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古英雄人物】唐太宗(10) 分权法制

2019年01月21日文化漫步
【新唐人2019年01月21日讯】
第二节 分权法制
三省合议
唐时中央朝廷方面延续三省六部制。中书省发布命令,门下省审查命令,尚书省执行命令。政令形成,先由诸宰相在设于中书省的政事堂举行会议,形成决议后报皇帝批准,再由中书省以皇帝名义发布诏书。诏书发布前,必须送门下省审查,门下省认为不合适,可以拒绝“副署”。诏书缺少副署,依法不能颁布。只有门下省“副署”后诏书才成为朝廷正式法令,交由尚书省执行。此三机构分工合作、互相制约的制度称为“三省合议(驳议)制”。其最突出点即是立法、审查、行政“三权分立”。太宗规定自己诏书也必须由门下省“副署”后才能生效,保证诏令可行性,及时发现错误并纠正。
太宗注重法治,“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贞观政要‧公平》),法律制定后,太宗以身作则,带头守法,维护法律划一和稳定。
审慎法令
鉴于隋炀帝“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于亡”之教训,太宗主张“宽简刑政,审慎法令”。房玄龄等人受诏修定《唐律》,他本着太宗“务在宽简”精神,拟定律文五百条、刑名二十等。与隋朝旧律相比,减去大辟(死刑)九十二条,减流刑为徒刑者七十一条,而且改绞刑为断右趾,取消鞭背酷刑,其馀删繁就简,改重为轻者甚多。后来长孙无忌对唐律作了具体说明,编成《唐律疏议》一书。
太宗执法时铁面无私,但量刑时则反覆思考,慎之又慎。唐制规定,判死刑,在京城要在两日内五次复奏,在各州要三复奏。他说:“人死不能再活,执法务必宽大简约。”由于太宗苦心经营,贞观年间法制情况极佳,犯法人少,被判死刑者更少。据载贞观三年,全国判死刑者二十九人,几乎达到当时社会治理最高标准——“刑措”,即可以不用刑罚。
甄权,隋末唐初着名医学家,善于针灸。公元621年,太宗平定河南,派李袭誉出任潞州地方官。甄权作为医生也成为李袭誉随行征士之一。贞观初年时,李袭誉官拜少府监。太宗命他主持将甄权之《明堂人形图》加以校订、充实,且经甄权审定。贞观五年,官方修订图文并茂之《明堂针灸图》完成,并呈太宗御览。
太宗仔细看罢《明堂针灸图》,发现人体胸、背部为五脏经脉穴道集中之处,而臀部穴位则较少。太宗由此想到,鞭打刑法中,在隋唐时有五刑,分为死、流、徒、杖、笞,其中笞刑最轻,以竹板或小荆条抽打背部或臀部,从十下至五十下,分为五等。笞刑虽然最轻却隐藏危险,鞭背有可能将犯人误打致伤残或死亡。因此,太宗为避免打死罪犯,下令以后官衙行笞刑时只可打臀部,不可以打胸、背部。自此之后,公堂之上责打犯人皆只棒打臀部。
死囚守信
贞观六年十二月末(632年),太宗在视察关押死刑犯监狱时,想到年节将至,这些犯人却身陷囹圄,不能和家人团圆,心生怜悯,于是下令把这些已判死刑囚犯释放回家,但规定他们明年秋天必须自行返回长安就刑。要求死刑犯守信用,时间一到自动回来受刑,似乎天方夜谭!然而,出乎人们意料,贞观七年(633年)九月,三百九十个死囚在无人监督、无人押送情况下,“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资治通鉴》卷一九四)太宗以诚信教化、感化众生,即使死刑犯人亦为之感化,奉守信誉,自愿返回受死。太宗最后对这些死刑犯人亦予减刑处理,传为千古美谈。
第三节 立国治本
为政务本
太宗《政本论》:
“为政之要,务全其本。若中国不静,远夷虽至,亦何所益。隋炀帝纂祚之初,天下强盛,弃德穷兵,以取颠覆。颉利近者足为疆大,意既盈满,祸乱斯及,丧其大业,为臣于朕。叶护可汗亦大强盛,自恃富贵,通使求婚,失道怙乱,奄至破灭。其子既立,便肆猜忌,众叛亲离,覆基绝嗣。朕虽不能远慕尧舜禹汤之备,目睹此辈,何得不诫惧乎。”
其大意为:管理国家最重要者为注重国之根本。如本国不安定,他方有助,亦不会有益处。隋炀帝篡权之初,国力强盛,但他弃德,穷兵黩武,自取灭亡。近说颉利,也算强大,得意洋洋,祸乱来临,丧权失国,降于大唐。叶护可汗亦是如此。我虽不能远慕尧舜禹商汤等之治,目睹眼前这些教训,怎能不警诫呢?
置官贵精
贞观元年(627年),太宗对房玄龄说:官员贵精不贵多。滥竽充数官员,如同画地作饼,徒劳无益,请你们认真想想这个道理。要编定官员职数,据此裁汰官员。房玄龄立即行动,将全国文武官员定编为六百四十人(此前为二千多人)。《新唐书‧百官志》载:“太宗省内、外官定制为七百三十员。”“省内”是指中央部门,“外官”是指地方要员。
国策需法律制度保证。《唐律疏仪‧职制》规定:“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后人知而听者,减前人置等一等;规求者为徒坐,被征者勿论。”唐朝对中央和地方,通过编制“职员令”,实施官吏总量限制。如果设置官署超编以及不应设置而设置,就要动用刑法。超编一人,打长官一百大板;超三人,罪加一等;超十人,处徒刑二年。后任官员明知前任多置官吏而听之任之,比照前任罪行减一等查处。对于违规求官人,处以徒刑。被迫违规做官者,不予处罚。依法行政,太宗成功解决官吏数量问题。
除解决官吏数量,太宗对官吏品德质量同样极为重视。贞观三年(629年),太宗对吏部尚书杜如晦说:选择官吏不能光看其是否能说会道,而不察其品行。否则,数年之后,其劣迹彰显,虽处其刑罚,但当地百姓却已深受其害。“比见吏部择人,惟取其言词刀笔,不悉其景行。数年之后,恶迹始彰,虽加刑戮,而百姓已受其弊。”
贞观六年,太宗对魏征说:用人之难在于识人。用了正人君子,则好人能得到劝勉;用了恶人,行为不端之人就会争相钻营。“用得正人,为善者皆劝;误用恶人,不善者竞进。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法其罪,为恶者戒惧。故知赏罚不可轻行,用人弥须慎择。”
太宗专为作官之人写下《禁官人违律诏》,禁止官人违反法律,要奉公守法,如违法,点名通告。“朕恭膺宝命,抚临率土,永鉴前王,宪章典故……自今以后,官人行事与律乖违者,仰所司纠劾,具以名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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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大纪元》
(责任编辑:张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