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制宪思想记录之三:联邦式自治

2017年01月26日高智晟律师
十、国际法原则、普遍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权力问题上,全世界通行的做法有两类,即国际法优先原则或国内法优先原则。

我倾向于国际法优先原则,这也是目前国际上较通行的做法,有些国家直接规定了国际法的内国直接适用原则。也有些国家采用的是国内法优先原则,一方面,这样的做法极大地缩减了内国法律于国际法律的借鉴概率,并且这一原则下实践中的执行程序颇为繁琐,所有对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的签订、加入生效前,均须得由宪法法院进行裁定,只有国际条约、协定等不与内国法相冲突才得签订或加入。实践中颇不有利于扩大主权国的于法律领域的国际交往以及普遍的人权保护。

十一、联邦式自治下,国家权力结构由两极构成。即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保障下的地方自治权;实际上即是联邦中央政府权力与自治权力。而国家及地方自治权力内化结构形式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

联邦式自治国域内的权力存在形态实为三种,即联邦政府权力、属于国家体系的自治地方权力、不属于国家体系的自治地方权力。从总的权力生态上划分,联邦式自治共和国即只分为联邦中央政府及联邦政府以外的自治单位。

这种权力块状划分形态就决定着联邦国家的行政区划。目前世界上联邦制国家对国土的治理实际上由自治单位实施,中央政府并不具体实施实质性的国土治理,只担负一种概念性治理,诸如国防、外交,总的内外经济治理原则等。国家全境范围的国土均权辖于规模不一的自治单位。所有国土均在前述的自治单位权辖下。每个联邦制国家都得辟一块特区以资为中央政府所在地。由是,则联邦制国家国土自治单位一般区划为属于国家权力体系的自治省、自治县、自治城市、首都特区以及不属于国家权力体系的乡镇、村、社区自治单位。即未来中国行政区划为:自治省、自治县、自治城市和不属于国家体系的乡镇、村、社区自治单位,以及首都特区。

中共恐怖组织控制下的中国,从其伪宪法上看,其行政区划为四实三虚,即中央、省、县、乡四实;地区行政公署、过去的区公所及街道办事处三虚。但现实执行中中共不愧为一犯罪黑帮。一直以来,它的“四实”以外还在许多省辖下存在一个叫“自治州”的行政区划,在那些地区,它行政区划实际上是存在“五实”而非“四实”。

中共后来又一窝蜂兴起一轮迄今未能止竭的设立“地级市”运动。具说当下中国已有六百多个“地级市”,大量无节制地圈地,大规模创造贪腐概率是“地级市”蜂起的最大动力。而另一方面,一个县级行政单位,骤间擢升为“地级市”,所有的贪官污吏之行政级别、待遇整体性地坐地飙升。只有神话中才能实现的“美好”,被群贪们一番穷折腾后便能实现,海量的民脂民膏就在这样的“地级市”崛起里被没入群贪们的私囊。

实际上,行政区划是传统说法的沿革。在联邦制国家,被区划的实际上是自治单位。所有的自治单位在其权辖范围内都独立地行使自治权,行政上概无隶属关系。以联邦中央政府为例,无论是一个自治省,还是一个自治村,在行政上它都不是它们的上级领导单位,无权插手纯属地方自治许可权范围内的事。

在联邦制国家,便是总统,也无权对一个自治村的自治事务指手划脚,更无权以“领导同志”的身份腆脸挺肚“视察工作”、“检查指导工作”,这在现实的政治文明国家里,那是愚人群里的愚蠢笑话,什么“温家宝同志到石家庄指导扫雪工作”,什么“总理亲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直令人发呕至饭喷。于扫雪事,温家宝可比一个街道的老汉更内行?实在是不知羞耻的可以。对于人类现代普世的政治文明形态,绝大多数被奴役及仍甘被奴役的臣民是与他们的“领导同志”一样的全然无知。

他们每看到民主国家总统、总理乘直升机在灾区观看灾情的画面便幸福外加激动至不能自持,认为外国领导人不会亲民,要是在我们国家“领导同志”早就跑到第一线去慰问灾民去了,“社会主义就是好”便也是当然的事实了。

他们不知道,如果灾区地方长官没有提出请求,或对总统或总理赴灾区的请求没有被同意,总统或总理跑至灾区“视察”、“指导救灾”那是属于越权,属于违法行为,地方长官会感到自己的能力被怀疑,感到自己的尊严被冒犯,他可以向总统或总理提出抗议、重者可以提起诉讼,因为这就是民主政治下分权的规矩。国民在这方面观念的改变尚得时日。

另一个简单常识是:大灾之际,总统或总理赶到灾区对救灾工作并无益处,灾区地方大量的行政力量得被配置于对他们的安全保卫方面,对救灾的实际工作是一种严重的扰攘,是一种反人之常理的行为。

附:高智晟《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草案全文下载。

(大纪元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标题为编者所加。)

──转自《大纪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刘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