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云:民主制度与选贤与能之探讨

2015年11月25日评论
一、在民主社会中,从政人员应该是国民的公仆,本应没有特权

中国古代的尧舜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领袖没有特权,只有为民服务的责任。——没有特权,才能人人平等;有了责任,社会公务才会有人督办。因此,这种领袖实为公仆。

二、公仆应由选举产生

公仆的职责既然是为全民大众服务,在挑选上就应该由全体民众来挑选。——这就是由“民主选举”产生,不得由任何人指派。

三、民主选举应该“选贤与能”

政府领袖以“民主选举”产生只是实践了“民主”的一部分。因为他并不能保证被选举的领袖具有足够的才能执行领袖的任务。如果领袖没有足够的才能,也不可能把政府领导得好。试看在美国的历届总统中能够称得上是“好”的总统其实只是少数;其他都是“平平”,甚至是很糟!

因此,选举公仆应当“选贤与能”以期贤能兼备。若非如此,即:只重“贤”而不重“能”,结果是:庸庸碌碌无所建树。甚至是被人利用,危害国家及全体国民!反之,只重“能”而不重“贤”,结果是:“能”者干坏事,其害大焉!四、选贤与能的办法:参选人在参选时应提出其“能力证明”

试看目前世界各国的各种选举:有在各种媒体作广告的,街头演讲的,作秀的,五花八门。唯独没有拿出他的“能力证明”!因此,其选举结果往往是:谁吹得“好”,长得“帅”,有“人缘”,谁就胜选。

但是,这种人就“必然的”有能力吗?即使有些能力,难道就是“最嘉”的人选吗?

我们必须强调:民主选举只能说明民众对被选人的“信任”;但并不能说明其能力。为了保证其能力,我认为参选人也应该有一个能力“证明”——这种提法也许你会认为“滑稽可笑”。但是,其实并不然!

想想看:公司、厂矿为了挑选适合其需要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应聘人员提供学历“证明”和专业“执照”。学历“证明”和专业“执照”就是相关的工作能力证明。雇主在挑选雇员时为了不至于失误,必须有所参考。“证明”和“执照”就是起了这种作用。

另一方面,人们为了个人的就业,可以消耗财力和年华受教育,下功夫考执照。为什么,为全民服务的领袖,在参选时就不应该提供其相关的能力证明呢?

在中国的历史上,以科举举士。在科举举士中,常出的考题有“策论”。“策论”就是看看应试的举子对于当前政治的见解。只有具有优秀政治策略的人,才能对我们国家现有的问题胸有成竹:对于现有社会问题有较完善解决办法;对于突发事件具有因应之道,不至于进退失据。这种人才是有用的人选!

“科举举士”虽出自封建社会,但是不应因其出自封建社会而全盘否定其价值!这正如我们的民族文化承袭自封建社会,但是并没有全盘否定。“科举举士”本是封建文化的一部份,为什么就必须否定?

不合时宜的当然应当淘汰;仍旧有用的自然应当保存,甚至发扬光大!笔者认为至少是“考试取士”这一原则总是好的!

前面已经述及在当今的民主选举中,常常选出了无能之辈。这就突出了被选人的才能问题。为了保证被选出的领袖具有足够的才能,必须在选举过程中加入被选人的“才能测试”!

关于“才能”,并不是一般选民能够了解和衡量的。因此,参选人的只有在他参选前提供其相应的能力证明。比如说,受过政法类科的专业教育,或同等的学历、资历等证明。

即便如此,但是由于各个学府水平并不一致,笔者认为最终必须经过一个统一的考核,而且统一考核应该由国家举办。中华民国的考试院就是一个很好的模式!

五、必须防止利益集团的形成

政治人物在台上呆久了往往会形成利益集团。利益集团为了其集团利益,常常会利用权力操纵选举,垄断选举结果。这样就造成恶性循环。下面举一个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中,美国华盛顿市长贝瑞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曾多次连选连任。在他的任内用人唯亲,贪污腐化,数亿国会拨款竟然不知去向,竟然无人弹劾,无人过问,仍然“连选”“连任”。后来联邦政府设了一个“美人局”,终于把他定罪,送进了监狱,才丢了他的市长头衔。但是,他出狱后又参加竞选,仍旧被选上了“市长”宝座——由此可见利益集团在民主政治中的危害有多大!因此,我们必须防止利益集团的形成,更要防止其做大!为了防止利益集团的形成和做大,我们必须考虑以下诸方面:

六、中央及各级地方首长任期必须有所限制,不得长期“连任”

利益集团的形成在主观上是当事人个人品质不高,在客观上就是合适的环境和足够的营造集团的时间。品质不高的人一旦得到合适的环境,就会营造利益集团,并且逐渐发展壮大。壮大的条件是长“时间”的积累。

我们并不能保证每次选出的都是“最佳”人选。但是我们可以加上限制条件,防止利益集团的形成。那就是:中央及各级地方首长任期必须有所限制,不得长期“连任”!

七、参选人只能以“个人身份”参选。因此即使他在竞选中获胜,成了政府首脑,这并不代表他所属的党派也成了“领导党”。即:

(1)不承认任何政治集团和党派的领导,我们只根据“选贤与能”的原则选择“个人”作为政府领袖。

“贤”,指其个人品质操守;“能”,指其工作能力。只有“能者”才能使政府发挥最大功能为国民服务,为全国老百姓争取最大的利益;只有“贤者”才能保证当政者不为自己谋取私利,一心只为全体国民利益服务。

“能而不贤”者谋私有馀,谋公不足,甚至损公利私。这种人若授以权柄,其害大焉!台湾的李登辉、陈水扁就是前车之鉴。至于中国大陆的毛泽东:既不贤,又无能,不过是一个凶残的井冈山的山大王,不在讨论之列。

(2)任何政治集团都不可能保证其成员纯洁性。因此,即使其党派的政治理念符合全民的政治利益,也不能因此选择以其“集团”为单位作为政府的成员;如其不然,将把混在其中的人渣带入政府组织中,授以作恶的机会。

因此,政府成员只能以“个人”为单位的个别挑选;绝不接受政治集团的“安排”和“指派”。

(3)推翻中国共产党是全体中国国民的共同事业和义务。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自己在新的政权中是“当然的”政府领袖。政府领袖只能是由全体国民来推选。同理,也不能因此就认为自己“必然的”成为政府的组织成员。否则,就成了如同强盗团伙打劫后的利益分赃!

(4)任何党派和个人,都不得用法律的形式定为国家的领导集团或领袖。即,不能在宪法中写入接受某某党派的领导,也不能写入某某人为国家的领导人或接班人。

同理,在地方政府组织法中也不得写入某某政治党派或个人为其地方政府的领导集团或政府领袖。

(5)地方政府的组成成员由地方选举产生,不得由上级政府指派。彻底实行地方自治。

八。我们必须认清:

(1)世界上并没有“绝对好”的;但是有“相对好”的。考试制度就是选拔人才的“相对好”的办法。在没有“更好”的办法前,“相对好”的办法就是目前“最好”的办法!

(2)即使是“最好”的办法,也未必保证不会出问题。这就像法律并不能保证其国民都不会犯罪一样:有的人就会钻法律“漏洞”犯罪、逃税而“不犯法”。但是这毕竟是少数特殊情形。我们可以不断修正,但是不可以“以偏概全”的全盘否定目前“最好”的办法!

——老张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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