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6年08月17日讯】《炎黄春秋》杂志社被中国艺术研究院强行接管,并盗用原《炎黄春秋》编辑名义“非法出版伪刊”一事再起波澜。8月16日,该杂志社7名高层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伪”炎黄春秋杂志社侵犯自己的姓名权。
16日下午,《炎黄春秋》杂志社社长杜导正、副社长胡德华、总编辑徐庆全、副总编辑王彦君、秘书长杜明明、执行主编丁东、执行主编冯立三共7人,就贾磊磊、郝庆军为首的“伪”炎黄春秋杂志盗用自己的姓名权,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后4位到现场亲自递交了诉状等材料。诉状已经被该法院接收,将于7日内给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答复。
代理律师丁锡奎向《德国之声》表示,起诉是为了维护权利不得已而为之,并不代表这些原高层承认现在的“炎黄春秋”杂志社。
而王彦君交诉状后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也回答了关于侵犯姓名权的问题:“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许可而非法使用我们的姓名就是侵权。另外,伪《炎黄春秋》杂志与我们的政治理念、办刊宗旨有巨大差别,我们不能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那种刊物上。而且,他们办的杂志质量低劣,是报刊界的大笑话和丑闻。我们的名字出现在他们编的伪《炎黄春秋》的版权页上,是对我们的侮辱。所以,这个官司一定要和他们打。”
有法律界人士分析,这次控告伪炎黄杂志社的均为自然人。根据“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原则,这次朝阳法院无法以中央研究院和炎黄春秋杂志社是上下级关系的理由,来拒绝对案件的审理。
此前,《炎黄春秋》杂志社曾以杂志社名义,就中国艺术研究院单方面毁约和强行接管杂志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连续遭北京朝阳区法院和中级法院拒绝立案。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艺研院是主管单位,属内部管理纠纷,不属平等民事主体纠纷。
此外,8月16日上午,杂志社副总编辑王彦君、声明署名者代表吴伟,受所有在8月4日杂志社《顾问和编委会声明》签名的顾问和编委的委托,向中国艺术研究院和“伪”社方面送达《炎黄春秋》杂志社的第七号声明:《关于不担任“炎黄春秋”杂志顾问和编委的声明》。
但“伪”杂志总编辑郝庆君表示不能确认受托送达的声明是否署名者的真实意思,所以拒收。他还声称,如果在8月25日前不能收到由编委亲自签名的表示不担任编委的函件,他们将继续在下一期杂志版权页上使用原编委会成员的名字。
(记者蓝铭浩综合报导/责任编辑:赵云)
16日下午,《炎黄春秋》杂志社社长杜导正、副社长胡德华、总编辑徐庆全、副总编辑王彦君、秘书长杜明明、执行主编丁东、执行主编冯立三共7人,就贾磊磊、郝庆军为首的“伪”炎黄春秋杂志盗用自己的姓名权,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后4位到现场亲自递交了诉状等材料。诉状已经被该法院接收,将于7日内给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答复。
代理律师丁锡奎向《德国之声》表示,起诉是为了维护权利不得已而为之,并不代表这些原高层承认现在的“炎黄春秋”杂志社。
而王彦君交诉状后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也回答了关于侵犯姓名权的问题:“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许可而非法使用我们的姓名就是侵权。另外,伪《炎黄春秋》杂志与我们的政治理念、办刊宗旨有巨大差别,我们不能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那种刊物上。而且,他们办的杂志质量低劣,是报刊界的大笑话和丑闻。我们的名字出现在他们编的伪《炎黄春秋》的版权页上,是对我们的侮辱。所以,这个官司一定要和他们打。”
有法律界人士分析,这次控告伪炎黄杂志社的均为自然人。根据“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原则,这次朝阳法院无法以中央研究院和炎黄春秋杂志社是上下级关系的理由,来拒绝对案件的审理。
此前,《炎黄春秋》杂志社曾以杂志社名义,就中国艺术研究院单方面毁约和强行接管杂志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连续遭北京朝阳区法院和中级法院拒绝立案。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艺研院是主管单位,属内部管理纠纷,不属平等民事主体纠纷。
此外,8月16日上午,杂志社副总编辑王彦君、声明署名者代表吴伟,受所有在8月4日杂志社《顾问和编委会声明》签名的顾问和编委的委托,向中国艺术研究院和“伪”社方面送达《炎黄春秋》杂志社的第七号声明:《关于不担任“炎黄春秋”杂志顾问和编委的声明》。
但“伪”杂志总编辑郝庆君表示不能确认受托送达的声明是否署名者的真实意思,所以拒收。他还声称,如果在8月25日前不能收到由编委亲自签名的表示不担任编委的函件,他们将继续在下一期杂志版权页上使用原编委会成员的名字。
(记者蓝铭浩综合报导/责任编辑:赵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