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丹:“医药代表”为何会遭遇“生死劫”

2017年02月24日评论
今年2月9日,中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这份文件在医药行业内被称为“医药国17条”。由于其中明确提出了“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的要求,因此在大陆媒体上登载的一篇原题为“医药代表遭遇‘生死劫’”的文章中如是表示,“‘医药国17条’的发布,意味着医药代表将与销售分离”。随后,文中又提出了这样的两个问题:其一、承担医药销售任务的医药代表还会存在吗?其二、如果他们消失了,老百姓是否能从中得到更公平的药品服务?

对于第一个问题,文章中一位接受了采访的医药代表是这样回答的,“医药代表不会消失”,“也能逐渐回归本质”。这里的本质指的就是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对医药代表的工作任务所做出的正式规定,即“制定医药产品推广计画和方案;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协助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从这些清晰的描述中不难发现,上述《意见》中提到的“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并不在其中。

明明不是份内的工作,医药代表们却乐此不疲的干了多年。显然,这背后是有着利益驱动的。用上述这位医药代表的话来说,“向医生介绍药的时候,肯定希望他能多给患者开些我的药”,而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她的工资主要由底薪加绩效构成,绩效与药物的销售量有关。因此她坦言,“在目前的环境下,将医药代表与销售完全分开很难”。

我们不妨试想一下,若不让医药代表们“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也就意味着这一职业的薪资组成部分就只剩下“底薪”这一项了。虽说这微薄的底薪一下子就让医药代表们回归了本质,然而,那些不得不需要有人来完成推销药品任务的药商们,显然是很难回归本质的。没有了“医药代表”,药商们自然会找类似的“销售代表”。事实上,从靠卖药给医院的本质上来说,药商本身就是最大的医药代表。

有官方数据显示,中国医药市场的产品结构中,非专利药品占比高达67%;而在新药中,有97%为仿制药。也就是说,中国的药企要想凭藉药品本身的技术含量来获取高份额,显然是不靠谱的。在药品本身毫无竞争力的情况下,给药品的采购者——医院一些动力,使其有利可图,便成了惟一、可行的销售方案。由于直接面对患者、且有权力开药的只有医生,于是,最终医生也会被纳入到获利者的群体中来。

如果说,在“以药养医”的制度刚开始建立时,药品的销量需要医药代表在对医生长期公关的过程中逐渐得到提升;那么如今,在医生所拿回扣比例与相关人员的利润划分已成为固定模式的情况下,医药代表也便随之成了可有可无的一员,至少他们曾经扮演的公关角色,显然是可有可无的了。有文章披露,“一个药品从药厂到消费者手中,涉及的环节包括药厂、医药经销商、医药代表、物价局、卫生局、药监局、招标办、医院人士”。在大家的利益都已划分完毕的情况下,“医药代表”会被踢出历史舞台,并非在意料之外。而此时的采购者也不再仅限于医生、医院了,而是由物价局、卫生局、药监局、招标办、医院人士联合组建而成的采购平台。

2016年2月,上海就新组建了这样一个名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联盟(Group Purchasing Organization)”的平台。这个被称为“GPO采购”的平台既有上级单位——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的上海医健卫生事务服务中心,同时还设有由上海卫计委医改办、药政处、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的领导们组成的“指导组”以及各家医疗机构分别派出的代表组成的“工作组”。

然而,这个依附权力而存的采购平台的成立并不是为了“压缩中间环节的水分来降低药价”,甚至在招标过程中,“多数药品的降价幅度只有2%左右,个别药品的价格还有微弱增长”。对此,有负责人公开表示,是为了进行统一的‘返点’管理”,“通过公开化的‘返点’,医院可以以此获得利润”。可见,这个平台的存在不是为了帮患者,而是为了帮医院盈利,也是为自身谋求“利益共享”。

医院赚了钱、医生获了利,老百姓的医药费就永远不可能有下降的空间。这不是合伙、组团来榨取老百姓的血汗钱吗?如今,整个中国的医药行业已经泾渭分明的出现了药厂和药商、药商与招标人员、医生之间结成的利益同盟,因此,毫无利用价值的“医药代表”也就只能落个“狡兔死、走狗烹”的下场。更重要的是,在这场利益再分割的过程中,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仍不在有关部门的考量范围之内。

如此可说,遭遇“生死劫”的,除了长期挨宰的老百姓之外,如今又多了一类人。在中国“一党”专制下,只要触及到官方的利益,任何人、任何群体都有可能遭遇“生死劫”。

──转自《大纪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刘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