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公務員嫖宿幼女案起訴罪名遭質疑

2009年04月08日大陸
【新唐人2009年4月7日訊】(中央社台北7日電)中國大陸貴州省習水縣5名公職人員因涉嫌嫖宿幼女案,8日將開庭審理。不過,他們以涉嫌嫖宿幼女罪被起訴,而非量刑較重的強姦罪,引起外界批判。

大陸網上盛傳這起事件是由教師組織或強迫學生賣淫,涉嫌犯罪的7人中有5名政府官員、司法幹部、教師等公職人員。這7人已被逮捕。受害人涉及11名未成年少女,其中3人為幼女。

據香港中通社報導,涉嫌嫖宿幼女罪的5名公職人員為:馮支洋(縣職業高中教師)、李守明(縣移民辦主任)、陳孟然(縣馬臨工業區土管所所長)、黃永亮(縣人事局幹部)、陳村(同民鎮司法所幹部)。

報導表示,兩年前發生在貴州省威寧縣1起教師強迫學生賣淫案,首犯趙慶梅因強迫、組織、引誘女學生賣淫,被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審判處死刑。

這兩起同樣發生在貴州的案件,受害人都是學生,其中有部分還是14歲以下幼女。至於外界質疑威寧案件放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為何習水案件卻放在縣級人民法院審理呢?習水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任炳強解釋,根據被告人犯罪事實,最高量刑都不會超過15年,所以決定在縣級法院起訴。

不過,有律師認為,當地以「嫖宿幼女罪」而非「強姦罪」起訴當事人,外界對此帶有「迷惑」,因為以嫖宿幼女罪按嚴重情節判處,最高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強姦罪中姦淫多名幼女最高可處死刑。

習水縣檢察院1名檢察官回答記者上述的問題時說,這是為了更嚴厲打擊犯罪,因為嫖宿幼女罪的最低刑期是5年,強姦罪的最低刑期為3年。意思是嫖宿幼女罪比強姦罪重。

但律師劉昌松認為,檢察官的說法帶有一定的「迷惑性」,原因在於他只向民眾說明最低刑,而閉口不談最高刑。

按中國法律規定,強姦罪遠遠重於嫖宿幼女罪,它的法定刑有兩檔:1檔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1檔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只有1檔,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期為15年。司法機關若將罪名定性為嫖宿幼女罪後,就不會判無期徒刑或死刑。

報導並指出,當地之所以將強姦罪認定為嫖宿幼女罪,可能與一些司法人員的潛在觀念有關,他們認為嫖娼幼女也是嫖娼,而嫖娼算不上什麼大事,這樣在面子上好看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