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格尔认为“国家是抽像的东西,必须有宪政才能有生命力和现实性。”宪政是一个正常国家、一个合法政府得以正当、合法存在的基础及意义所在。一个只有宪法而没有宪政的国家是不正常的,它的政府一定是非法、独裁专制的,这却是大部分中国人不明白或不敢明白的。这个世界有几个已显明了的绝对规律:其一,凡国家必有宪法;其二,凡只有宪法而没宪政的国家必然是野蛮专制的独裁国家;其三,凡是民主自由的国家必有宪政体制。
我们必须使所有的国人明白,没有宪政的宪法没有半文钱的价值。就像没有铁路的火车一样不能用,当然火车还有废铁的价值。宪法只是一种设计和安排计划,是事关国家政治关系的总设计和总安排,而宪政是执行或实施这些设计安排的机制和行动。它是一种以宪法为治理基础之权力运作规矩,目的是实现国家的治理。
宪法的所有设计不外乎两个大前提:规制公权力和保护私权利。而宪政即是具体规制公共权力和具体保护私权利的机制和相应行为。
曾在一所北京高校作关涉宪政的演讲,一进大厅几位大学生笑脸相迎,上楼梯时随意问一位与我并排而行的靓女曰:人的权利哪里来?答曰:宪法赋予;又问曰:宪法的权利哪里来?答曰:当然是制宪者赋予;又问曰:制宪者的权力哪里来?彼止住了脚步挂上了满脸的错愕不能语。
这就是我们面对的现实,是共产党系统愚民政策的成绩。“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了宪法。”是我们,每个人,以我们作为人固有的权利,经集体协商后设计出了宪法,是我们赋予了宪法规制公共权力和保护私权利的机制。
公共权力是什么?它就是所有个人自愿让出来的一点私权利的总和,是所有个体人合意的产物,当然的必须受治于人而不是相反。国家和宪法一样是我们大家的被造物,它实际上就是一种机制,是我们大家共同设计成的一种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生活和安全的一种机制。国家权力必须永在人的权利之下而只能服务于人的权利,这是个极其简单的常识,却被一群流氓无赖故弄玄虚凿饬成一个冷酷吞噬一切的恶魔。
洛克将这一现象说成是:人们自愿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将这部分让出来的权利交给一个共同认可的、至高无上的权利源(政府)来行使,从而使每个个体的、其它的更重要的权利得到政府的保护。但他认为有一部分自然权利是不能让出来的,这就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人们组成的社会、组建政府的目的就是要更好地保护这部分不能让出来的权利。
1780年《马萨诸塞权利法案》认为:“政府体制是由个人自愿结成的联盟,它是一个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之下,全体人民与每个公民之间,每个公民与全体人民之间建立一种相互的承诺,即所有人都为追求共同的福祉而受某种法律的管理。”中国今天最要紧的是使人民明白这些本来的常识。
二、今天的世界,除了几个着名的流氓政权外,所有的正常国家都不否认对人权、公平、正义、自由、民主、人民选举政府等政治价值的推崇与追求。但这些价值的体现与实现当然地依赖于现实的具体的宪政秩序的建立以及它的维持。唯一能让制度和政府具有了合法性的,是这种制度和政府是经由个体自愿选择的结果,大家公认这种制度和政府是符合每个文明社会成员的权利和福祉的。
现代文明的最基本要义是人的价值胜过一切权威,生命正义高于国家利益。任何人或任何团体、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名义下的蔑视和践踏个人尊严及个人利益的行为都是犯罪,都是对人类生命意义的背叛。制度及政府只有是人民自愿选择的结果,才能配得上人民的服从。
三、弗里德曼(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说过:“不用担心中国偷窃美国的技术,因为美国可以更快地发明新的技术,最应该担心的是中国偷窃美国的《独立宣言》、宪法等代表了美国价值的东西,当中国开始拷贝这些东西时,才是中国正直强大的开始,才会对美国构成实质性威胁。”美国佬嘿,“拷贝”开始了!
四、正义必须意味着人们是自由的、有尊严的,不能成为政府权杖下的渺小存在,成了被权力奴役的对像。历史上存在过许多不顾人民死活的强大政权,它们尚连自保的能力都不得长久。国家必须依据公开透明的规则来行使权力,其利益必须从属于民众的愿望。国家的权力只有保持中立性和客观公平性,才能为不同的利益群体接受和信任,由人民选择政府是文明政治伦理的最基本基础,这本应是现代人最基本的权利常识理念。
五、中华联邦共和国称谓只是我制定宪法时个人倾向选择的称谓。但就分权及地方自治政治而言,联邦式自治有其独有的内涵。现代国家结构形式无外乎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类。联邦制下,联邦与成员都各自有自己的宪法,而联邦宪法应当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是一切法律或行为的准绳。联邦成员都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司法体系。就独立性而言,只有行政是相对独立的体系,其立法受联邦法律制约,而司法终审权在联邦。
强调联邦式自治是必要的,中国是有过68年“特色”背景的。世界上独裁国家常在国家名称里加冠民主二字,诸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即如是。自治又是个十分宽泛而状态不确定的概念,如中共控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它竟成了压迫和控制的代名词。我们强调以世界公认定式即联邦式自治以直接廓定我们的地方自治形式,是有特定的思想及感情背景含义的。
六、汉密尔顿:“自由是反对滥权的唯一堡垒。”
七、并非只有国家才有主权,公民个体同样有主权。人身权利、自由权、住宅权、财产权是个人不可让予、不可侵犯的主权;实际上即为对己及对物两大主权。以住宅权为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卫兵不能进”就是个人主权的最高宣示。一个人,只要他安分守己,他的住宅就如同国王的王宫一样不可侵犯。个人主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必须进入每个普通而有正常心智者的大脑。这是建立全体人民安全心理互信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互相的基本伦理信条之一,更是一个社会文明生长及其秩序保障和永续的最基本基础。#
附:高智晟《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草案全文下载。
(大纪元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标题为编者所加。)
──转自《大纪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刘旋)
我们必须使所有的国人明白,没有宪政的宪法没有半文钱的价值。就像没有铁路的火车一样不能用,当然火车还有废铁的价值。宪法只是一种设计和安排计划,是事关国家政治关系的总设计和总安排,而宪政是执行或实施这些设计安排的机制和行动。它是一种以宪法为治理基础之权力运作规矩,目的是实现国家的治理。
宪法的所有设计不外乎两个大前提:规制公权力和保护私权利。而宪政即是具体规制公共权力和具体保护私权利的机制和相应行为。
曾在一所北京高校作关涉宪政的演讲,一进大厅几位大学生笑脸相迎,上楼梯时随意问一位与我并排而行的靓女曰:人的权利哪里来?答曰:宪法赋予;又问曰:宪法的权利哪里来?答曰:当然是制宪者赋予;又问曰:制宪者的权力哪里来?彼止住了脚步挂上了满脸的错愕不能语。
这就是我们面对的现实,是共产党系统愚民政策的成绩。“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了宪法。”是我们,每个人,以我们作为人固有的权利,经集体协商后设计出了宪法,是我们赋予了宪法规制公共权力和保护私权利的机制。
公共权力是什么?它就是所有个人自愿让出来的一点私权利的总和,是所有个体人合意的产物,当然的必须受治于人而不是相反。国家和宪法一样是我们大家的被造物,它实际上就是一种机制,是我们大家共同设计成的一种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生活和安全的一种机制。国家权力必须永在人的权利之下而只能服务于人的权利,这是个极其简单的常识,却被一群流氓无赖故弄玄虚凿饬成一个冷酷吞噬一切的恶魔。
洛克将这一现象说成是:人们自愿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将这部分让出来的权利交给一个共同认可的、至高无上的权利源(政府)来行使,从而使每个个体的、其它的更重要的权利得到政府的保护。但他认为有一部分自然权利是不能让出来的,这就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人们组成的社会、组建政府的目的就是要更好地保护这部分不能让出来的权利。
1780年《马萨诸塞权利法案》认为:“政府体制是由个人自愿结成的联盟,它是一个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之下,全体人民与每个公民之间,每个公民与全体人民之间建立一种相互的承诺,即所有人都为追求共同的福祉而受某种法律的管理。”中国今天最要紧的是使人民明白这些本来的常识。
二、今天的世界,除了几个着名的流氓政权外,所有的正常国家都不否认对人权、公平、正义、自由、民主、人民选举政府等政治价值的推崇与追求。但这些价值的体现与实现当然地依赖于现实的具体的宪政秩序的建立以及它的维持。唯一能让制度和政府具有了合法性的,是这种制度和政府是经由个体自愿选择的结果,大家公认这种制度和政府是符合每个文明社会成员的权利和福祉的。
现代文明的最基本要义是人的价值胜过一切权威,生命正义高于国家利益。任何人或任何团体、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名义下的蔑视和践踏个人尊严及个人利益的行为都是犯罪,都是对人类生命意义的背叛。制度及政府只有是人民自愿选择的结果,才能配得上人民的服从。
三、弗里德曼(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说过:“不用担心中国偷窃美国的技术,因为美国可以更快地发明新的技术,最应该担心的是中国偷窃美国的《独立宣言》、宪法等代表了美国价值的东西,当中国开始拷贝这些东西时,才是中国正直强大的开始,才会对美国构成实质性威胁。”美国佬嘿,“拷贝”开始了!
四、正义必须意味着人们是自由的、有尊严的,不能成为政府权杖下的渺小存在,成了被权力奴役的对像。历史上存在过许多不顾人民死活的强大政权,它们尚连自保的能力都不得长久。国家必须依据公开透明的规则来行使权力,其利益必须从属于民众的愿望。国家的权力只有保持中立性和客观公平性,才能为不同的利益群体接受和信任,由人民选择政府是文明政治伦理的最基本基础,这本应是现代人最基本的权利常识理念。
五、中华联邦共和国称谓只是我制定宪法时个人倾向选择的称谓。但就分权及地方自治政治而言,联邦式自治有其独有的内涵。现代国家结构形式无外乎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类。联邦制下,联邦与成员都各自有自己的宪法,而联邦宪法应当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是一切法律或行为的准绳。联邦成员都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司法体系。就独立性而言,只有行政是相对独立的体系,其立法受联邦法律制约,而司法终审权在联邦。
强调联邦式自治是必要的,中国是有过68年“特色”背景的。世界上独裁国家常在国家名称里加冠民主二字,诸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即如是。自治又是个十分宽泛而状态不确定的概念,如中共控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它竟成了压迫和控制的代名词。我们强调以世界公认定式即联邦式自治以直接廓定我们的地方自治形式,是有特定的思想及感情背景含义的。
六、汉密尔顿:“自由是反对滥权的唯一堡垒。”
七、并非只有国家才有主权,公民个体同样有主权。人身权利、自由权、住宅权、财产权是个人不可让予、不可侵犯的主权;实际上即为对己及对物两大主权。以住宅权为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卫兵不能进”就是个人主权的最高宣示。一个人,只要他安分守己,他的住宅就如同国王的王宫一样不可侵犯。个人主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必须进入每个普通而有正常心智者的大脑。这是建立全体人民安全心理互信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互相的基本伦理信条之一,更是一个社会文明生长及其秩序保障和永续的最基本基础。#
附:高智晟《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草案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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