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酋午:現代文明型國家 人權高於主權

2011年12月14日評論
【新唐人2011年12月14日訊】古代文明型國家或人治文明型國家通常主張主權高於人權,與此相反,現代文明型國家或法治文明型通常主張人權高於主權。主權高於人權理論在1945年聯合國成立之前普遍受到國際社會認可,聯合國成立之後,在聯合國的推動下,通過了一系列人權保護性質的宣言(比如《世界人權宣言》等)和一系列人權保護性質的條約(比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人權保護越來越國際化,形成了國際人權法。國際人權法主要是在聯合國的框架下形成的適用於整個國際社會的普遍性國際法,它是指對基於保護人類固有的尊嚴而產生的人權形成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和。在國際人權法的影響下現代文明型國家普遍認可人權高於主權的理論。我國已經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但在現實中沒有通過相應的立法,所以還無法按照公約的要求保護人權。張維為教授說,「我國是文明型國家」,我看這個文明型應屬於人治文明型或古代文明型。

人權就是指每個人按其本質和尊嚴享有或應該享有的生命、平等和自由權利。著名憲法學家路易士•亨金在其著的《權利的時代》一書的前言中斷言:「我們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人權是現時代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人權發展的總方向為:文本人權概念――人權社會思潮――國內制度人權――國際制度人權。二戰前,人權問題主要是個國內問題。只是在1945年聯合國憲章生效後,我們才有可能論及國際體制下人權的系統保護。一般而言,現時代主張人權價值與制度上的普遍性的國家都認為人權高於主權。當今現代文明型國家都是信奉人權價值與規範普遍性的。1993年世界人權會議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明確表達了這種信念,其宣稱:「基本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有效性是毫無疑問的。」自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至今,世界已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國家的憲法無一例外地規定了對人權的保護。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由於人權慘遭踐踏。二戰後締結的《聯合國憲章》序言莊嚴宣佈:「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曆慘不堪言之戰禍,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在聯合國主持下,通過和制定了一系列有關人權問題的宣言、決議和公約,從而使人權的國際保護成為現代國際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人權已不是純屬國內管轄的事項,已具有國際性,國家應當承擔保護人權的國際義務。

現在如果一個國家的國內法規定違反了國際公認的國際法準則,或者一個國家的侵權行為直接影響到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大規模侵犯人權的結果,從而違反國際人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則應由有關國家承擔國際責任。一般說來,違反人類罪、種族歧視、種族滅絕、大規模的侵略戰爭、奴隸制及類似的制度與習俗等,就屬於國際人權法所禁止的內容,無論它是否符合一國國內法規定,都是對國際法的破壞,要受到國際社會的譴責和國際法的制裁。人權的國際標準要求任何國家都有義務遵守業已被各國普遍接受的人權原則,若以國內法為藉口拒不履行,則構成對國際法的破壞,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都有權進行干預,這種干預不屬於干涉內政的範疇,所以人權高於主權。

古代文明型國家或人治文明型國家,由於其蔑視人權經常有大規模違法人權的事情發生,比如,上世紀七十年代,柬埔寨「紅色高棉」領導人波爾布特親自導演的那場滅絕人性、慘絕人寰、持續三年多的大屠殺,人們至今還記憶猶新。1975年4月17日紅色高棉佔領金邊。此後,在波爾布特紅色高棉執政的三年零八個月中,成批量的有計劃的大屠殺一天都沒停過,成千上萬的「不易改造且對新社會有害」的人不需要任何審判和罪名,就被成批地押赴刑場處死。為了屠殺便利,一座位於金邊市中心的高級中學被改建成監獄,又在距離這裡12公裡的市郊建成了殺戮中心,這就是臭名昭著於世的S21和鐘屋殺人場。波爾布特時代,這個鐘屋殺人場究竟屠殺了多少受難者至今沒有統計出來。1980年,人們從這個原來美麗的龍眼種植園中挖出了8589具遺骸,而鐘屋現已探清的129個集體葬坑至今還有43個尚未挖掘。至於柬埔寨全國被屠殺的受難者則數以兩百萬計,在波爾布特統治的三年多時間內,柬埔寨全國人口驟減三分之一。從波爾布特的履歷來看,他無疑和古巴的卡斯楚一樣,是一個終身從事革命職業的「馬克思主義者」。上世紀六十年代至七十年代,波爾布特數次來中國,中共的領袖曾向他講述了「中國革命理論與實踐」、「槍桿子裡面出政權」、「堅持無產階級的階級鬥爭」、「共產國際」等理論。毛澤東主席曾向他親授「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王曉林:《波爾布特:並不遙遠的教訓》見《炎黃春秋》2008年第四期)。

在列寧和列寧以後的近一個世紀的共產主義運動中,「波爾布特思維方式」幾乎比比皆是,「屠夫式的外科手術」也屢見不鮮,不過程度有別,方法不同而已。實際上,我國1957年的「反右」運動和十年「文革」(1966-1976年),實際上也是毛式「波爾布特思維方式」造成的結果。「反右」運動是中國1957年開展的反對資產階級右派的政治運動。1957年4月27日,中共中央公佈《關於整風運動的指示》,發動群眾向中共提出批評建議,廣大民眾積極回應號召,提出了許多批評和建議。針對這種情況,1957年5月15日毛澤東撰寫了《事情正在起變化》一文,要求認清階級鬥爭形勢,注意右派的進攻。6月8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組織力量準備反擊右派分子進攻的指示》,從此,開始了大規模的反擊右派的鬥爭,把一大批有才能的人劃為右派分子,在中央掛號的就有五十五萬多。他們被進行勞動改造,身心受到嚴重傷害,大多數右派分子遭受長達20多年的歧視和迫害,尤其是在文革期間再次遭到猛烈衝擊。二十一年後活到1978年的右派僅有十萬餘人。毛澤東時代中共中央發動的「文革」對中國來說確實一場災難,破壞法制和秩序、踐踏人權、奴役有不同思想的人、造成國民之間組織武裝相互打鬥和殘殺,說是一場浩劫一點沒有錯。

如上三項大事件,用國際的通行罪名定其罪的話,就叫「反人類罪」。「反人類罪」的新名是「危害人類罪」,新名的確定是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Statuteof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規約中的定義為「是指那些針對人性尊嚴及其嚴重的侵犯與淩辱的眾多行為構成的事實。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發的事件,或是出於政府的政策,或是實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許的暴行。如針對民眾實施的謀殺,種族滅絕,酷刑,強姦,政治性的、種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為」。危害人類罪的構成特徵主要體現在客觀行為上,首先需要的行為條件是「有計劃或大規模地實施」,其次的條件需要是「由某個政府或任何組織或團體煽動或指揮」的行為。就危害人類罪的實施行為而言,目前《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僅涉及11項內容,具體包括:

1.謀殺行為(第7條第1款第1項);2.滅絕行為(第7條第1款第2項);3.奴役行為(第7條第1款第3項);4.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的行為(第7條第1款第4項);5.監禁或以其他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第7條第1款第5項);6.酷刑(第7條第1款第6項);7.性攻擊行為(第7條第1款第7項);8.迫害行為(第7條第1款第8項);9.強迫人員失蹤的行為(第7條第1款第9項);10.種族隔離罪(第7條第1款第10項);11.其他不人道行為(第7條第1款第11項)。

在人權已是現時代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的時候,顯而易見,各國專制主義者都犯有反人類罪,因為他們為了一己私利結黨營私,建立專制制度、製造社會不公,剝奪國民政治權力,將本國人民置於他們的壓迫奴役下,使國民失去了應有的公平、自由與尊嚴而淪為專制主義者的工具和犧牲品。專制主義者踐踏人權的藉口在全世界基本上是一樣的,那就是主權高於人權。

在國際法上的國家四要素中有一個重要要素是主權。主權指的是一個國家獨立自主處理自己內外事務,管理自己國家的最高權力。二戰後,幾乎所有的國際文獻也都確認國家主權這一原則,包括《聯合國憲章》在內。國家擁有主權,在現時代來講仍然是毋庸置疑的。但問題是,這個主權由誰來掌握?是君王還是某一個黨或是國民?人類歷史總是向前發展的,人類經歷了無數時代,每個時代都有每個時代的特點,但後一時代總比前一時代文明進步。古代一般是君王主權,後來有一些國家是一黨主權,比如,原蘇聯和現在的我國,同時也有許多國家是國民主權。從歷史的角度看,一黨主權是不會永久的。它終將被歷史的後一階段所超越。蘇聯、東歐的一黨主權時代結束了,中國大陸的一黨主權最終也是要結束的。從現在的歷史朝流看,國民主權已成為一種趨勢。

主權在民原則為權力的正當性規定了邏輯前提。它表明具有原構性質的原始權力唯有國民享有才是正當的,它的邏輯運動使具體憲法權力得以產生並從這一邏輯運動中獲得正當性支持。任何權力,要麼是授予的,要麼是篡奪的,任何篡奪的權力都是非法的。只有當憲法權力由公民普遍選舉產生才具有正當性。從這一「主權在民」論的立場出發,可以看出,現代文明型國家領土內國民的主權權利,才是構成國家主權的最真實的主要的部分,政府以國家的名義行使主權,其實是代表國民行使主權權利。但是古代文明型國家或人治文明型國家,或者是君王或者是一黨主權。由「主權在民」論在看來,歷史上的君王主權和一黨主權制度是古代型文明制度或者說是野蠻的政治制度或,而現代型文明標誌著人類擺脫這種野蠻的進步狀態和程度。君王主權和一黨主權專制其政治是與代表少數人利益的政治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統治者是以對於多數人自由的嚴加限制和對少數人自由的特殊保護作為社會秩序穩定的基礎的,其政治制度建設的方向就是有效地維護等級專制特權,努力使社會成員之間的等級秩序常態化。現代型文明國家以「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律形式,否定和取代人治方式,重視公民選舉權、參與權及對重大決策的表決權。現代文明型國家把發揚民主、保障人權、實行法治作為國家政治的重要內容,將公平正義作為國家發展的目標。

由於國家是主權的,古代文明型國家的野蠻政權總是在高舉主權高於人權的旗幟來不斷地踐踏人權,雖然國際上認為國家有保障人權的義務和責任,有根據其加入的國際人權條約和一般法律原則所承擔的所有有效的義務,雖然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所承擔的保障人權的原則性義務。現代文明型國家主張對大規模踐踏人權的國家進行「人道主義干涉」,即當一國國內發生了大規模的侵犯人權的罪行時,該國的人權就高於其主權,甚至可以犧牲該國的主權,而允許聯合國或國家集團為了人道主義的目的對該國進行干涉。現在,現代文明型國家普遍認為,人權問題是不受國界限制的,一國對另一國內部存在的人權問題表示關注甚至採取單獨或集體的干預行動是合法的,不屬於干涉別國內政,現代文明型國家推行的人權外交就是這種表現。

人權和主權是有衝突的,第一個層面的衝突是政治性的衝突。為了組成國家、集合成為國家權力,每個人都自願放棄自己的一部分權利,把它交給契約社會的政府去行使,所以只有徵得自由人的同意,創立的政府才合法,從這個角度看人權高於主權;另一方面,從人權的保障與實現的條件來看,人權的現實保護仍是以主權的實現為基礎的,從現實來看主權淩駕於人權之上。人權和主權是有衝突的第二個層面是價值的衝突,凝結在法律(尤其是憲法)中的人權其內容、力量和依據來自於道德理念。這個道德理念的核心是人性平等和人的尊嚴神聖不可侵犯性。因此道德上的「正當」或「正義」即為法律人權的價值取向。但憲法是國家權力唯一合法來源。從這一意義上說,國家主權的價值取向歸結為合憲性與合理性。顯然,考察國家主權的合憲與合理只能從實然的角度入手,由此產生了人權與主權首要的價值層次的衝突。其次是人權與主權在價值內容上的衝突。從人的生存和發展來看,人權富於人道價值,從治國方法來看,人權富於法治價值。這樣,人權就解決了社會政治秩序的道德合法性問題。從整個人類進步來看,人權富於大同價值。人權主張人類一律平等,實際上已經為處理人類關係提供了一個共同的準則,這便是人權富有實現世界大同理想的基礎價值。從國家主權的實現方式來看,國家權力富於強力價值和效率價值,從國家主權的效力和主體來看,國家權力富於公共價值。國家主權由一國憲法所規定,並由憲法賦予國家及其公職人員權力,因此國家權力效力範圍一般只及於一國之內,且以國家為中心,以國家利益為本位;所以人權與主權是有衝突的。

現代文明型國家所確立的政治制度,以作為根本大法的憲法為根基,並通過在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領域的分權制衡,通過軍隊國家化、文官中立和地方自治等具體制度,通過選舉體現國民主權,以保障個人的自由和基本權利不受侵犯。這就是現代民主構造的樣板。民主制度的正義價值集中地體現在對於個人基本自由和基本權利的保障上。這樣,在現代文明型國家人權和主權的衝突就會減少。但古代文明型國家由於實行的專制制度,往往是一部分人或一個黨壟斷國家的主要權力,少數享有特權,這些人經常利用公權謀取私利,踐踏人權,往往禁止反對派活動,壓制不同意見,在這樣的國家人權和主權的衝突只會加劇。現代民主政治強調的是通過一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來實現對於個人自由和基本權利的合法維護與保障,現代人類組建政權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人權,能保障人權的政權只有是現代文明型國家政權,所以在人權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的時代,我國應該向現代文明型國家轉型,高舉人權高於主權的旗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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