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对未来中国公民权利的宪法廓定问题是我这段时间考虑最多的问题之一。显然它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纯技术问题,它需要一些现代权利思想、感情、观念的积累,更得有历史的现实的综合考虑,还有必要的借鉴问题。
公民权利在中国,便是单纯作为一个概念,在人民中间亦不被广泛知悉,更别说对其实质性内涵及其思想的了解。公民的权利不是由某个个人或团体赐予的,因此亦不能被任意地收回,这是它与臣民“权利”的本质区别。在任何现代国家,公民权利是所有权力的载体及权力生成的本源。它必须是普遍而平等地被一国内的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它以宪法的形式予以确认,而且一经拥有,便不经特定的法律程序而不能被剥夺。在文明制度下,公民的权利是标准的、统一的、所有人一律的而不得有任何例外。
对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借鉴,我琢磨最多的依然是美国宪法。事实上,行家一看便知,在体例、形式及内容上,美国宪法对于制宪的形式借鉴价值绝不优于当今可见的世界任何一部宪法。但美国立宪之后二百多年里生成了迄今世界上无可比肩的丰富而伟大的宪政思想内容。
毫无疑问,美国宪法并不是游离于具体历史时空外的抽象概念,它实在的是特定历史阶段的特定历史背景的生成物,是彼时各种美国利益乃至价值冲突、激荡、博弈的结果。我们能看到的是,美国宪法制定的过程,实际上是围绕宪法原则进行辩论的历史,更是辩论的结果。这是美国民情中最可爱的一种迄今蓬勃着无限生命力的存在。形成伟大美国价值生长并阶段性实现的一种充满活力的机制——激烈的辩论,终于的妥协收获。
对于美国宪法后补成分的权利法案,在这里孤独的起草未来中国宪法之际,我依然在思索之先作了认真的抄录,以作为后续思想之本。
美国宪法一开始竟没有任何有关公民权利的内容,这在人类宪法制定史上亦属独例,在今天的宪政观念情形下,这是个笑话。但这是全人类成文宪政史的蹒跚起步,一群具有顶级智商头脑的大人物完全忽视了它且绝非蓄意之谋——许多与会者并未意识到它与宪法关系的伟大意义。而人民,普通的人民却普遍地惦记着它,这在美国第一届联邦议会通过的决议序言中可以看出当时关于公民权利民意表达的澎湃社会背景。
这份序言说:“一系列邦的民意代表大会批准宪法的同时,表达了急切愿望,要求进一步增加宣言或限制性的条款,以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心,避免政府误解和滥用宪法赋予的权力,为政府实现民众幸福提供保障。为此,联邦议会通过公民权利法案十二条,提交各州议会批准。”
实际上,在联邦制宪会议上,乔治‧梅森就提议起草公民权利法案列入宪法,却遭到会议否定。梅森采取了几项行动,一是拒绝在宪法上签名;二是把自己的反对意见公诸于社会;三是在弗吉尼亚的民间代表大会上据理力争,结果形成必须补充公民权利法案作为弗吉尼亚批准《联邦宪法》的前提条件。弗吉尼亚州的做法迅速得到其它各州的效法,一些州也提出了类似的前提要求作为批准联邦宪法的条件。(我在这里不厌其烦地记述这一历史插曲,意在提醒有志于服务民意的未来中国的民意代表们,对保障民众利益的热情及行动是需要执着坚持的。)
人民是一切权力之源,这是美国宪法制定过程中不甚明确的形式表现。但宪法制定者们之思想中,确不缺乏这样的见识和感情。权力、权利原本属于人民,是人民的让予,才使权力的构建成为可能。普遍的美国人民之思想及感情从未有过制定宪法、建立国家、管理人民的初衷。公众的本意就是为了大家的权利,合意建立一种新的、为大家共同信任的权力机制,以保护业已存在的多元权利。美国的宪法以及对它的阐释都是特定历史时空下,美国社会政治、经济交汇、激荡、冲突的反映。
美国人民从不认为权利是政府赐予的,历史本身也实在地证实了,人民及其具有天性特征的权利的生成,远在国家出现以前。《权利法案》有个很显着的特点,亦正是美国宪法的伟大之处。它不宣示说人民应当享有何种权利或是宪法赋予人民以何种权利,而是清晰地表述作为政府不得侵犯人民所有的何种权利,即:我原来就有——这些权利,只是需要特别以此提醒你政府,不可侵犯我的这些固有权利,这是极重要的。
美国宪法建立的公民宪法权利体制表现形式是特殊的,这就是从未能“进入”过宪法的《权利法案》,内容若下:
一、禁止国会对宗教问题立法、确立国教或限制信仰自由,禁止国会立法侵犯限制人民的言论或出版自由,新闻、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请愿、申冤的自由。
二、人民拥有持有和携带武器之权利。
三、未经房主人允许,军队不得在和平时期进驻民房,战时占有民居需经法律程序。
四、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得受到无理的搜查和扣押,在没有可能成立的理由和没有详细说明搜查及扣押的地点或人物时,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五、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禁止轻易和随意对任何人判以死刑或重罪,任何人不能被自证有罪(不能逼供取证),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私有财产未给予公平赔偿不得被充公使用。
六、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得到当地公正陪审团的迅速和公开审判,并有权被告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与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与自己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得到律师的辩护。
七、一般情况下,联邦法院不得重新审查经陪审团裁决的事实。
八、禁止要求过多的保释金和处以过重的罚金,禁用残酷的和非常的惩罚方式。
九、本宪法未列举的由公民保留的其它权利不得受到否认和轻视。
十、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而对中国未来公民社会的构建,我们确实需要面对普遍而沉重的现实问题。两个大问题需要我们去现实面对。一个是权力制衡的机制问题,另一则是极为艰巨的公民权利意识的长期培植问题。相较而言,前者是技术性的,在全面借鉴人类已有的普世文明及行为基础上进行技术构建,这在中国不是个困难的问题。假以时日是可以实现的,但后一个问题则是一个颇棘手的实在现实。
相关链接: 附:高智晟《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草案全文下载 (点击这里)
(大纪元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标题为编者所加。)
(责任编辑:李明心)
公民权利在中国,便是单纯作为一个概念,在人民中间亦不被广泛知悉,更别说对其实质性内涵及其思想的了解。公民的权利不是由某个个人或团体赐予的,因此亦不能被任意地收回,这是它与臣民“权利”的本质区别。在任何现代国家,公民权利是所有权力的载体及权力生成的本源。它必须是普遍而平等地被一国内的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它以宪法的形式予以确认,而且一经拥有,便不经特定的法律程序而不能被剥夺。在文明制度下,公民的权利是标准的、统一的、所有人一律的而不得有任何例外。
对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借鉴,我琢磨最多的依然是美国宪法。事实上,行家一看便知,在体例、形式及内容上,美国宪法对于制宪的形式借鉴价值绝不优于当今可见的世界任何一部宪法。但美国立宪之后二百多年里生成了迄今世界上无可比肩的丰富而伟大的宪政思想内容。
毫无疑问,美国宪法并不是游离于具体历史时空外的抽象概念,它实在的是特定历史阶段的特定历史背景的生成物,是彼时各种美国利益乃至价值冲突、激荡、博弈的结果。我们能看到的是,美国宪法制定的过程,实际上是围绕宪法原则进行辩论的历史,更是辩论的结果。这是美国民情中最可爱的一种迄今蓬勃着无限生命力的存在。形成伟大美国价值生长并阶段性实现的一种充满活力的机制——激烈的辩论,终于的妥协收获。
对于美国宪法后补成分的权利法案,在这里孤独的起草未来中国宪法之际,我依然在思索之先作了认真的抄录,以作为后续思想之本。
美国宪法一开始竟没有任何有关公民权利的内容,这在人类宪法制定史上亦属独例,在今天的宪政观念情形下,这是个笑话。但这是全人类成文宪政史的蹒跚起步,一群具有顶级智商头脑的大人物完全忽视了它且绝非蓄意之谋——许多与会者并未意识到它与宪法关系的伟大意义。而人民,普通的人民却普遍地惦记着它,这在美国第一届联邦议会通过的决议序言中可以看出当时关于公民权利民意表达的澎湃社会背景。
这份序言说:“一系列邦的民意代表大会批准宪法的同时,表达了急切愿望,要求进一步增加宣言或限制性的条款,以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心,避免政府误解和滥用宪法赋予的权力,为政府实现民众幸福提供保障。为此,联邦议会通过公民权利法案十二条,提交各州议会批准。”
实际上,在联邦制宪会议上,乔治‧梅森就提议起草公民权利法案列入宪法,却遭到会议否定。梅森采取了几项行动,一是拒绝在宪法上签名;二是把自己的反对意见公诸于社会;三是在弗吉尼亚的民间代表大会上据理力争,结果形成必须补充公民权利法案作为弗吉尼亚批准《联邦宪法》的前提条件。弗吉尼亚州的做法迅速得到其它各州的效法,一些州也提出了类似的前提要求作为批准联邦宪法的条件。(我在这里不厌其烦地记述这一历史插曲,意在提醒有志于服务民意的未来中国的民意代表们,对保障民众利益的热情及行动是需要执着坚持的。)
人民是一切权力之源,这是美国宪法制定过程中不甚明确的形式表现。但宪法制定者们之思想中,确不缺乏这样的见识和感情。权力、权利原本属于人民,是人民的让予,才使权力的构建成为可能。普遍的美国人民之思想及感情从未有过制定宪法、建立国家、管理人民的初衷。公众的本意就是为了大家的权利,合意建立一种新的、为大家共同信任的权力机制,以保护业已存在的多元权利。美国的宪法以及对它的阐释都是特定历史时空下,美国社会政治、经济交汇、激荡、冲突的反映。
美国人民从不认为权利是政府赐予的,历史本身也实在地证实了,人民及其具有天性特征的权利的生成,远在国家出现以前。《权利法案》有个很显着的特点,亦正是美国宪法的伟大之处。它不宣示说人民应当享有何种权利或是宪法赋予人民以何种权利,而是清晰地表述作为政府不得侵犯人民所有的何种权利,即:我原来就有——这些权利,只是需要特别以此提醒你政府,不可侵犯我的这些固有权利,这是极重要的。
美国宪法建立的公民宪法权利体制表现形式是特殊的,这就是从未能“进入”过宪法的《权利法案》,内容若下:
一、禁止国会对宗教问题立法、确立国教或限制信仰自由,禁止国会立法侵犯限制人民的言论或出版自由,新闻、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请愿、申冤的自由。
二、人民拥有持有和携带武器之权利。
三、未经房主人允许,军队不得在和平时期进驻民房,战时占有民居需经法律程序。
四、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得受到无理的搜查和扣押,在没有可能成立的理由和没有详细说明搜查及扣押的地点或人物时,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五、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禁止轻易和随意对任何人判以死刑或重罪,任何人不能被自证有罪(不能逼供取证),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私有财产未给予公平赔偿不得被充公使用。
六、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得到当地公正陪审团的迅速和公开审判,并有权被告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与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与自己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得到律师的辩护。
七、一般情况下,联邦法院不得重新审查经陪审团裁决的事实。
八、禁止要求过多的保释金和处以过重的罚金,禁用残酷的和非常的惩罚方式。
九、本宪法未列举的由公民保留的其它权利不得受到否认和轻视。
十、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而对中国未来公民社会的构建,我们确实需要面对普遍而沉重的现实问题。两个大问题需要我们去现实面对。一个是权力制衡的机制问题,另一则是极为艰巨的公民权利意识的长期培植问题。相较而言,前者是技术性的,在全面借鉴人类已有的普世文明及行为基础上进行技术构建,这在中国不是个困难的问题。假以时日是可以实现的,但后一个问题则是一个颇棘手的实在现实。
相关链接: 附:高智晟《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草案全文下载 (点击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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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