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林公司聲請緊急處分案 法院裁准

2008年10月02日台灣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二日電)歌林股份公司因財務困難,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公司聲請重整案,為避免債權人相繼行使權利,也向法院聲請緊急處分。台北地院今天裁定,自裁定起九十日內,歌林公司的債權人不得行使債權(含行使留置權、抵銷權在內),歌林公司對其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

  裁定並指出,歌林公司為維持營運所必要的履約行為,以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的經常性費用,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員工的薪資、退休金、資遣費者,不在緊急處分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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