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斌:股权代持──腐败的“双簧戏”

2015年08月27日评论
在挖掘天津爆炸案主角瑞海公司背景的过程中,一个颇为陌生的名词跃入了人们的视线:股权代持。

何谓股权代持?我在网上搜了搜,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瑞海公司便是股权代持的一个典型例子。根据工商资料,这家公司的大股东有两个,一个是李亮,一个是舒铮,其中李亮持股55%,舒铮持股45%。但李亮和舒铮名下所持股份实际上都是替他人代持的。其中李亮的55%股份是替于学伟代持的,舒铮的45%股份是替董社轩代持的。于学伟在成立瑞海公司之前曾任中化集团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而董社轩则是天津港公安局原局长之子。

相比直接持股,股权代持的最大特点是具有隐蔽性,这无疑给不想公开身份的实际出资人带来了很大的便利。换言之,如果不是怀着不可示人的目的,一般也不会利用股权代持。据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慈蕴介绍,经常出现代持股份的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官员及其子女经商;一种是公司成立、运营存在不合规的操作,但是通过关系能拿到相关的审批和经营资质,又不想被人知道有这样的背景,就找人代持。

以瑞海公司为例,据报导,2012年末于学伟从中化离职后,决定和董社轩利用双方资源共同创办公司。于学伟接受采访时说,“我在酒桌上认识的董社轩。他爸是公安局长,他在港口混得开”。董社轩在接受采访时也承认,“我的关系主要在公安、消防方面,于学伟的关系主要在安监、港口管理局、海关、海事、环保方面”。看来瑞海公司的股权代持与上述两种情况都对的上号。

岂止是瑞海公司。据大陆媒体起底,在借助父辈权力资源拓展商业版图的过程中,为规避官员“配偶子女不得违规经商”的规定,周本顺之子周靖与原湖南某省委领导之子胡雄杰、原江苏省委常委赵少麟之子赵晋这三位“衙内”也都玩过股权代持这招——让傀儡股东前面月台、自己隐身幕后指挥。

可见,对于官员和他们的亲属而言,股权代持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既可以享受权力寻租的实际收益,又可在明面上与官场权力进行切割。换句话说,“既赚了钱,又立了牌坊”。难怪有人将它形象的称作权力经济下腐败的“双簧戏”。

我想,若论腐败花样之多与腐败创新能力之强,当今世界恐怕无人能与中国比肩。这不,因为这回的天津大爆炸,国人无意中顺带又见识了股权代持这个新事物,真是长眼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