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國汀:論逼良為娼的中共律師體制(下)

2009年11月13日郭國汀
【新唐人2009年11月13日訊】今天接上一講話題繼續論證。

第三,零八年的四月二十九號四川阿壩州司法局召開了一個全體律師,包括司法局長,公律股長參加的會議。在會上明確要求「司法系統要堅決圍繞黨委政府的工作中心,在三.一四事件,也就是去年三月十四日西藏所謂暴亂事件中有所作為,全體律師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省、州黨委政府的統一部署上來,密切配合各黨委政府的工作部署,認清形勢,提高警惕,以實際行動回擊達賴集團的分裂破壞行徑」。

這個地方性司法文件不是偶然的,顯然是受中共中央的指令下發的,也就是說不但要限制律師為涉案藏族同胞辯護,而且要禁止任何律師辯護,還要上綱上線;誣蔑達賴喇嘛集團是分裂破壞行徑,這是典型的指鹿為馬、顛倒黑白的中共流氓暴政的行徑。

第四,西安市律師協會有一個宣傳文件,明確要求「全市律師在進行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要堅持用正確的思想武裝律師的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加強黨對律師工作的領導,保持律師隊伍永遠忠於共產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實擔當起黨和人民賦予的神聖職責」。從西安市律師協會的文件中,也可以看出共產黨控制律師無孔不入。西安市律師協會有這樣的文件,各省的律師協會肯定都有類似的,一定是受司法部的統一部署這麼幹的。

第五,零八年六月三十號北京市司法局下令各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簽字,保證不代理四川地震受害人的有關案件。而零八年初東北蟻力神事件,北京律師也是被要求不得介入蟻力神事件,有三名律師受理案件以後,因此遭到瀋陽市公安局的刑事拘留。同樣的,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師協會禁止北京律師為西藏三.一四事件當事人辯護;北京律師協會還禁止律師為七.五所謂新疆暴亂事件的當事人辯護。這說明什麼問題呢?中共當局蠻橫無理的強制干預律師的職業,對這些社會正義需求的事件,中共中央濫用職權屢屢強制干涉,禁止律師辦案。

北京律師協會會長李大進居然公然指責「高智晟是害群之馬,是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湯,所以要把他清除出去」。他還公然威脅,「凡是敢於代理西藏事件,或者新疆事件當事人的律師就修理他們」!這就是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而且他還曾是所謂北京市十大優秀律師之一!換句話說李大進實際上是已經墮落變質的共黨黨棍而已。

第六,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實質上是一個被強制閹割的太監型的律師協會,所以它完全不可能保障維護律師的基本權利。儘管全國律師協會的章程規定律師協會是所謂社團法人,是全國性律師行業自律性的組織。但律師協會實際上是中共控制,而且被強制閹割,完全沒有獨立意志的半官方的機構。

中共在全國各地的律師協會中都設有黨委,或黨支部加以控制。客觀點說,律師協會僅是在一般刑民行政案件中起到十分有限的作用。而對於所謂政治案件、或敏感案件、或群體性案件、以及法輪功案件,律師協會不但完全失聲,甚至私下祕密配合中共當局打壓人權律師。

比如說零六年三月二十日通過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於律師辦理群體性案件指導意見》嚴格限制人權律師受理重大敏感案件及群體性案件。凡是群體性案件,重大敏感性案件,都應遵循該指導意見,否則將被司法機關予以處罰。

而重大敏感案件何指?就是政治案件,法輪功案件,以及強制拆遷,特別是群體性的,還有各種群體維權的案件。正因為如此,人權律師受到中共當局迫害時,全國律師協會包括地方協會無一例外,全部保持高度沉默。

諸如鄭恩寵、我本人及高智晟案,包括最新的江天勇、李和平、陳海、唐吉田等四、五十名先後受政治迫害的人權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及各省的律師協會,從來沒有為他們說過半句公道話,而北京律師協會甚至落井下石,儘管律師協會章程明文規定,其宗旨之一就是「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全國律師協會及各省的律師協會,迄今強行收取每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管理費是兩萬五千元,每個律師是兩千元(是鄭恩寵狀告上海市司法局勝訴後,全國律師受益減了一半)。

換句話說律師協會是強制收錢,卻不辦事,不維護會員的基本權利。儘管自零六年始,全國各省的律師協會開始實行由職業律師中選任會長,目前據稱全國有二十四個省市律師會長由專職律師擔任。表面上似乎有所進步,因為過去都是由司法廳(局)長兼任律師協會會長。但是由於中共控制一切,控制司法、控制律師,以及控制律師協會的局面,沒有根本性的改變,儘管律師協會會長不再由司法廳(局)長兼任,但是在一黨極權專制獨裁暴政下,律師協會基本上無所作為。

因此律師協會的性質按照它的章程,是一個獨立的社團法人,是全國性的律師行業的自律性組織,但是由於中共嚴厲控制律師,包括律師協會,律師協會實際上是被徹底閹割了的沒有獨立意志的太監型的偽協會。

第七,導致中國律師制度成為逼良為娼的制度的根源在哪呢?就是我前幾期中講到的中共當局濫用十二種法外方式迫害打壓中國人權律師(包括但不限於酷刑折磨、綁架、強制失蹤、暴力毆打、判刑監禁、勞教、暫停註冊,不予註冊、強行停業、變相驅逐出境、威脅恐嚇,非法監聽、非法監控、騷擾軟禁)。也就是說中共當局專門打壓的是中國律師當中為數極少的最寶貴的人權律師。

律師也是人,也得養家餬口。而所有的人權律師,是最敢於為政治思想犯辯護的,為法輪功辯護的,為家庭教會辯護的,為強制拆遷受害戶,為礦難的受害者,以及為失業工人、失地農民和轉業復員軍人辯護爭權的正義律師。為這些人真實強烈抗辯的人權律師幾無例外都受到中共當局完全是法外的野蠻殘酷的政治迫害。這給其他所有的中國律師一個什麼警示呢?就是你們不要涉及這個領域,如果膽敢涉及這個領域你們就跟這些人權律師一樣。

中國律師也是人,你不能要求每一個律師都大公無私,或每個律師都以社會正義公道公益為第一己任,真正能做到此點的律師很少,大多數律師僅把律師作為謀生的職業而已,那麼由於中共當局專門打壓迫害正義的人權律師,必然鼓勵律師麻木不仁自私自利,鼓動律師埋頭賺錢,對社會正義公平公道公益不聞不問,鼓動律師去行賄法官,因為只有善於行賄法官的律師才可能搛大錢。

為什麼律師做正義的事,做受人民歡迎的律師要倍受打壓迫害,而那些黑律師,那些精於行賄法官權貴的娼妓型律師,卻極少被揭露或處罰呢?僅是那些沒有背景靠山又被迫行賄了幾次的倒霉律師被抓出來當替罪羊,甚至被當作為中共暴政臉上貼金的樣板,才被打壓。真正精於行賄的眾多律師卻極少被懲罰。

例如,我在上一講論中共體制性司法腐敗中提及廣東省原高級法院院長的女婿是一名律師,雖名不見經傳,但在他執業八年期間,竟然積攢了超過十億元的律師費收入,這是典型的司法腐敗,官僚腐敗,政治腐敗結合的產物,如果不是他的丈人當廣東省高級法院院長的話,這個律師哪怕有通天的本領都絕無任何可能。

有個「太子黨」律師叫做劉紅宇。我個人對他沒有任何恩怨,但是他對我恩怨非常深,就是在辦理我剛才提及的在肖揚任上,從一九九六年迄今,最高法院拒絕判決的一個重大涉港經濟案件,他是對方二審代理律師,對方就是通過他干預司法,而他的律師收費跟我的律師收費對比,可以明顯看出到底是怎麼回事。

我是按照律師收費標準,上訴審收費八萬元,而劉紅宇律師據稱收費八十萬,是收費標準的十倍。他憑的就是劉復之,而劉復之是當過司法部長,檢察總長以及公安部長的「司法三公」的人物,所以他的手下有眾多的官員,遍佈全國司法部門,全部都是他的馬仔。

所以劉紅宇才能膽豪氣壯對按收費標準能夠收八萬元的案件,收上八十萬。如果說劉紅宇年創收超過千萬元一點都不用奇怪。這就是中共逼良為娼律師體制的另一例證。據稱他當年的出庭費,是以出庭一次三萬元以上。換句話說他是當年全世界收費最貴的律師,西方國家的律師每小時收費大律師可能有達到五百美元的,但恐怖沒有像他那樣高的。

我之所以舉這個例子,是要說明一個問題,在中共專制暴政下,像劉紅宇那樣靠父輩遺威撈錢的太子黨律師,像成群的蝗蟲一般,在全國各地法院和最高法院橫衝直撞。在最高法院和各高級法院溝通的黑道,大部分都是這種有來頭的律師,而這種律師絕大多數是不學無術的,或專業素質非常差的人。他們憑借父輩,就是中共那些土匪、軍閥、遊民出生的這些傢伙的餘蔭,然後利用權力權錢交換,大肆行賄受賄交易,從中撈錢,這就是中共專制暴政下律師體制的現狀。

第八,中國律師中有極少數律師在為全體律師的根本長遠利益奮戰犧牲著。比如鄭恩寵律師,零一年他就在上海首先狀告司法局亂收律師註冊管理費,他打贏了官司,卻因此受到報復而被不予年檢註冊以致失業。而且2003年10月還被中共當局羅織「非法為境外提供國家祕密罪」枉法報復判刑三年。

另外一個律師叫做李蘇濱,他零三年在河南鄭州,也狀告河南司法局亂收費,他也打贏了官司,同樣也失去了在河南的執業權,後來他被迫到北京謀生。李蘇濱律師在零九年二月,再次向北京公安局提交了舉報北京市司法局局長吳玉華、會長李大進,敲詐勒索律師十億元律師管理費、註冊費和會費的舉報信。李律師確實厲害,他與鄭恩寵律師,代表了中國律師為全體律師的根本長遠利益奮勇當先,爭權維權勇於犧牲、善於鬥爭的非常可貴的精神。至於律師行賄的原因到底何在?

律師行賄的原因有各種不同的說法。有人說律師行賄是因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個人貪財,或是為了個人的私利;有人說是因為法官逼迫索賄,可能法官口頭上沒有講,但是他故意用拖延程序的方式迫使律師為早日結案而行賄;還有人說律師行賄是因為司法環境敗壞,司法環境黑暗,律師不得不如此。

我認為,嚴格說來律師之所以行賄,很大程度上是不公不義的制度造成的。我可以斗膽地說,我本人是在大陸執業二十一年的學者專家型律師,是專業聲譽良好的律師,而且是非常正直、誠實認真負責的律師。但是連我本人都兩次曾經被迫試圖向法官送錢以促使法官早日下判。

我不相信中國十三萬律師中還有比我更清廉的人,連我本人曾經兩次試圖通過送錢給法官的方式來促使法官依法及時判案。我執業二十一年,從來沒有為了顛倒黑白,或為了我個人的私利而行賄法官。但是我確實為了促使法官按照法定程序及時判案,試圖送錢給法官。

換句話說,我之所以能夠執業二十一年都不走行賄路,是因為我本人非常敬業負責,辦案非常認真細緻,憑我的專業技能,加上我在法律界有相當知名度,我能夠有尊嚴體面的謀生,至少能夠養家餬口,而不至於貧窮,所以我才能這麼做。但是其他12萬中國律師沒有幾人有我這種背景,資歷,專業素質和知名度。

可想而知中國律師的行賄率有多高,我不敢說百分之百,但說中國律師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有過行賄的經歷,絕對是保守的估計,當然我指的是執業有一定的年限的律師,因為有些人剛剛執業剛剛幾個月,可能還沒有來得及有機會行賄。

自1990年始,特別是胡錦濤專權以來,司法體制日益黑暗;與此同時,年輕律師行賄者爭先恐後,為什麼會發生這種現象呢?原因就在於榜樣的作用。因為在中共控制下的逼良為娼的司法體制下,那些精於行賄法官,以及其他權貴的人,行賄法官一般是指出庭律師、訴訟律師。而行賄其它當權者是指那些非訴訟的律師,專門辦理企業改制,企業上市的證券律師,他們行賄的對象是政府的行政官員,特別是負責審批企業上市的官員,那些律師幾乎百分之百也都行賄,而且他們行賄的數目更驚人,只不過是很少被揭露而已。

在這種逼良為娼的體制下,中國律師常在河邊走,豈能不濕鞋?這是中國律師界的悲哀,那麼又如何解決根治這個問題呢?與根治司法腐敗類似,只有廢除黨控司法的體制,只有終結中共專制暴政,只有真正確立司法獨立,確立自由媒體,確立法治,律師自治,建立真正獨立的律師公會。只有在這些條件下,才有可能杜絕或根治律師業被「逼良為娼」的司法腐敗現狀現,只要這些條件都不具備,中國律師將繼續被逼良為娼。

最後我想以北京律師劉曉原「喪鐘為誰而鳴」的感想作為結束語。他寫道:「礦工不斷死去,我沒有為他們吶喊,因為我不用下井;農民工被欠薪,我沒有為他們吶喊,因為我不是農民;貧困兒童失學我沒有為他們吶喊,因為我的孩子還有書念;窮人看不起病等死,我沒有為他們吶喊,因為我付得起醫療費;農民土地被強征,我沒有為他們吶喊,因為我不需要種地;百姓住房被強拆,我沒有為他們吶喊,因為我的住房不用拆遷;無辜者被錯捕錯判,我沒有為他們吶喊,因為我沒有蒙受冤情;妓女被公開示眾,我沒有為他們吶喊,因為我不會被示眾。但是,等到那一天不幸降落在我的頭上時,誰來為我吶喊?不要問喪鐘為誰而鳴,喪鐘就在每個人的頭上,隨時敲響。

劉曉原律師這段話實際上不是他的原創,是仿寫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納粹德國屠殺猶太事件引起一個牧師寫的一段話。我認為非常有意義,他提到的這些事情,恰恰說明十三萬中國律師的現狀,以及他們應該怎麼做的啟示。

最後我覺得人權律師張鑒康的說法也很值一提,他說「中國律師應該明白,如果僅僅是積累財富,結果只能是提高自身物質生活的消費水準,並不能改變自身政治生活無地位的狀態。中國律師應當明白,如果不肩負起維護人權的神聖職責,中國律師整體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中國律師應當明白,如果不能斷然地與專制體制決絕,不能促使中國憲政民主化的實現,中國律師整體最終將被淘汰的宿命不會改變。」

中國人,真的該醒了!


2009年11月8日第192個反中共極權專制暴政爭自由人權民主絕食爭權抗暴民權運動日

──轉自[希望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