么不做具体解析?
包括死者家属在内的很多人纳闷,高密公安局为什么会做出这样漏洞百出,没有常识,不合逻辑的决定?其实,要找到其中心答案并不难,那就是警方不想让破案率缩水。要知道,在公安部门,破案率直接关联着各机关的工作业绩,决定着机关领导的升迁。当然,公安机关明知道做出这样的决定会被家属、社会质疑,但他们并不担心,因为他们完全可以从中找到出路来解脱自己。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立案必须具备“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在这一案件中,我们不排除高密公安机关就此做过调查,但暂时没有发现凶犯或其他犯罪证据,就可以武断地将该案定性为“自杀案”吗?。未解的疑问只有在立案之后,经过系统、缜密的调查后才能解开。可是,面对这起无比血腥的死亡案,高密市公安局仅用了20馀天的时间,就给出了定论,是否太过草率?尤其在冤案不断迭出的当下,高密市公安局做出这个“只有结果,没有论证”的决定,谁敢保证如此草率之举下不出现草菅人命的冤情?很明显,高密警方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以此推卸责任。且不说这样的作为已经背离了其既定的服务宗旨,如果害怕因此破案率缩水,进而阻碍到个别领导的仕途,那才是最可耻,也是最可怕的。
阜阳女子娜娜自抹脖子了断需要多大勇气,我们不知道,但高密公安为此定性“自杀”的勇气确实“可嘉”。
最后我想说,作为国家机器的公安机关,你的职责是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而不是一味展示自己的粗暴强势。
2015-8-25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7月8日,阜阳24岁的年轻母亲娜娜在山东高密的出租屋里身中7刀死亡,其中致命的5刀将脖子砍断三分之一。20多天后的8月5日,高密市公安局认定该案“没有犯罪事实,系自杀,不予立案”。对此认定,死亡者家属表示不服,提请刑事复议。8月20日,高密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了原决定,并就家属提出的疑问给予了解读。
疑问一:正在做饭的人怎么会突然自杀?
高密公安:可能当时她突然想到什么,产生了自杀念头。
疑问二:如何在自己脖子上造成5处致命伤?
高密公安:是她把刀立在桌子上,伸脖子往刀口上划的。
疑问三:神秘日记里到底写了什么?
高密公安:日记内容符合自杀前心理状态。
这究竟是一起自杀案还是他杀案?基于常识,家属提出疑问,完全在情理之中。现在的问题是,尽管警方二次不予立案,但其给出的理由似乎仍然有太多牵强。
首先,死者系一个2岁孩子的母亲,而且孩子就在死亡现场。是(突然想到)什么事情能让一个正在做饭的母亲自戮于孩子面前?显然这不符合常识逻辑。除非真的有灵异之事出现。
第二,把刀子立在桌子上,然后伸脖子一下一下往刀口上抹?就算这样的自杀方式存在,那么死者是怎样克服了肉体疼痛,自个将脖子抹断三分之一?显然这又是一个突破生理常识的荒唐逻辑。
第三,警方查看了死者的日记,认为符合自杀心理。但从始至终,警方没有公开日记内容,不免有一面之词之嫌,如何服众?
第四,此前报道,死者2岁的孩子称,有2个男人曾出现在死亡现场,但警方并未采纳,而且也未曾做过任何说明。依据法律,2岁孩子的口供也许不可以作为证据,但警方又有什么理认为孩子在撒谎呢?
第五,死者卧室衣柜明显有被翻动的痕迹,衣物遍地,一片狼藉,而且有现金失窃嫌疑,警方为何不深入调查?
第六,死者租住房胡同口明明有私人监控摄像,警方却不曾调取,反称“人家说没有监控,我们也没办法”?
现在,高密公安依然在称,没有犯罪事实,所以不予立案。那么请问,上述诸多疑点在没有合乎逻辑的解释前,“不存在犯罪事实”的说法是否太过武断?再则,警方所谓的“自杀说”,是基于什么判断得出的?为什么不做具体解析?
包括死者家属在内的很多人纳闷,高密公安局为什么会做出这样漏洞百出,没有常识,不合逻辑的决定?其实,要找到其中心答案并不难,那就是警方不想让破案率缩水。要知道,在公安部门,破案率直接关联着各机关的工作业绩,决定着机关领导的升迁。当然,公安机关明知道做出这样的决定会被家属、社会质疑,但他们并不担心,因为他们完全可以从中找到出路来解脱自己。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立案必须具备“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在这一案件中,我们不排除高密公安机关就此做过调查,但暂时没有发现凶犯或其他犯罪证据,就可以武断地将该案定性为“自杀案”吗?。未解的疑问只有在立案之后,经过系统、缜密的调查后才能解开。可是,面对这起无比血腥的死亡案,高密市公安局仅用了20馀天的时间,就给出了定论,是否太过草率?尤其在冤案不断迭出的当下,高密市公安局做出这个“只有结果,没有论证”的决定,谁敢保证如此草率之举下不出现草菅人命的冤情?很明显,高密警方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以此推卸责任。且不说这样的作为已经背离了其既定的服务宗旨,如果害怕因此破案率缩水,进而阻碍到个别领导的仕途,那才是最可耻,也是最可怕的。
阜阳女子娜娜自抹脖子了断需要多大勇气,我们不知道,但高密公安为此定性“自杀”的勇气确实“可嘉”。
最后我想说,作为国家机器的公安机关,你的职责是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而不是一味展示自己的粗暴强势。
2015-8-25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