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北京时间2018年08月20日讯】大陆律师:让人了解迫害法轮功学员非法性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仲进军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天津宗岳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一审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仲进军,查阅了卷宗材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全过程,通过本案事实调查及相关案卷证据的展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辩护人认为仲进军无罪,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从法律适用上,仲进军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相关部门规定或认定“法轮功”为邪教,既不存在邪教组织,也不存在被告利用邪教组织的行为,更不存在破坏法律实施的可能。
第一、从客体要件来看,仲进军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本案依据的是刑法第三百条,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两个必要要件:一是利用邪教组织,二是破坏法律实施,可以说二者缺一不可,结合本案,我们分析一下本案是否构成该要件:
首先,“利用邪教组织”首先需要确定“存在邪教组织”,否则无从谈起“利用邪教组织”,那“何为邪教组织”呢?依据公安部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确定的邪教组织为十四个,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七个邪教组织包括:呼喊派、门徒会、全范围教会、灵灵派、新约教会、观音法门、主神教。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七个邪教组织包括:被立王、统一教、三班仆人派、灵仙真佛宗、天父的儿女、达米宣教会、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这十四个被认定的邪教组织中并没有“法轮功”。据此可以确定无误的是,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的规定。而具体到有关邪教方面的规定包括:
1、刑法第三百条;
2、199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注:需要说明的是不管是从法律还是词义解释,非法组织与邪教组织并非同一概念,而且民政部依据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法轮功认定为非法组织予以取缔,并非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
3、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关于取缔法轮功的通告;
4、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5、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6、200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7、2005年4月9日,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述文件无一规定或认定法轮功是邪教,作为法治国家,讲求的是公平、正义和法治,作为司法人员只能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原则审理案件。
另,依据2011年国家新闻总署50号令已经废止的第五批规范性文件中,废止了1999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新出技(1999)第933号]、《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新出技(1999)989号]等相关禁令(第99、100项)。原两通知把所有法轮功出版物定义为非法出版物,一律不得出版、复制、销售。该50号令废止了1999年的两通知,解禁了法轮功书刊和出版物,恢复为合法出版物。
其次,需要认定行为人“利用”了邪教组织,何为“利用”邪教组织,所谓“利用”,就是指用各种手段使邪教组织为自己或他人服务在从本案中,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仲进军利用各种手段为自己或他人服务;
再次,本罪需要认定仲进军的行为破坏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我国现行法律534部,行政法规490部,司法解释194部,部门规章7600多部,请问仲进军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法规的哪那一条哪那一款,致使该法律法规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或应用?从庭审的事实调查、证据展示过程中,公诉机关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
第二、在我国宪法中对于公民的信仰给与明确规定,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而且“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经在几年前就加入了这两项公约。而且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罪刑法定”、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本案中仲进军信仰及习练法轮功,该信仰及习练行为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表现,任何个人或国家机关都没有权力干涉其个人合法行为的权利,不能因为仲进军信仰及习练法轮功而对其以刑事犯罪进行处罚。
二、从本案的程序上来看,存在以下问题:
本案起诉书指控四名当事人多次以邮寄的方式向连云港等机关单位投寄法轮功宣传片,进而将四被告作为一起案件共同审理,但通过庭审调查及案卷材料,并不能证实存在以上情形,仲进军都不认识周萍、张桂群,四名当事人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将四人列为共同犯罪合并审理,无形之中给人造成该案有重大影响的感觉,必定对仲进军等的定罪量刑产生不利后果,该案的合并审理存在程序不当问题;
具体到本案中,仲进军不构成犯罪
第一、从客观要件来看,仲进军没有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从公诉机关出示的在案证据中都不存在仲进军破坏法律、法规无法实施的情形,公诉机关也不能证实仲进军存在破坏法律、行政法规或使之无法有效贯彻、实施或运用的行为。
第二、从证据上看,依据在案证据,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据以认定仲进军构成犯罪的证据严重不足。
1、本案属于侦查机关违法立案,违法侦查,进而对仲进军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
在侦查部门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接报案时间为2016年2月25日,而《立案决定书》的时间却是2016年6月22日和2016年2月28日,明显违法办案程序。通过庭审调查得知,侦查机关在仲进军没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强行闯入其住处,意图获取所谓“犯罪证据”之后,再对仲进军予以立案,同时以此对公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侦查机关是严重违反办案程序的。
2、侦查机关滥用检查权和搜查权
(1)在没有证据证实仲进军存在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于2016年6月21日强行进入其住处,已经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2)在2016年6月21日对仲进军住处进行检查时,显示有见证人“董乙骏”在场,但查遍整个卷宗,也没有该见证人的身份信息,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存在严重问题;
(3)在2016年6月21日对仲进军住处进行检查时,侦查机关所作的《证据保全清单》(第138页)明显是拼凑的,最后一行列为22项,应该是看到之前缺少了第22项,后面勉强强加上去的,该《证据保全清单》不具有真实性,而且也没有依法送达一份给仲进军,已经违反法律规定;
(4)在2016年6月24日对仲进军住处进行搜查时,在搜查证的被搜查人或家属的位置没有仲进军或家属的签名,却有无关的“赵爱莲和周红”的签名,却再次查阅整个卷宗,也没有发现该两个人的身份信息,根本无法证实此次搜查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5)2016年6月24日,在没有仲进军或家属在场的情况下,侦查机关自行进入仲进军住处,违反办案程序,因为仲进军虽然被羁押,但可以到场,或者其亲属到场,其亲属就在连云港市,侦查机关完全可以通知其亲属到场却没有通知;
(6)在2016年6月21日对仲进军住处进行检查时,侦查机关历时一个小时保全了全部29项所谓的涉案物品,却又在两天之后没有当事人或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再次搜查,并搜查出了多项物品,令人不解的是,对于此次搜查的情况侦查机关既不通知当事人确认,也不通知其亲属。此次搜查侦查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持有人栏空白,据今天的庭审调查得知,当事人仲进军丝毫不知道又此次搜查,请问如此办案是否合法合规?其隐瞒此次搜查意欲何为?
(7)在卷三第101至103页,显示对扣押物品的照片拍摄于2016年6月23日,相关内容却和2016年6月24日搜查时扣押的物品完全相同,请问为何在搜查前一天就将有关物品拍摄完毕,这是否就是所谓的“摆拍”吗?
3、对于侦查机关认定的“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神经内科吴方萍”信件内信纸存有可以做鉴定的DNA成分,但纵观整个案卷材料及庭审过程,均不能证实该信件真实存在,侦查机关对该信件的获取情况没有任何显示,比如扣押情况或保全情况、证人证言情况,如何取得的?从何处取得该信件?是否有获取的同时有同步执法音视频予以佐证?在整个案卷和庭审中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该份信件的取得不具有作为证据基本应有的真实性。另外,如何证明信件的内容?依据何种标准和依据认定是与本案有关的“邪教宣传品”?该标准和依据又是从何而来?至少从本案证据材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体现。
4、对于海州区委610办公室出具的说明,610办公室隶属于党委的一个部门,不属于独立行政机关,无权以党委部门的名义对非党政部门出具具有司法效力的“法律文书”。
5、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不能体现出已经送达告知给仲进军,只是侦查人员自己书写的仲进军拒签,但不能证明办案单位已经尽到送达告知的义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鉴定意见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侦查机关未告知送达鉴定意见的行为属于剥夺仲进军诉讼权利的行为,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6、对于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法)鉴(物证)字【2016】0630号生物物证鉴定书,并没有显示鉴定单位资格证明和鉴定人的资质情况,因为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该“鉴定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仲进军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
仲进军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主观故意,其目的是强身健体、净化本心,通过法庭调查及在案证据可知,仲进军习练法轮功只是为了强身健体,其作为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普通公民,并不会也不可能更没有能力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应用。
三、从社会危害性看,仲进军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一个人的行为只有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达到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是某行为被评价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就目前而言,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告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不符合该罪名必须具备的结果要件,本案仲进军习练法轮功近二十年,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仲进军存在侵害或妨害过国家或集体或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尚不足以用刑法来调整,使用刑事处罚进行惩治。
综上,本案是侦查机关在上诉人无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违法立案,采取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意图取得上诉人笔录之后,对上诉人的人身和住处进行非法搜查,蒐集拼凑有关所谓“犯罪材料”,罗列所谓“犯罪证据”,意图构陷上诉人,使其被处以刑事处罚,如果允许和纵容这种行为的发生,我们每个公民将出于极度恐惧和不安之中,将使我们来之不易的良好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极大损害普通民众对国家司法体系的信心。正是因为没有信仰,才导致我们每个人为追求名利而不择手段,不知节制,对我的社会道德和社会风气造成极大损害。而且也正是因为信仰,国家主席习近平也倡导“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
故就本案而言,不管从法律适用、还是案件事实上,公诉机关在庭审、证据展示上,均不能证实本案仲进军涉嫌犯罪,本案既没有犯罪客体,也没有犯罪对象,更没有犯罪行为,仲进军的行为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辩护人希望不管从社会的公平正义、个人良知还是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上都应判仲进军无罪。谢谢!
此致
海洲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17年9月14日
附:
仲进军(仲进珺)女儿的投书:Sos连云港市法轮功学员六十七岁仲进军面临二审
近日获悉,连云港市法轮功学员六十七岁仲进军的案件已经转到连云港市中级法院。
2018年5月30日,连云港市法轮功学员六十七岁仲进军被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冤判3年罚款10000元人民币(养老金被人社局扣减至900元人民币),仲进珺的弟媳夏正艳被冤判2年半,罚款5000人民币。
北京律师张传利得知消息后,于6月11日晚抵达连云港,6月12日会见了仲进军。
仲进军见到律师,很高兴,和张律师见面后确定上诉。
6月12日同时又是仲进军四弟仲崇斌(夏正艳丈夫)第三次摆脱冤狱、重获自由的日子。
2018年5月30日,连云港市法轮功学员六十七岁仲进军被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冤判3年罚款10000元人民币(养老金被人社局扣减至900元人民币),仲进军的弟媳夏正艳被冤判2年半,罚款5000人民币。
据悉,看守所于2018年5月1日将仲进军送入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检查说仲进军是巨幼性细胞贫血要给仲进军输血,仲进军不同意,医生给看守所打电话,看守所让强制治疗。于是,好多人将仲进军手脚捆绑在床上呈人字形,强行输血。经仲进军反抗并对医生说:“身体是我的,我不同意,你不能按看守所要求强行治疗。”到5月7日,医院才让仲进军出院。
据了解,仲进军为人勤恳、善良,深受家人、邻居、同事、同学的好评,她的几十年的老邻居亲切地称呼她“仲大姐”,她的老同事亲切地称呼她“小仲”“仲会计”,她被中学女同学昵称为“大军”。她是个家庭观念很重的很传统的人,在女儿高考前选择经济学专业时,她曾经自谦说,没想到自己拨了一辈子算盘。她只是坚持并公开了自己的精神信仰,也传播着美好的信念,却遭到如此暗无天日的囹圄欺凌和残忍的经济封锁。
部分参与迫害的责任人名单:
法官:张清磊,电话:0518-85295289,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刑二庭。
仲进军原单位连云港市司法局:吉文献(负责人),13805131234;赵泉鑫(经办人),13605135426
人社局(人事局和社保合并的一个局):朱主任,业务科张霞,0518-85682501
仲进珺现在被非法关押在连云港市南城看守所,那里的办公电话由原来的0518-81035385,更改为0518-81862299。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南城镇警校路,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建东路。邮编:222000
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审判长”崔国权,办公电话0518-85295528,“审判员”胡文娟0518-85295526。
连云港市中级法院:执行庭0518-85520893办公室0518-85295020
江苏省连云港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加培,相关电话(可能是连云港市市委办公室):0518-85807530
连云港市公安局常务、连云港市“610办公室”主任于治安;相关电话:81860000(是连云港市公安局的电话)
连云港市公安局常委、市纪委派驻市公安局纪律检查组组长钱光杰(分管连云港市看守所);相关电话(纪检办公室):0518-85812501
海州区政法委书记郑斌;二审申诉到市级了,连云港市政法委书记办公室:0518-85803529
海州区法院院长傅成保;二审申诉到市级了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电话:0518-85517070
江苏省连云港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加培,相关电话(可能是连云港市市委办公室):0518-85807530
连云港市公安局常务、连云港市“610办公室”主任于治安;相关电话:81860000(是连云港市公安局的电话)
连云港市公安局常委、市纪委派驻市公安局纪律检查组组长钱光杰(分管连云港市看守所);相关电话(纪检办公室):0518-85812501
海州区政法委书记郑斌;二审申诉到市级了,连云港市政法委书记办公室:0518-85803529
海州区法院院长傅成保;二审申诉到市级了-à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电话:0518-85517070
法官:张清磊,电话:0518-85295289,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刑二庭。
海州区检察院检察长张克晓;
连云港市海州区公安局局长史伟;
连云港市看守所(连云港南城看守所)。
原市政法委书记董恕娟(现任连云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0518-85831600
责任编辑:陈汉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仲进军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天津宗岳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一审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仲进军,查阅了卷宗材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全过程,通过本案事实调查及相关案卷证据的展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辩护人认为仲进军无罪,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从法律适用上,仲进军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相关部门规定或认定“法轮功”为邪教,既不存在邪教组织,也不存在被告利用邪教组织的行为,更不存在破坏法律实施的可能。
第一、从客体要件来看,仲进军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本案依据的是刑法第三百条,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两个必要要件:一是利用邪教组织,二是破坏法律实施,可以说二者缺一不可,结合本案,我们分析一下本案是否构成该要件:
首先,“利用邪教组织”首先需要确定“存在邪教组织”,否则无从谈起“利用邪教组织”,那“何为邪教组织”呢?依据公安部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确定的邪教组织为十四个,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七个邪教组织包括:呼喊派、门徒会、全范围教会、灵灵派、新约教会、观音法门、主神教。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七个邪教组织包括:被立王、统一教、三班仆人派、灵仙真佛宗、天父的儿女、达米宣教会、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这十四个被认定的邪教组织中并没有“法轮功”。据此可以确定无误的是,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的规定。而具体到有关邪教方面的规定包括:
1、刑法第三百条;
2、199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注:需要说明的是不管是从法律还是词义解释,非法组织与邪教组织并非同一概念,而且民政部依据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法轮功认定为非法组织予以取缔,并非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
3、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关于取缔法轮功的通告;
4、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5、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6、200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7、2005年4月9日,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述文件无一规定或认定法轮功是邪教,作为法治国家,讲求的是公平、正义和法治,作为司法人员只能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原则审理案件。
另,依据2011年国家新闻总署50号令已经废止的第五批规范性文件中,废止了1999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新出技(1999)第933号]、《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新出技(1999)989号]等相关禁令(第99、100项)。原两通知把所有法轮功出版物定义为非法出版物,一律不得出版、复制、销售。该50号令废止了1999年的两通知,解禁了法轮功书刊和出版物,恢复为合法出版物。
其次,需要认定行为人“利用”了邪教组织,何为“利用”邪教组织,所谓“利用”,就是指用各种手段使邪教组织为自己或他人服务在从本案中,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仲进军利用各种手段为自己或他人服务;
再次,本罪需要认定仲进军的行为破坏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我国现行法律534部,行政法规490部,司法解释194部,部门规章7600多部,请问仲进军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法规的哪那一条哪那一款,致使该法律法规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或应用?从庭审的事实调查、证据展示过程中,公诉机关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
第二、在我国宪法中对于公民的信仰给与明确规定,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而且“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经在几年前就加入了这两项公约。而且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罪刑法定”、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本案中仲进军信仰及习练法轮功,该信仰及习练行为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表现,任何个人或国家机关都没有权力干涉其个人合法行为的权利,不能因为仲进军信仰及习练法轮功而对其以刑事犯罪进行处罚。
二、从本案的程序上来看,存在以下问题:
本案起诉书指控四名当事人多次以邮寄的方式向连云港等机关单位投寄法轮功宣传片,进而将四被告作为一起案件共同审理,但通过庭审调查及案卷材料,并不能证实存在以上情形,仲进军都不认识周萍、张桂群,四名当事人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将四人列为共同犯罪合并审理,无形之中给人造成该案有重大影响的感觉,必定对仲进军等的定罪量刑产生不利后果,该案的合并审理存在程序不当问题;
具体到本案中,仲进军不构成犯罪
第一、从客观要件来看,仲进军没有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从公诉机关出示的在案证据中都不存在仲进军破坏法律、法规无法实施的情形,公诉机关也不能证实仲进军存在破坏法律、行政法规或使之无法有效贯彻、实施或运用的行为。
第二、从证据上看,依据在案证据,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据以认定仲进军构成犯罪的证据严重不足。
1、本案属于侦查机关违法立案,违法侦查,进而对仲进军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
在侦查部门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接报案时间为2016年2月25日,而《立案决定书》的时间却是2016年6月22日和2016年2月28日,明显违法办案程序。通过庭审调查得知,侦查机关在仲进军没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强行闯入其住处,意图获取所谓“犯罪证据”之后,再对仲进军予以立案,同时以此对公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侦查机关是严重违反办案程序的。
2、侦查机关滥用检查权和搜查权
(1)在没有证据证实仲进军存在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于2016年6月21日强行进入其住处,已经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2)在2016年6月21日对仲进军住处进行检查时,显示有见证人“董乙骏”在场,但查遍整个卷宗,也没有该见证人的身份信息,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存在严重问题;
(3)在2016年6月21日对仲进军住处进行检查时,侦查机关所作的《证据保全清单》(第138页)明显是拼凑的,最后一行列为22项,应该是看到之前缺少了第22项,后面勉强强加上去的,该《证据保全清单》不具有真实性,而且也没有依法送达一份给仲进军,已经违反法律规定;
(4)在2016年6月24日对仲进军住处进行搜查时,在搜查证的被搜查人或家属的位置没有仲进军或家属的签名,却有无关的“赵爱莲和周红”的签名,却再次查阅整个卷宗,也没有发现该两个人的身份信息,根本无法证实此次搜查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5)2016年6月24日,在没有仲进军或家属在场的情况下,侦查机关自行进入仲进军住处,违反办案程序,因为仲进军虽然被羁押,但可以到场,或者其亲属到场,其亲属就在连云港市,侦查机关完全可以通知其亲属到场却没有通知;
(6)在2016年6月21日对仲进军住处进行检查时,侦查机关历时一个小时保全了全部29项所谓的涉案物品,却又在两天之后没有当事人或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再次搜查,并搜查出了多项物品,令人不解的是,对于此次搜查的情况侦查机关既不通知当事人确认,也不通知其亲属。此次搜查侦查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持有人栏空白,据今天的庭审调查得知,当事人仲进军丝毫不知道又此次搜查,请问如此办案是否合法合规?其隐瞒此次搜查意欲何为?
(7)在卷三第101至103页,显示对扣押物品的照片拍摄于2016年6月23日,相关内容却和2016年6月24日搜查时扣押的物品完全相同,请问为何在搜查前一天就将有关物品拍摄完毕,这是否就是所谓的“摆拍”吗?
3、对于侦查机关认定的“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神经内科吴方萍”信件内信纸存有可以做鉴定的DNA成分,但纵观整个案卷材料及庭审过程,均不能证实该信件真实存在,侦查机关对该信件的获取情况没有任何显示,比如扣押情况或保全情况、证人证言情况,如何取得的?从何处取得该信件?是否有获取的同时有同步执法音视频予以佐证?在整个案卷和庭审中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该份信件的取得不具有作为证据基本应有的真实性。另外,如何证明信件的内容?依据何种标准和依据认定是与本案有关的“邪教宣传品”?该标准和依据又是从何而来?至少从本案证据材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体现。
4、对于海州区委610办公室出具的说明,610办公室隶属于党委的一个部门,不属于独立行政机关,无权以党委部门的名义对非党政部门出具具有司法效力的“法律文书”。
5、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不能体现出已经送达告知给仲进军,只是侦查人员自己书写的仲进军拒签,但不能证明办案单位已经尽到送达告知的义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鉴定意见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侦查机关未告知送达鉴定意见的行为属于剥夺仲进军诉讼权利的行为,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6、对于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法)鉴(物证)字【2016】0630号生物物证鉴定书,并没有显示鉴定单位资格证明和鉴定人的资质情况,因为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该“鉴定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仲进军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
仲进军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主观故意,其目的是强身健体、净化本心,通过法庭调查及在案证据可知,仲进军习练法轮功只是为了强身健体,其作为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普通公民,并不会也不可能更没有能力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应用。
三、从社会危害性看,仲进军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一个人的行为只有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达到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是某行为被评价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就目前而言,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告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不符合该罪名必须具备的结果要件,本案仲进军习练法轮功近二十年,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仲进军存在侵害或妨害过国家或集体或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尚不足以用刑法来调整,使用刑事处罚进行惩治。
综上,本案是侦查机关在上诉人无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违法立案,采取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意图取得上诉人笔录之后,对上诉人的人身和住处进行非法搜查,蒐集拼凑有关所谓“犯罪材料”,罗列所谓“犯罪证据”,意图构陷上诉人,使其被处以刑事处罚,如果允许和纵容这种行为的发生,我们每个公民将出于极度恐惧和不安之中,将使我们来之不易的良好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极大损害普通民众对国家司法体系的信心。正是因为没有信仰,才导致我们每个人为追求名利而不择手段,不知节制,对我的社会道德和社会风气造成极大损害。而且也正是因为信仰,国家主席习近平也倡导“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
故就本案而言,不管从法律适用、还是案件事实上,公诉机关在庭审、证据展示上,均不能证实本案仲进军涉嫌犯罪,本案既没有犯罪客体,也没有犯罪对象,更没有犯罪行为,仲进军的行为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辩护人希望不管从社会的公平正义、个人良知还是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上都应判仲进军无罪。谢谢!
此致
海洲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17年9月14日
附:
仲进军(仲进珺)女儿的投书:Sos连云港市法轮功学员六十七岁仲进军面临二审
近日获悉,连云港市法轮功学员六十七岁仲进军的案件已经转到连云港市中级法院。
2018年5月30日,连云港市法轮功学员六十七岁仲进军被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冤判3年罚款10000元人民币(养老金被人社局扣减至900元人民币),仲进珺的弟媳夏正艳被冤判2年半,罚款5000人民币。
北京律师张传利得知消息后,于6月11日晚抵达连云港,6月12日会见了仲进军。
仲进军见到律师,很高兴,和张律师见面后确定上诉。
6月12日同时又是仲进军四弟仲崇斌(夏正艳丈夫)第三次摆脱冤狱、重获自由的日子。
2018年5月30日,连云港市法轮功学员六十七岁仲进军被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冤判3年罚款10000元人民币(养老金被人社局扣减至900元人民币),仲进军的弟媳夏正艳被冤判2年半,罚款5000人民币。
据悉,看守所于2018年5月1日将仲进军送入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检查说仲进军是巨幼性细胞贫血要给仲进军输血,仲进军不同意,医生给看守所打电话,看守所让强制治疗。于是,好多人将仲进军手脚捆绑在床上呈人字形,强行输血。经仲进军反抗并对医生说:“身体是我的,我不同意,你不能按看守所要求强行治疗。”到5月7日,医院才让仲进军出院。
据了解,仲进军为人勤恳、善良,深受家人、邻居、同事、同学的好评,她的几十年的老邻居亲切地称呼她“仲大姐”,她的老同事亲切地称呼她“小仲”“仲会计”,她被中学女同学昵称为“大军”。她是个家庭观念很重的很传统的人,在女儿高考前选择经济学专业时,她曾经自谦说,没想到自己拨了一辈子算盘。她只是坚持并公开了自己的精神信仰,也传播着美好的信念,却遭到如此暗无天日的囹圄欺凌和残忍的经济封锁。
部分参与迫害的责任人名单:
法官:张清磊,电话:0518-85295289,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刑二庭。
仲进军原单位连云港市司法局:吉文献(负责人),13805131234;赵泉鑫(经办人),13605135426
人社局(人事局和社保合并的一个局):朱主任,业务科张霞,0518-85682501
仲进珺现在被非法关押在连云港市南城看守所,那里的办公电话由原来的0518-81035385,更改为0518-81862299。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南城镇警校路,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建东路。邮编:222000
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审判长”崔国权,办公电话0518-85295528,“审判员”胡文娟0518-85295526。
连云港市中级法院:执行庭0518-85520893办公室0518-85295020
江苏省连云港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加培,相关电话(可能是连云港市市委办公室):0518-85807530
连云港市公安局常务、连云港市“610办公室”主任于治安;相关电话:81860000(是连云港市公安局的电话)
连云港市公安局常委、市纪委派驻市公安局纪律检查组组长钱光杰(分管连云港市看守所);相关电话(纪检办公室):0518-85812501
海州区政法委书记郑斌;二审申诉到市级了,连云港市政法委书记办公室:0518-85803529
海州区法院院长傅成保;二审申诉到市级了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电话:0518-85517070
江苏省连云港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加培,相关电话(可能是连云港市市委办公室):0518-85807530
连云港市公安局常务、连云港市“610办公室”主任于治安;相关电话:81860000(是连云港市公安局的电话)
连云港市公安局常委、市纪委派驻市公安局纪律检查组组长钱光杰(分管连云港市看守所);相关电话(纪检办公室):0518-85812501
海州区政法委书记郑斌;二审申诉到市级了,连云港市政法委书记办公室:0518-85803529
海州区法院院长傅成保;二审申诉到市级了-à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电话:0518-85517070
法官:张清磊,电话:0518-85295289,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刑二庭。
海州区检察院检察长张克晓;
连云港市海州区公安局局长史伟;
连云港市看守所(连云港南城看守所)。
原市政法委书记董恕娟(现任连云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0518-85831600
责任编辑:陈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