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诉韦德案主角大反转
2017年2月18日,诺玛‧麦考维(Norma McCorvey)在美国德州去世,终年69岁,她是1973年促成美国堕胎合法化的标志案件——罗诉韦德案的主角。
诺玛以化名珍妮‧罗(Jane Roe)委托律师,指控德州的刑事堕胎法违宪,她声称自己遭强奸以争取堕胎,但案件被否决,她被迫生下第三胎。案件再度审理,至1973年,她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获得胜诉。但《纽约时报》称,当年这宗案件,诺玛甚少和律师联络,亦没有到法庭或出庭作供,案件在最高法院获胜,其实和她本人并没有很大关系。
直至80年代,诺玛才对外承认她是案件的原告人,她透露当年自己并没有被强奸,仅是希望加快案件审理,让她可以堕胎。她后来成为双性恋者,并与同性伴侣同居。她公开身分后,积极参与争取堕胎权的运动,出席游行﹑在妇女诊所工作﹑向群众发表演说﹑写自传﹑拍摄纪录片。她成为争取堕胎权的风云人物,备受关注。
但是,1995年8月8日,诺玛接受洗礼,成为一名基督徒,从此开始了反对堕胎的历程。此后,她还成立了一个“不再是‘罗’”(“roe no more”)的机构,促进反堕胎宣传。1998年,她出版了一本自传,描述她如何从一个堕胎标志人物变成一个坚定的反堕胎积极分子的心灵巨变,书名叫做——《被爱征服》。
2016年美国初选期间,共和党候选人Ron Paul公开发言说:“‘罗诉韦德’案是完全错误的,它根本不是一个‘宪法’问题。宪法,包括宪法修正案,没有一个字,有支持堕胎的意思。那些无辜的、未出生胎儿的权利,是美国自由理想价值的核心。”
当事人诺玛对此回应:我支持他竞选总统,因为我们有共同的目标,那就是——有一天能彻底颠覆“罗诉韦德”案。
她曾经在反堕胎电视广告上说:“自1973年开始,堕胎杀害了五千万名无辜的婴儿,给那些父母及家庭留下烙印。”
奥巴马在任总统其间,诺玛曾出席国会听证会,狠批奥巴马赞成堕胎权的立场,说奥巴马“杀死婴儿”,并曾经两度在参与抗议活动时被捕。
诺玛说:“我曾经是Roe v. Wade 案子里的珍妮‧罗(Jane Roe),但那个珍妮早已死了。我想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整个堕胎合法运动都是建立在谎言上的,而我决心要以一生的精力去废除这条以我的名义来推行的法令。”
堕胎:女性权利 还是谋杀?
堕胎究竟是女性的基本人权,还是赤裸裸的谋杀?这是支持和反对堕胎双方展开争论、截然对立的不同观点之两极。现在普遍存在的现实是,堕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完全合法的,例如因乱伦、强奸而怀孕,胎儿本身有异常,社会经济因素,或是危及母体健康。反对堕胎者大多认为胚胎或胎儿为具有生存权的人类,堕胎等同于谋杀。而支持堕胎权的人则强调女性有决定自己人身健康的权利,以及强调普遍的人权。
合法堕胎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之间根本分歧在于三个方面:对胎儿地位的分歧、对胎儿享受权利的分歧以及女性权利的分歧。
支持合法堕胎的一个常见理由是,如果堕胎被认定为非法,堕胎也不会停止,它会仍被实施,而且会更危险。显然,这个理由存在逻辑漏洞:对一件行为是否应该被制止的判断,抛开了对错是非善恶标准,只看结果。这就好像说,如果盗窃被定为非法,盗窃行为也没有停止,这并不能证明盗窃本身的合法。
支持合法堕胎的一个更重要的理由,则是认为胎儿(主要指在妊娠初期)不是一个人,因此,女性堕胎不是在伤害另一个人,相反,却剥夺了女人控制自己身体的权利。合法堕胎支持者最重要的理由,是基于女性想要掌控她们身体的基本权利。
从受孕的卵子到完全发育的胎儿过程中,人格地位何时产生?中世纪的天主教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声称,男性胎儿在40天后会被赋予灵魂,女性胎儿90天。大多数反堕胎者坚持认为:怀孕一发生,人就存在。相反,支持合法堕胎者认为相反。
这种分歧的根源和本质,其实是对生命根本来源的不同认知。究其根源,是无神论和有神论的分歧。
其实,大多数反对堕胎的人,认为在强奸案中,女性有权堕胎,甚至更高比例的反堕胎者认为,如果为了拯救母亲的生命,堕胎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人类历史上任何正教都珍视生命,美国以基督教立国,独立宣言和宪法的基础内容大都是来自基督教《圣经》的概念。因此,基督教等宗教认为,人的生命来自上帝,没有任何人有权力夺走,堕胎等同于杀人。(待续)
——转自《大纪元》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刘明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