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委員研究費 立院三讀

2011年12月14日台灣
【新唐人2011年12月14日訊】(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4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規定,NCC委員得支領行政院核定的調查研究費;另外,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無法支應時,應由政府循公務預算撥款支應。

立法院會今天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第14條規定,NCC所需的人事費用,應依法定預算程序編定,NCC委員得支領經行政院核定的調查研究費用。

新通過條文規定,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包括由政府循預算程序的撥款;NCC辦理通訊監理業務依法收取的特許費、許可費、頻率使用費、電信號碼使用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證照費、登記費及其他規費之5%至15%,但不包括政府依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授與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許可執照所得收入。

新條文規定,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的用途如下,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的支出、通訊傳播產業相關制度的研究及發展、委託辦理事務所需的支出、通訊傳播監理人員訓練、推動國際交流合作、其他支出等。管理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基金無法支應時,應由政府循公務預算程序撥款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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