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警告——別包庇你的“林嘉祥同志”

2008年11月02日評論
10月28日晚,深圳一中年男壯男掐住一11歲女童拖進洗手間內猥褻。當女孩父母回頭找該男子講理時,男子叫囂“我是北京交通部派來的,級別和你們市長一樣高,敢跟我斗!看我怎麼收拾你們!”“我就是干了,怎麼樣?要多少錢你們開個價吧。我給錢嘛! ”此過程(除洗手間內情景外)有現場錄像為證。此信息於10月30日上網,一群義憤填膺的網友啟動“人肉搜索”,31日上午證實,猥褻女童的男子是深圳海事局黨組書記、副局長、紀檢組長林嘉祥。當日下午,深圳海事局緊急召開新聞發布會,國家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聲明“林嘉祥被停職調查”。

有人生經驗的人聽聞林嘉祥的言行,都知道他那一時的表現,反映出的本是他為人的本性、真實的一貫德行。這位領導人、教育人還擔負反腐敗重任的“北京高官”,在長期的“為人民服務”的生涯中,肯定是劣跡斑斑,絕非一般的黑和一般的腐。有如此膽量、狠勁和氣焰的這種人,往往在上級那裡獲得“富魄力”和“銳意進取”的評價。如果沒有來自更大權力的保護和支持,林嘉祥就不會那樣囂張跋扈。他那“權錢優勢”的生活經驗,自然而然地生成強烈的“權錢優越感”,和他類似的擁有政治經濟特權的人都有相似的“有恃無恐精神”,只是,林嘉祥酣暢淋漓地表現出來並留下證據了,而別人沒像他這樣“一時大意”或“時運不濟”。

“我掐了小孩的脖子又怎麼樣,你們這些人算個屁呀!”林嘉祥的話,深深地刺痛了國人。這是在干了壞事之後喊的,理不直,卻氣壯如牛。“你們算個屁!”這裡,林嘉祥所指的 “你們”,按平民百姓的理解就是“我們”,就是“中國人民”。這樣理解符合本質真實,林嘉祥侮辱、挑釁的,的確不只是一家人和在現場的人。不過,林嘉祥這回還真當了一次實事求是的教育家,他指出了“你們算個屁”這個嚴重“傷害感情”的現象,遺憾的是,他說的是真的。這無意間助長了民主意識的普及,網上出現許多看似“與本案無關”的吁求:我們要選票!

林嘉祥成為2008年“網絡明星”的命運已經注定。凱迪、天涯等論壇上“高樓”疊起,各大網站相關新聞跟帖動輒數千。輿情如潮,民憤洶涌,國人皆曰“衣冠禽獸”,“此賊當殺”。

民憤極大,但“林高官”罪不至死,也是可以肯定的。林嘉祥猥褻女童,令那位女童至少遭受心理重創的事實,清晰而沒有疑問。而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事實依據和法律准繩擺在這裡,林嘉祥具有完全責任能力,此案當屬刑事案件無疑。

然而,有跡象表明,有人欲圖追求此案的“大事化小”。其一,交通運輸部的新聞發布,稱此案件為“林嘉祥同志事件”,對特色政治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這意味着什麼。其二,此事並非由警方披露,警方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至今未對林嘉祥采取行動,就連身份信息也沒透露(警方稱“該男子不願透露,只是稱自己退休了”),對此有理由質問或假設一下,如果犯事的是普通市民,警方是否也會對其如此“禮遇”呢?其三,由海事局出面、派出所代表在場的和受害一方的私下談判正在進行,據參與談判場合的知情人在網上披露,林嘉祥說“一萬塊買斷這事情”;海事局官員說“孩子的確是最大的受害人,現在是最主要是你們要注意,小孩子的曝光,不要影響生活”;派出所代表就林嘉祥“整死你們”的威脅說“可能當時他喝醉了,才說出這樣囂張的話”,孩子的父親立刻反駁“錄象裡也能看到,他當時神志很清楚,走路很穩””,而警方則回應道“這個看不出來,但不影響定案,這個案子是行政案件了”。

專業偵查和直接上司,在網民揭發之前都沒有處理此人此事之意圖,這就很能說明一些問題。

或許,沒有“林高官”權錢背景的草民,要是犯下此事早就被定為“強奸未遂”了。事實上,林嘉祥的主觀故意就是強奸幼女——用暴力把女童往廁所拖,請警察、法官、紀檢等專業人士說說,他究竟想干什麼?如果不是強制性的性侵犯,他還能干別的什麼呢?

光天化日下,眾目睽睽,看那些欲為“林壞蛋”開脫的“同志們”怎樣表演。猥褻幼女,猥褻法理,猥褻國民,都要入罪---如果今天不入罪,那麼,今天必記帳,明天要入罪!

轉自大陸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