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12月10日电】12月3日彰化地检署收到顶新案判决书正本,一审判决魏应充等6人无罪,经过多日研商,关于顶新上游大幸福公司为贩卖饲料油的饲料商、原料经检验油酸价过高、含伤害人体健康的重金属等举证,法官未采信反指检方未对举证责任,拟定145页上诉书,今天(12月10日)下午送往彰化地方法院,并举行记者会说明,一审法官的9大违误:
1、顶新上游越南大幸福公司为饲料商,并未经越南政府核发食品生产厂商证书。
2、大幸福公司一向贩卖饲料油,仅贩售顶新公司及永成公司(另案经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判决)做为食品。同时期出货到台湾其他厂商的油脂,均做为饲料油使用。
3、大幸福公司出售的油脂,并无合法来源证明,审判中所提之来源证明“黄安厂”,经证实为虚伪。
4、越南政府由相关机关检查后,认定大幸福公司所售之油脂为饲料油。
5.顶新公司报关进口大幸福公司之油脂,所检附越南“Vinacontrol”检验报告,内容不实。
6、顶新公司购得大幸福公司之油脂,即知悉所购油脂与送越南“Vinacontrol”检验报告之样本不同,即输入时所提供关于产品资讯不实。
7、大幸福公司之油脂经检验酸价过高、含有害人体健康之重金属,仍搀入合法食用油中加工制造。
8、原审判决认为“搀伪、假冒”行为所混充之物,须具有健康危害可能性,即搀入“原料”不得含有害人体成分,而本案被告等所搀假之物,含有害人体健康之重金属,原审判决却视而不见,而以精炼后的“成品”不能证明有害,推翻自己原判决自己的立论,也就是的“搀入的物质不得有害”,理由自相矛盾。
9、原审判决回避说明越南官方文件、“Vinacontrol”检验报告不实、顶新公司以过期油回收加工等重要事证。再以无罪推定、检方未尽举证责任等理由为无罪判决。
彰化地检署襄阅主任检察官黄智勇认为依全案实证,原判决理由有诸多“认事(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用法违误。
新唐人亚太台
1、顶新上游越南大幸福公司为饲料商,并未经越南政府核发食品生产厂商证书。
2、大幸福公司一向贩卖饲料油,仅贩售顶新公司及永成公司(另案经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判决)做为食品。同时期出货到台湾其他厂商的油脂,均做为饲料油使用。
3、大幸福公司出售的油脂,并无合法来源证明,审判中所提之来源证明“黄安厂”,经证实为虚伪。
4、越南政府由相关机关检查后,认定大幸福公司所售之油脂为饲料油。
5.顶新公司报关进口大幸福公司之油脂,所检附越南“Vinacontrol”检验报告,内容不实。
6、顶新公司购得大幸福公司之油脂,即知悉所购油脂与送越南“Vinacontrol”检验报告之样本不同,即输入时所提供关于产品资讯不实。
7、大幸福公司之油脂经检验酸价过高、含有害人体健康之重金属,仍搀入合法食用油中加工制造。
8、原审判决认为“搀伪、假冒”行为所混充之物,须具有健康危害可能性,即搀入“原料”不得含有害人体成分,而本案被告等所搀假之物,含有害人体健康之重金属,原审判决却视而不见,而以精炼后的“成品”不能证明有害,推翻自己原判决自己的立论,也就是的“搀入的物质不得有害”,理由自相矛盾。
9、原审判决回避说明越南官方文件、“Vinacontrol”检验报告不实、顶新公司以过期油回收加工等重要事证。再以无罪推定、检方未尽举证责任等理由为无罪判决。
彰化地检署襄阅主任检察官黄智勇认为依全案实证,原判决理由有诸多“认事(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用法违误。
新唐人亚太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