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11月13日訊】今天我的主題是論證「逼良為娼」的中共律師體制。在上一講中我已經比較充分的論證了中共暴政下的體制性司法腐敗,披露了從最高法院到各省高級法院、各中級法院以及基層法院的大量院長、副院長、庭長等眾多法官受賄的司法腐敗案例。
而法官受賄案件絕大多數通過律師中介進行,不少律師樂於充當皮條客,也即當行賄和受賄的中介人。律師和法官拉關係主要是為了勝訴,這當然是用當事人的錢,有些精於行賄的律師還會用自己的錢去和法官拉關係,主要是為長期經營,在潛移默化中跟本地區的法官打好關係,以備不時之需。
因為若法官給當事人介紹律師的話,當事人都會接受,所以在全國各地,包括北京、上海、天津等各大城市,更不用各中小城市,都有那麼幾個律師是法官固定的黑線人物。比如說,如果要在天津打某類官司或者在上海打某類官司,必須通過哪個律師才最有把握。
最高法院同樣如此。據稱至少有三四條專門的黑線,最高法院的法官放心的律師,他們都是跟最高法院已經建立了某種非常祕密的保險的渠道,通過這幾個律師作皮條客就能打贏官司,或就能夠立案再審。基層法院應該送多少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該送多少錢?給什麼法官,給哪個法官送多少錢,什麼案子多少錢都有心照不宣的價碼。據稱2003年時最高法院再審案立案所需行賄的錢。聽說到了2005年已漲到了五十萬元,現在只會多不會少。
這就是為什麼社會上會流行這樣的說法:「法院黑,最高法院最黑」!為什麼說最高法院最黑呢?因為基層法院的法官也許吃喝玩樂就滿足了,而最高法院的法官連立一個案的立案費,就是私下打點行賄的費用就超過三十至五十萬元才可能立起來,而且並不保證勝訴。
最高法院的法官的吃喝玩樂那才令人瞠目結舌。一個最高法院的法官,加上我律師及幾個當事人共六個人,一頓飯吃下來是八千塊錢。法官看律師、當事人的錢就好像不是錢一樣。這僅僅是冰山一角。據比較熟悉的法官私下告訴我,最高法院吃喝玩樂早就不在話下,他們吃喝玩樂全是最高檔的。六個人吃八千塊錢並不怎麼樣,一頓飯吃幾萬塊錢的大有人在。可想而知,最高法院有多麼黑暗。我在上一講中直接點了肖揚大法官的名,我的一個案件就是在肖揚任上從一九九六年一直打到今天,最高法院故意以拖延戰術拒絕下判。雖然該案不是肖揚親自干預,據說是唐德華副院長,最高法院都如此黑暗,又如何指望基層法院、中級法院或高級法院廉潔高效呢?
最高檢察院有一個王新環法學博士,他對律師行賄的問題有較深入的研究。他指出「 當事人是否請律師,請誰不請誰?其判定標準往往不是律師的業務能力,而是律師能不能接近法官,亦即與法官是否能交易?這才是很多當事人請律師的標準。因此包勝訴、包放人(撈人)、包無罪的『三包律師』就出來了;陪吟酒、陪賭博、陪娛樂的『三陪律師』也增加了。而這些三包律師、三陪律師未必對法律有多麼精通,還有許多實際上是充當司法中介的黑律師,他們只是能夠向當事人承諾保證贏官司或者保證他有關係,因此客戶往往就找這樣的律師來打官司」。
有關這個問題我有個經典案例。我的一個福州當事人,我在上海幫他打了三場官司全部勝訴。他有個在最高法院二審的案件,卻要我介紹北京的律師,而不請我,唯一的條件是跟最高法院的法官有密切關係。因此,我向他推薦了北京的三個律師,
第一個是我的同學,他是非常善於公關交際的律師。
第二個律師也是我的北京同學,他本人倒不見得有多善於公關,但他的妻子就是最高法院經濟庭的法官,他還向我保證有位剛從最高法院退下來到他們所當顧問副院長,因此他們與最高法院的法官關係非常密切;
第三個律師是傅洋,也就是彭真的兒子太子黨級的律師。
結果我的當事人到北京找了這三位律師,一個個談條件。最後他沒有請我推薦的第一個律師(開價六十萬),也沒有請彭真的兒子傅洋(開價兩百萬)。他最後請的是我的第二個同學,律師費為一百二十萬。
換句話說,我的當事人,既不要開價六十萬的律師,也不要開價兩百萬的律師,而是要了一個開價一百二十萬的律師,為什麼呢?就是因為我的第二位同學他的太太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加上一個最高法院的副院長剛剛退到他們事務所,向他親自保證沒有問題,所以這個官司就給了他們。此案印證了王新環博士歸納的規律。
事實上他這個案子讓任何一個律師來打,都是包贏的官司。因為他的案子法律證據非常充分,我在上海連續給他打了三場勝訴官司,而且我做案子非常認真細緻負責,我的專業能力在律師界和法律界是有口皆碑的,可是當事人居然不要我,而寧要高價數十倍的北京律師。這很能說明司法現狀。
儘管中共法律也禁止律師行賄,比如《律師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禁止律師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二零零四年中共司法部還頒布了一個《律師與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向法官行賄的,一經發現將不得再從事律師職業,換句話說,律師將徹底將打爛飯碗。
事實上到今天為止,確實有不少律師因行賄法官已經被砸爛飯碗。法官受賄絕大多數都是律師中介幹出來的。但是從報紙及網路上披露的律師因行賄而被砸爛飯碗的律師似乎少的可憐,這是一個悖論。這裡我簡單介紹一下官方承認的律師行賄的現狀。
零三年九月份,司法部調查組發現,在查處湖北武漢中院、宜昌中院、蘇州中級法院、廣州高級法院、東莞中級法院、珠海等六個城市的法官受賄案件中,涉及八十八位行賄的律師;司法部在一份報告中稱,一九九七年到二零零二年底這五年中,全國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律師在職業活動中涉嫌犯罪的案件一共一百零九起,涉及一百二十四位律師,最後四十九名律師被判刑。最近幾年像武漢中院、深圳中院、天津高院、吉林高級法院被曝光的法官受賄案件,絕大多數都涉及律師行賄,而且不是一個律師行賄,是多名律師行賄。
北京西城區法院院長郭生貴受賄七百萬元,全部是通過四名律師進行的。正因為如此,中國律師的社會評價不斷的下降,可以說目前律師已經遭到了中國人普遍的質疑,譏諷和譴責。律師被罵作「才子加流氓」、「不帶槍的強盜」、「精神乞丐、文痞、訟棍」、「中共司法妓院的娼妓」「為錢說話、功夫在庭外」等等。
這種對律師的評價,在全世界各國的律師當中是絕無僅有的。雖然西方國家民眾對律師的評價也不高,也有諷刺形容律師的說法:「鯊魚」、「錢袋子」,因為鯊魚胃口特別大、特別貪婪,所以西方人形容律師有時也認為律師唯金錢至上,但是絕對沒有中國人形容律師是司法娼妓、強盜、乞丐、文痞。
在歐洲和北美國及大洋洲的澳大利亞和新西蘭,許多世紀以來,有三種專業是公認的賦予學識和有榮譽崇高的:神學,醫生和法律。這些專業區別於其他職業主因在於他們均涉及自由教育,特殊培訓和高水準的自律。更重要的是,每個專業均要求由聲譽良好的人士按照專業倫理規則出具證明某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作業其執業的前提條件。由於法律職業在整個歷史進程中一直致力於追求正義,平等和個人自由,甚至反對政權本身,因此律師幾個世紀以來,一直成為暴政和專制者的首要打擊目標。正如盈利是商業的主要目的,公共利益則是律師專業的主要目標。中國大陸由於共匪故意採取逼良為娼的司法體制,眾多律師專業精神遠遠不足,職業道德倫理幾無所知,既缺專業素質,又乏職業道德倫理,許多人淪為主要靠行賄法官或其他權貴謀生的職業司法娼妓。以至「法官受賄化,律師行賄化」早已成為大陸司法界公開的祕密。
中共官方對律師行賄,它也有一些輕描淡寫的說法:「由於出現了一些道德失范,不遵守職業道德職業紀律的現象;有的律師缺乏應有的責任心,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在辦理法律事務中敷衍失責,應付當事人;甚至出現收錢不辦案;或者說收錢不服務,亂收費、私自收費、收費不入賬;還有好多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心有餘悸,以及少數律師拉攏辦案人員、辦關係案,個別律師走上犯罪的道路」,這是官方的說法。
我們再來看一看民間對中國律師的評價。除了剛才所提及的幾個難聽的字眼以外,有一位網民寫道:「中共國的司法部就是政治妓院,上法院去打官司就是去嫖娼,原告、被告、法官都是大大小小的政治嫖客,這種政治性的嫖客行為有主動和被動之分,而法官是主動嫖客;被告、原告時而是被動、時而是主動嫖客。
無論誰主動、誰被動,律師都是政治娼妓,律師在中共司法妓院的職業角色就是出賣法律,以滿足原被告法官等嫖客的需求從而獲得鈔票。在中共國律師都是這個假共和國的政治娼妓,檢察官是公娼,一般的律師是私娼」。當然這位網民對中國律師的評價我認為是過頭了,實際上人權律師肯定是例外。凡是不與中共同流合污的律師,哪怕是商業刑的律師,也應除外。
另一位網名叫「魏仁後」的網民憤怒的指責說:「國家失去了它的法制的功能,法庭變成了法與權、法與錢的交易的紐帶,律師成了有冤無處申者的第二次宰殺者,而且這是全國普遍的現象。甚至很多律師成了絞殺當事人的專業惡棍,中國律師簡直就是比騙子還騙子的騙子。
中國律師就是對受害者再捅一刀者,中國律師是比專制主義還要惡毒千百萬倍的現代專制的擺設。中國律師除了壓迫和假象欺騙,還有其他意義嗎?原被告律師與法官私下會商以宰殺當事人,早已成為社會的普遍現象。律師是靠法官混飯吃的下三濫,是法官貪贓枉法的幫兇和小丑,律師是專製法侵害當事人的罪犯」。
這位「魏仁後」對律師的指責,我認為同樣明顯過頭。可以斷言前面那個網民和這個「魏仁後」都是親身受到過他聘請的律師傷害的人。但是我可以肯定,他的這種對中共暴政下律師的評價是片面的,把片面、局部當成了整體,至少人權律師和不與中共流氓同流合污的律師絕對除外,不是這麼回事兒。
第三我再舉個例子來說明社會公眾對律師的評價:有個網民說目前中國律師的問題可歸納為四症:「政治思想上的侏儒症;物慾財富上的貪慾症;組織紀律上的渙散症;主觀心理上的麻木症,四症歸於一根,那就是文化和精神上的迷失與失落」。我認為除了「組織紀律上的渙散症」不敢苟同他的說法之外,其它三症應該說比較符合事實。
因為律師本質上是高度自治的自由職業者,他們僅受律師職業道德倫理的約束,而不應受中共強加的所謂組織紀律的捆綁。雖然他還說「律師是聖潔殿堂上的法律之師,是真理正義的使者,絕不能貪利而忘本,圖財而喪德,嫉賢而苟安,慕虛榮而屈尊。
我認為張思之律師對什麼是真正的律師的定義,比較恰當:「真正的律師必有赤子之心、純正善良、扶弱濟困、或者濟危、仗義執言、疾惡如仇,決不屈服於壓力、權貴或者勾結貪官、徇私舞弊;決不奔走於豪門、拉拉扯扯、奴顏婢膝;絕不見利忘義、禮拜趙公元帥、結緣市儈,他自始至終與人民站在一起」。
當然張思之大律師對真正的律師的要求,我認為中國律師真正的做到這一點的律師,只有人權律師群體。人權律師大多是理想主義者,絕大多數特別是真正的人權律師都有赤子之心,而且純正善良、仗義執言、疾惡如仇,不媚權貴、貪官,而且敢於與所有的權貴做毫不妥協的鬥爭。
我上述談到的這幾個方面對中國律師的指責或肯定,絕大多數人對中共暴政下的律師是持否定態度的。儘管如此,我認為應該區別對待,對人權律師和哪怕是商業型的律師,只要不與中共同流合污,不應當將他們與那些唯錢是追唯權是媚的軟骨貪婪律師混為一談。
中共律師制度為什麼是一個逼良為娼的制度?一般的人認為,律師被逼良為娼很可能是法官逼良為娼。不對,我認為在中國的情況不是這樣。如果說是法官逼良為娼,那麼絕對不可能出現如此大面積的中國律師的墮落,或麻木不仁自私自利。之所以說它是個逼良為娼的律師體制,我想從下述八個方面來論證:
第一,中共強行綁控律師,這是首要的根源。比如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在第七屆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上叫囂:「律師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旗幟,堅持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擁護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要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堅定不移的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捍衛者,它強調要律師真正做到黨在心中」。
此外,司法部長吳愛英,還有像鄧小平、江澤民之流對中國律師有類似說法,但周永康的所謂三個至上說代表了所有黨控律師的典型說法。黨的事業至上,與人民利益、憲法法律至上並列,把黨的事業與人民利益與憲法法律捆綁在一起,它的目的在於把共產黨的所謂事業,也即共產黨的利益作為高於一切的目標,強加給全體中國律師,所以這是制度性逼良為娼的第一點。
第二,零八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律師法》特別明確限制律師辯護權,將律師在法庭上言論不受追究這一國際通例改掉了,改為實際上將於追究的流氓惡法。這是中共蓄謀迫害人權律師,用心惡毒下流的最新例證。修改後的《律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換句話說,律師將不再享有法庭言論豁免權,也即國際通行的刑事辯護豁免權在中共國不復存在。而且四十九條還規定,「律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言論的,予以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什麼意思呢?因為自二零零三年以來中國人權律師通過國際互聯網,將中共專制暴政的司法腐敗與司法黑暗徹底揭穿,大量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等共黨文字獄的案件,律師的辯護大多已經公開進行。這就使得中共當局虛偽至極的所謂法制被徹底揭露,也把中共當局的野蠻殘暴給徹底披露。
因此自二零零三年到二零零八年五年期間,中國人權律師從無到有,從原來僅有張思之、莫少平兩人發展到現在五十幾人。但是中共當局對人權律師怕得要死,恨得要命,恨不能將全體人權律師全部封口封殺而後快,所以它就授意其操控的人大常委會臨時炮製了這個《律師法》修訂。其目的專門針對中國人權律師。這是中國律師制度被逼良為娼的第二個例證。
2009年11月1日第191個反中共極權專制暴政爭自由人權民主絕食爭權抗暴民權運動日。
──轉自《希望之聲》
而法官受賄案件絕大多數通過律師中介進行,不少律師樂於充當皮條客,也即當行賄和受賄的中介人。律師和法官拉關係主要是為了勝訴,這當然是用當事人的錢,有些精於行賄的律師還會用自己的錢去和法官拉關係,主要是為長期經營,在潛移默化中跟本地區的法官打好關係,以備不時之需。
因為若法官給當事人介紹律師的話,當事人都會接受,所以在全國各地,包括北京、上海、天津等各大城市,更不用各中小城市,都有那麼幾個律師是法官固定的黑線人物。比如說,如果要在天津打某類官司或者在上海打某類官司,必須通過哪個律師才最有把握。
最高法院同樣如此。據稱至少有三四條專門的黑線,最高法院的法官放心的律師,他們都是跟最高法院已經建立了某種非常祕密的保險的渠道,通過這幾個律師作皮條客就能打贏官司,或就能夠立案再審。基層法院應該送多少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該送多少錢?給什麼法官,給哪個法官送多少錢,什麼案子多少錢都有心照不宣的價碼。據稱2003年時最高法院再審案立案所需行賄的錢。聽說到了2005年已漲到了五十萬元,現在只會多不會少。
這就是為什麼社會上會流行這樣的說法:「法院黑,最高法院最黑」!為什麼說最高法院最黑呢?因為基層法院的法官也許吃喝玩樂就滿足了,而最高法院的法官連立一個案的立案費,就是私下打點行賄的費用就超過三十至五十萬元才可能立起來,而且並不保證勝訴。
最高法院的法官的吃喝玩樂那才令人瞠目結舌。一個最高法院的法官,加上我律師及幾個當事人共六個人,一頓飯吃下來是八千塊錢。法官看律師、當事人的錢就好像不是錢一樣。這僅僅是冰山一角。據比較熟悉的法官私下告訴我,最高法院吃喝玩樂早就不在話下,他們吃喝玩樂全是最高檔的。六個人吃八千塊錢並不怎麼樣,一頓飯吃幾萬塊錢的大有人在。可想而知,最高法院有多麼黑暗。我在上一講中直接點了肖揚大法官的名,我的一個案件就是在肖揚任上從一九九六年一直打到今天,最高法院故意以拖延戰術拒絕下判。雖然該案不是肖揚親自干預,據說是唐德華副院長,最高法院都如此黑暗,又如何指望基層法院、中級法院或高級法院廉潔高效呢?
最高檢察院有一個王新環法學博士,他對律師行賄的問題有較深入的研究。他指出「 當事人是否請律師,請誰不請誰?其判定標準往往不是律師的業務能力,而是律師能不能接近法官,亦即與法官是否能交易?這才是很多當事人請律師的標準。因此包勝訴、包放人(撈人)、包無罪的『三包律師』就出來了;陪吟酒、陪賭博、陪娛樂的『三陪律師』也增加了。而這些三包律師、三陪律師未必對法律有多麼精通,還有許多實際上是充當司法中介的黑律師,他們只是能夠向當事人承諾保證贏官司或者保證他有關係,因此客戶往往就找這樣的律師來打官司」。
有關這個問題我有個經典案例。我的一個福州當事人,我在上海幫他打了三場官司全部勝訴。他有個在最高法院二審的案件,卻要我介紹北京的律師,而不請我,唯一的條件是跟最高法院的法官有密切關係。因此,我向他推薦了北京的三個律師,
第一個是我的同學,他是非常善於公關交際的律師。
第二個律師也是我的北京同學,他本人倒不見得有多善於公關,但他的妻子就是最高法院經濟庭的法官,他還向我保證有位剛從最高法院退下來到他們所當顧問副院長,因此他們與最高法院的法官關係非常密切;
第三個律師是傅洋,也就是彭真的兒子太子黨級的律師。
結果我的當事人到北京找了這三位律師,一個個談條件。最後他沒有請我推薦的第一個律師(開價六十萬),也沒有請彭真的兒子傅洋(開價兩百萬)。他最後請的是我的第二個同學,律師費為一百二十萬。
換句話說,我的當事人,既不要開價六十萬的律師,也不要開價兩百萬的律師,而是要了一個開價一百二十萬的律師,為什麼呢?就是因為我的第二位同學他的太太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加上一個最高法院的副院長剛剛退到他們事務所,向他親自保證沒有問題,所以這個官司就給了他們。此案印證了王新環博士歸納的規律。
事實上他這個案子讓任何一個律師來打,都是包贏的官司。因為他的案子法律證據非常充分,我在上海連續給他打了三場勝訴官司,而且我做案子非常認真細緻負責,我的專業能力在律師界和法律界是有口皆碑的,可是當事人居然不要我,而寧要高價數十倍的北京律師。這很能說明司法現狀。
儘管中共法律也禁止律師行賄,比如《律師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禁止律師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二零零四年中共司法部還頒布了一個《律師與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向法官行賄的,一經發現將不得再從事律師職業,換句話說,律師將徹底將打爛飯碗。
事實上到今天為止,確實有不少律師因行賄法官已經被砸爛飯碗。法官受賄絕大多數都是律師中介幹出來的。但是從報紙及網路上披露的律師因行賄而被砸爛飯碗的律師似乎少的可憐,這是一個悖論。這裡我簡單介紹一下官方承認的律師行賄的現狀。
零三年九月份,司法部調查組發現,在查處湖北武漢中院、宜昌中院、蘇州中級法院、廣州高級法院、東莞中級法院、珠海等六個城市的法官受賄案件中,涉及八十八位行賄的律師;司法部在一份報告中稱,一九九七年到二零零二年底這五年中,全國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律師在職業活動中涉嫌犯罪的案件一共一百零九起,涉及一百二十四位律師,最後四十九名律師被判刑。最近幾年像武漢中院、深圳中院、天津高院、吉林高級法院被曝光的法官受賄案件,絕大多數都涉及律師行賄,而且不是一個律師行賄,是多名律師行賄。
北京西城區法院院長郭生貴受賄七百萬元,全部是通過四名律師進行的。正因為如此,中國律師的社會評價不斷的下降,可以說目前律師已經遭到了中國人普遍的質疑,譏諷和譴責。律師被罵作「才子加流氓」、「不帶槍的強盜」、「精神乞丐、文痞、訟棍」、「中共司法妓院的娼妓」「為錢說話、功夫在庭外」等等。
這種對律師的評價,在全世界各國的律師當中是絕無僅有的。雖然西方國家民眾對律師的評價也不高,也有諷刺形容律師的說法:「鯊魚」、「錢袋子」,因為鯊魚胃口特別大、特別貪婪,所以西方人形容律師有時也認為律師唯金錢至上,但是絕對沒有中國人形容律師是司法娼妓、強盜、乞丐、文痞。
在歐洲和北美國及大洋洲的澳大利亞和新西蘭,許多世紀以來,有三種專業是公認的賦予學識和有榮譽崇高的:神學,醫生和法律。這些專業區別於其他職業主因在於他們均涉及自由教育,特殊培訓和高水準的自律。更重要的是,每個專業均要求由聲譽良好的人士按照專業倫理規則出具證明某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作業其執業的前提條件。由於法律職業在整個歷史進程中一直致力於追求正義,平等和個人自由,甚至反對政權本身,因此律師幾個世紀以來,一直成為暴政和專制者的首要打擊目標。正如盈利是商業的主要目的,公共利益則是律師專業的主要目標。中國大陸由於共匪故意採取逼良為娼的司法體制,眾多律師專業精神遠遠不足,職業道德倫理幾無所知,既缺專業素質,又乏職業道德倫理,許多人淪為主要靠行賄法官或其他權貴謀生的職業司法娼妓。以至「法官受賄化,律師行賄化」早已成為大陸司法界公開的祕密。
中共官方對律師行賄,它也有一些輕描淡寫的說法:「由於出現了一些道德失范,不遵守職業道德職業紀律的現象;有的律師缺乏應有的責任心,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在辦理法律事務中敷衍失責,應付當事人;甚至出現收錢不辦案;或者說收錢不服務,亂收費、私自收費、收費不入賬;還有好多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心有餘悸,以及少數律師拉攏辦案人員、辦關係案,個別律師走上犯罪的道路」,這是官方的說法。
我們再來看一看民間對中國律師的評價。除了剛才所提及的幾個難聽的字眼以外,有一位網民寫道:「中共國的司法部就是政治妓院,上法院去打官司就是去嫖娼,原告、被告、法官都是大大小小的政治嫖客,這種政治性的嫖客行為有主動和被動之分,而法官是主動嫖客;被告、原告時而是被動、時而是主動嫖客。
無論誰主動、誰被動,律師都是政治娼妓,律師在中共司法妓院的職業角色就是出賣法律,以滿足原被告法官等嫖客的需求從而獲得鈔票。在中共國律師都是這個假共和國的政治娼妓,檢察官是公娼,一般的律師是私娼」。當然這位網民對中國律師的評價我認為是過頭了,實際上人權律師肯定是例外。凡是不與中共同流合污的律師,哪怕是商業刑的律師,也應除外。
另一位網名叫「魏仁後」的網民憤怒的指責說:「國家失去了它的法制的功能,法庭變成了法與權、法與錢的交易的紐帶,律師成了有冤無處申者的第二次宰殺者,而且這是全國普遍的現象。甚至很多律師成了絞殺當事人的專業惡棍,中國律師簡直就是比騙子還騙子的騙子。
中國律師就是對受害者再捅一刀者,中國律師是比專制主義還要惡毒千百萬倍的現代專制的擺設。中國律師除了壓迫和假象欺騙,還有其他意義嗎?原被告律師與法官私下會商以宰殺當事人,早已成為社會的普遍現象。律師是靠法官混飯吃的下三濫,是法官貪贓枉法的幫兇和小丑,律師是專製法侵害當事人的罪犯」。
這位「魏仁後」對律師的指責,我認為同樣明顯過頭。可以斷言前面那個網民和這個「魏仁後」都是親身受到過他聘請的律師傷害的人。但是我可以肯定,他的這種對中共暴政下律師的評價是片面的,把片面、局部當成了整體,至少人權律師和不與中共流氓同流合污的律師絕對除外,不是這麼回事兒。
第三我再舉個例子來說明社會公眾對律師的評價:有個網民說目前中國律師的問題可歸納為四症:「政治思想上的侏儒症;物慾財富上的貪慾症;組織紀律上的渙散症;主觀心理上的麻木症,四症歸於一根,那就是文化和精神上的迷失與失落」。我認為除了「組織紀律上的渙散症」不敢苟同他的說法之外,其它三症應該說比較符合事實。
因為律師本質上是高度自治的自由職業者,他們僅受律師職業道德倫理的約束,而不應受中共強加的所謂組織紀律的捆綁。雖然他還說「律師是聖潔殿堂上的法律之師,是真理正義的使者,絕不能貪利而忘本,圖財而喪德,嫉賢而苟安,慕虛榮而屈尊。
我認為張思之律師對什麼是真正的律師的定義,比較恰當:「真正的律師必有赤子之心、純正善良、扶弱濟困、或者濟危、仗義執言、疾惡如仇,決不屈服於壓力、權貴或者勾結貪官、徇私舞弊;決不奔走於豪門、拉拉扯扯、奴顏婢膝;絕不見利忘義、禮拜趙公元帥、結緣市儈,他自始至終與人民站在一起」。
當然張思之大律師對真正的律師的要求,我認為中國律師真正的做到這一點的律師,只有人權律師群體。人權律師大多是理想主義者,絕大多數特別是真正的人權律師都有赤子之心,而且純正善良、仗義執言、疾惡如仇,不媚權貴、貪官,而且敢於與所有的權貴做毫不妥協的鬥爭。
我上述談到的這幾個方面對中國律師的指責或肯定,絕大多數人對中共暴政下的律師是持否定態度的。儘管如此,我認為應該區別對待,對人權律師和哪怕是商業型的律師,只要不與中共同流合污,不應當將他們與那些唯錢是追唯權是媚的軟骨貪婪律師混為一談。
中共律師制度為什麼是一個逼良為娼的制度?一般的人認為,律師被逼良為娼很可能是法官逼良為娼。不對,我認為在中國的情況不是這樣。如果說是法官逼良為娼,那麼絕對不可能出現如此大面積的中國律師的墮落,或麻木不仁自私自利。之所以說它是個逼良為娼的律師體制,我想從下述八個方面來論證:
第一,中共強行綁控律師,這是首要的根源。比如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在第七屆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上叫囂:「律師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旗幟,堅持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擁護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要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堅定不移的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捍衛者,它強調要律師真正做到黨在心中」。
此外,司法部長吳愛英,還有像鄧小平、江澤民之流對中國律師有類似說法,但周永康的所謂三個至上說代表了所有黨控律師的典型說法。黨的事業至上,與人民利益、憲法法律至上並列,把黨的事業與人民利益與憲法法律捆綁在一起,它的目的在於把共產黨的所謂事業,也即共產黨的利益作為高於一切的目標,強加給全體中國律師,所以這是制度性逼良為娼的第一點。
第二,零八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律師法》特別明確限制律師辯護權,將律師在法庭上言論不受追究這一國際通例改掉了,改為實際上將於追究的流氓惡法。這是中共蓄謀迫害人權律師,用心惡毒下流的最新例證。修改後的《律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換句話說,律師將不再享有法庭言論豁免權,也即國際通行的刑事辯護豁免權在中共國不復存在。而且四十九條還規定,「律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言論的,予以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什麼意思呢?因為自二零零三年以來中國人權律師通過國際互聯網,將中共專制暴政的司法腐敗與司法黑暗徹底揭穿,大量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等共黨文字獄的案件,律師的辯護大多已經公開進行。這就使得中共當局虛偽至極的所謂法制被徹底揭露,也把中共當局的野蠻殘暴給徹底披露。
因此自二零零三年到二零零八年五年期間,中國人權律師從無到有,從原來僅有張思之、莫少平兩人發展到現在五十幾人。但是中共當局對人權律師怕得要死,恨得要命,恨不能將全體人權律師全部封口封殺而後快,所以它就授意其操控的人大常委會臨時炮製了這個《律師法》修訂。其目的專門針對中國人權律師。這是中國律師制度被逼良為娼的第二個例證。
2009年11月1日第191個反中共極權專制暴政爭自由人權民主絕食爭權抗暴民權運動日。
──轉自《希望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