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玉嬌案4大後援團聯合聲明:懲辦黃德智

2009年06月20日評論
【新唐人2009年6月20日訊】作者﹕鄧玉嬌案四大後援團

鄧玉嬌案公民正義觀察團
鄧玉嬌案法律後援團
鄧玉嬌案輿論後援團
鄧玉嬌案青年網民後援團

鄧玉嬌案四大後援團聯合聲明

我們,是一群中國公民,我們是一群中國公民權利的積極關注者。我們是鄧玉嬌案公民正義觀察團,我們是鄧玉嬌案法律後援團,鄧玉嬌案輿論後援團,鄧玉嬌案青年網民後援團。

我們關注鄧玉嬌案,是因為我們知道自己的國家已經陷入了官民矛盾的深淵,我們深知自己隨時都有可能成為新的鄧玉嬌案主角。鄧玉嬌案昨天的判決引發了我們更加深入的思考,雖然鄧玉嬌依然被法庭判決為故意傷害和防衛過當,雖然鄧玉嬌被法庭寬大到恢復人身自由,雖然我們對昨天的判決表示審慎的歡迎,但是,我們知道公民依然有追究真相和質問的權利,於是,我們要提出如下質問:

第一, 鄧玉嬌為什麼會以罪人之身被寬恕?
第二, 如果鄧玉嬌是有罪的,那麼中國婦女還有沒有拒絕提供性服務的權利?
第三, 當中國婦女面臨不法官員性騷擾的時候,有沒有反抗的權利?
第四, 中國婦女在反抗官員強姦的時候,究竟應該掌握一個什麼限度才不為過?
第五, 一個涉及人命並且牽動了全國民情的大案,為何只用兩個半小時就草草收場?
第六, 兩個半小時的審判過程,其間舉證質證是否充分完成?辯論是否充分?
第七, 警方公佈的說法是鄧貴大頸動脈被刺破,那麼按照常識,血液會噴濺出達兩米,鄧玉嬌、鄧貴大的衣服上都會噴濺上大量血跡,這些衣物是否被作為物證在法庭展示?
第八, 作為重要物證的刀,到底是修腳刀還是水果刀?是否當庭展示?
第九, 根據警方公佈的鄧貴大身上所中四刀,可以演示雙方當時所處體位,是否可以證明鄧玉嬌「防衛過當」?
第十, 法庭展示的證據是否構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鄧玉嬌是「故意傷害」和「防衛過當」?
第十一, 當一個21歲的瘦弱女子面對三個酒後的成年男性,力量對比到底孰強孰弱??——由此應該可以判斷鄧玉嬌到底是受害人還是罪犯?
第十二, 對於本案的重要物證,刀,為何巴東警方一開始說是修腳刀,後來又變成水果刀?是辨識不清?還是物證被置換?其中真相是否應該給公眾一個明確的解釋?
第十三, 為何一開始說是按倒、後來又改成推坐、又變成推搡拉扯?是辦案的警察分不清其間的區別?如果如此弱智之警察,有何辦案能力?
第十四, 巴東警方是否存在用人不當?對用人不當的責任是否應該追究?
第十五, 有沒有外力在干擾辦案,如果有的話,外力高到什麼級別?司法有沒有獨立運作?
第十六, 在此案上是否有意識掩蓋真相?如果沒有,為何要用暴力針對媒體?
第十七, 據瞭解,到現在沒有任何人為暴力攻擊記者而受到絲毫懲戒,哪怕是治安拘留。如果說不是官方派遣的兇徒,那麼為什麼在一個小小的縣城,這麼小的案件到現在破不了?是執政能力欠缺還是有意包庇?
第十八, 為什麼明明是鄧玉嬌報案,卻被警方說成了自首?
第十九, 從兩位律師的角度,為什麼從一開始的有罪辯護變成無罪辯護?兩位律師是怎麼樣在法庭上為了委託人舌戰公檢法諸君的?
第二十, 兩位律師是否純粹是為當事人盡責?兩位律師的辯護意見有沒有被不法的公權暗中操縱?能否將兩位律師的辯護意見公之於眾?
第二十一, 為什麼楊佳案時全國乃至全世界的專家學者、和全國公民要求給楊佳做精神病鑑定,卻不給做?而這一次,沒有任何人要求,卻先把鄧玉嬌關進精神病院?
第二十二, 鄧玉嬌的「心智障礙」和崔永元的「心智障礙」是否同一種類型?崔永元可以在CCTV做名牌主持人,鄧玉嬌卻是部份限制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 新華社記者在一審剛剛結束,就拿著話筒強問鄧玉嬌是否上訴,是否有用宣傳施加壓力讓鄧玉嬌放棄上訴之嫌?
第二十四, 為什麼一個「公開審理」的案件,僅僅允許八家指定的官方媒體進入?
第二十五, 為什麼8家媒體的報導,完全照搬新華社通稿?他們會不會從自己角度進行分析?
第二十六, 一個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發生後,總要對法制的完善起到積極的作用,對公民的法制意識有所提高才是我們司法所追求的目標。因此我們追問:鄧玉嬌案的程序正義體現了嗎?如何體現的呢?如果沒有程序正義,則永遠沒有真相、也就沒有實體正義。
第二十七, 為什麼眾多以旅遊者身份進入巴東的鄧玉嬌案關注者會被當局無故限制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 為什麼到了6月18日還不釋放為數眾多的各地「旅遊者」?

基於以上疑問,我們以國家公民的身份做出如下呼籲:

第一,還鄧玉嬌已清白身——正當防衛無罪!
第二,公佈辯護律師的辯護詞
第三,懲辦強姦未遂的罪犯黃德智
第四,懲辦暴力襲擊媒體記者的兇手
第五,立即釋放各地「旅遊者」

本聲明發佈者:鄧玉嬌案公民正義觀察團 鄧玉嬌案法律後援團 鄧玉嬌案輿論後援團 鄧玉嬌案青年網民後援團[博訊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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