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闻】母亲突然被抓 旅加中国青年呼吁营救

2019年09月20日中国禁闻新闻
【新唐人北京时间2019年09月21日讯】9月18号上午,辽宁省营口市鲅(Bō)鱼圈区法轮功学员余志宏被非法抓捕。公安出示的逮捕证显示,中共司法机构仍在套用所谓的《刑法》300条,非法迫害法轮功学员。余志宏旅居加拿大的儿子呼吁营救母亲。
9月18号上午11点,身在加拿大温哥华的王志远给辽宁老家打电话,得知妈妈当天突然被抓。
加拿大温哥华法轮功学员王志远:“我姥爷当时接的电话,他说我妈妈刚刚被抓走。然后他说她被抓的时候都有没来得及穿鞋,就穿了个拖鞋,然后穿了个衬衣,没有来得及穿衣服。他说那两个人动作很快,就把她抓走了。”
王志远的母亲余志宏是一名法轮功学员,前来抓人的人只是匆匆出示了一张逮捕证,第二天家人多方打听,才知道余志宏的下落。
王志远:“了解到是公安局去抓捕的,抓完以后现在已经给送到营口市看守所。”
警察对家人声称,余志宏贴法轮功真相图片,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因此才抓她。并要家属签署逮捕证。
据了解,逮捕证上仍然套用了《刑法》第300条所谓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也是过去20年来,中共司法机关给千千万万法轮功学员扣上的罪名。
但是大陆律师界早就指出,《刑法》第300条实际上不能应用到法轮功学员身上。
中国律师彭永峰:“刑法300条只是规定了有这么一条罪。但是我找遍了中国所有的法律,上至《宪法》,到各个部门法,从《刑法》,到《刑事诉讼法》,整个刑事系列的法规,甚至包括了被很多学者认为本身就是非法的所谓‘两高’的‘司法解释’。它们都没有具体的条文来规定法轮功是邪教。”
大陆知名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教授张赞宁:“刑法300条本身制订是有问题的,因为它是‘破坏法律实施罪’,全世界都没有这个罪名,法律应当是具体的、明确的,如果说破坏法律实施,公诉人应当取证证明他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具体破坏了哪一条,如果没有这个证明,是不成立的。”
中共的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在2017年1月又发布了一份“司法解释”,再次定义了所谓的“邪教”,而且还宣称散发传单等行为,最高会判刑7年。
美国时事评论员横河:“人家去贴一张传单,他破坏了哪一条法律实施了?所以《刑法》300条就不能直接应用。那么为了迫害法轮功,当年就搞了两高的‘解释’,说像发传单、挂横幅、炼功......都是符合用《刑法》300条的。但是《刑法》300条跟两高的‘解释’挂不上钩。也就是说,两高的解释,它等于是重新立法。但问题是‘两高’是没有立法权的。”
大陆律师彭永峰表示,法轮功学员发传单,讲真相的行为并不违法。
彭永峰:“法轮功学员所有这些行为,跟违法犯罪的‘四要件’都是没有关系的,只不过是把事实真相讲出来。因为在中共的体制之内,他们没有为自己辩护申辩的权力,所以他们才不得已,以这种方式来为自己辩护,让社会上的人都知道事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这不是余志宏第一次被抓。她曾在2009年9月被公安非法绑架,之后被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直到2013年3月才从沈阳女子监狱回家。
王志远:“等我母亲放出来之后她给我讲,当时她被关在也是营口看守所。当时里面的那些管教对她进行一些迫害。比如说长时间不让她睡觉,还罚站,就是晚上让她长时间在外面站着。到了沈阳女子监狱之后,有两个所谓叫‘包夹’看着她,也不让她睡觉,反覆的给她灌输一些中共说的那些假的东西,希望能让她放弃信仰。”
王志远表示,姥爷今年已经88岁了,却要再次承受女儿被抓的痛苦。中共仍在非法迫害法轮功学员,他呼吁更多的人关注这件事情,并要求中共当局立刻释放母亲回家。
采访/陈汉 编辑/尚燕 后制/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