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两会大赞中共司法 美媒:王林清案反映不同状况

2019年03月13日
【新唐人2019年03月13日讯】中共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日前在中共两会上作工作报告,大赞中共过去一年来在司法改革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不过,有观察人士认为,最高法院法官王林清检举的最高法院卷宗丢失案,则反映出截然不同的状况,表明中国的司法制度仍然非常不透明。
美国之音3月12日报导,3月12日,在中共两会上长达40分钟的报告中,周强对中共这个基本上是橡皮图章的立法机构的近3000名代表说,中共各级法院全面落实合法性,疑罪从无和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
他说,过去一年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812件,纠正10件重大冤错案件。周强说,中国各级法院2018年审结超过2500万个案件。他说:“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人权律师刘晓原认为,这种机制只是徒有其名。刘晓原指出,中共的法院在重审一些有问题的案件时很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
他表示,中国大多数冤错案件被纠正是采取的自下而上的模式:受害人或他们的家属多次上诉,其中有些人甚至采取极端的措施来吸引媒体的关注,让他们的案件曝光在大众之下,否则就没有被重新审理的机会。
刘晓原说:“有些人被冤以后,服刑去了,他自己不诉讼,家属也不诉讼,也不喊冤,那么,最高法也好、最高检也好,你发现这个案件是有问题的,能够重新启动法律程序,对这个案件进行审查,发现错误,改过来,这才是真正的一个平反冤假错案。”
在3月12日的人大会议上,周强还表示,中国各级法院去年审结黑恶势力犯罪案件5489件,2.9万人被判刑,包括“村霸”、“市霸”,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2.8万件,约3.3万人。
报导称,与周强所说的司法进步的靓丽成绩形成对照的是,前最高法院助理法官王林清卷入的检举案反映出中共司法干预的做法,或中共法院的渎职。
去年年末,前中共央视主持人崔永元连续爆料最高法法院院长周强涉嫌非法干预“陕北千亿矿权案”及参与了该案卷宗在最高法院丢失事件。
同时,承办该案的最高法院法官王林清也连续在网上发布三个视频及实名举报信,叙述了该案卷宗在他的办公室离奇丢失的经过,并指包括周强在内的最高法的高层非法干预此案。
王林清称,有关的案件卷宗是在2016年底失窃的。该案涉及的是凯奇莱公司和陕西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之间的“陕西千亿矿权案”。
据称,在失踪的卷宗中,有包括周强和最高法副院长在内的高层的批示。王林清称,这些证据证明最高法的高层领导介入该案的裁决。
王林清还说,他受到了上级领导的压力,要他做出对国有的开发院的有利判决。
不过,这起卷宗被窃案却出现逆转,今年2月22日,由中共中央政法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公布的调查结果令外界震惊,调查结果称,该案卷宗丢失是法官王林清监守自盗,王被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同时,王林清本人也上央视“认罪”称,是一时冲动,其次就是为了阻止别人去办这个案件。
王林清前后相反的举动令外界质疑中国司法的独立性。刘晓原认为,王林清是被迫在电视上认罪。他说,在任何审理之前被迫在电视上认罪显示,中国的法律不尊重无罪推定的原则。
《北京之春》荣誉主编胡平认为,王林清、崔永元利用网路爆料,矛头直指副国级的周强,明显背后有非常强大的政治后台。如果党内高层一派可以假借民间之手用爆料方式扳倒一名副国级的官员,这种做法势必引起高层官员人人自危。
胡平说,所以各派联手起来反对,迫使幕后支持崔永元的势力不得不做出让步,最后导演这出剧情大逆转的大戏。
原中共军事学院出版社长、体制内学者辛子陵表示,政法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一介入,是非功罪大反转,打击主持正义的王林清,保周强过关的意图暴露无遗。
辛子陵认为,用王林清的泄密罪掩盖了周强的干预司法罪。这是中共最有权威的四大司法机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出面,上面还有政法委牵头,枉顾事实和一系列的人证物证,将五个党和国家机关信誉压上,为周强站台,一定要保住周强,这件事情不简单。
辛子陵举例说,2015年3月24日,中共政治局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意见,意见要求“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同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之后超过21万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和家属,将起诉江泽民的控告状递交给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作为最高法院院长周强,面对江氏集团制造的一个个惊天冤案,不但不予受理,使江泽民这一虐政得以延续,使广大法轮功信众对中央和政府的期望落空。周强顶住了依法治国的民主潮流,在保卫“虎王”上立了头功。
辛子陵指出,保周强是为了保江泽民,保江泽民镇压法轮功的政策继续下去。周强的“咸鱼翻身”大大鼓舞了权贵贪腐集团保住“虎王”、抱团取暖和习近平斗下去的信心。政法委牵头有“术”,使中央在第一个整顿政法系统的战役中败下阵。
辛子陵称,政法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能保住周强的院长桂冠,有了气候也能给周永康翻案。不把贪腐权贵集团彻底打垮,彻底清除,“老虎党”一旦夺权成功,王岐山就要上电视台认罪。
(记者刘明焕报导/责任编辑: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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