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2月20日訊】2005年12月我在《民主論壇》上發表過一篇《杭州經濟適用房內幕》的文章。當時我聽一個同學說,他要分到「經濟適用房」了。他還告訴我,他們的「經濟適用房」是按級別分的,跟以前的福利分房沒有什麼區別。我聽了後感到不解,因為政府說經濟適用房是解決中低入者住房困難的,主要是為無房戶和住房擁擠戶「造福」(前建設部部長汪光燾語)的。後來我去調查了一下,得知浙江省省級機關的「經濟適用房」確實是按級別分配的:處級90平方米,副廳級120平方米,正廳級 150平方米。此外,官員們在按級別享受「經濟適用房」的同時,還可以低價購買掛在經濟適用房名下的商品房,如省委的一位處長分了一套180平方米的住房,其中90平方米是屬於商品房,但價格出奇的低,一共他才花了27萬元(人民幣)。
在杭州西郊監獄服刑時,我曾跟因受賄罪而落馬的原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局長田豐關在一起。我向田豐問起省級機關「經濟適用房」的事,他證實了確有其事,他本人就分到了一套。田豐分到的廳級(田豐是副廳級享受正廳級待遇的官員)「經濟適用房」在教工路上,這裡原來是省團校。我在2005年12月的文章中所說的「在杭州市教工路以東、文二路以南的黃金地段,浙江省省級機關後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建造的五棟豪華住宅樓即將竣工。據可靠消息,這些豪華的住宅樓是浙江省廳級以上官員的'經濟適用房'」就是指這塊地方。田豐對我說,這套房子他不會再住了,因他現在成了勞改犯,而那裡都是高官住的,再去就「無顏見人」了。他說這套房子要麼給他兒子,要麼賣掉,他另外還有兩套房子可以住。
2005年的那篇文章被網友貼到杭州論壇上,在網友的跟貼中,我又了解了不少情況。一位叫「莫干山之巔」的網友說「我以前就在馬塍路上上班,每天都要去文三街吃中飯,都要經過一快地,原來是杭州電影學校,現在是省級機關經濟適用房。還有一處就是在教工路上。馬塍路的商品房是12000以上的,市中心還建經濟適用房,建給爺們的」。網友difal補充說,馬塍路、教工路上都是副廳級以上官員住的。馬塍路和教工路相隔不過幾百米,是杭州的黃金地段,12000 元(每平方米)是2005年底的價格,現在起碼30000元以上。
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保障房建設實際上是中國政府借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困難的名義,對老百姓特別是農民的掠奪。
前段時間,杭州市江乾區九堡鎮八堡村的村民代表徐傳松來找我寫舉報信。八年前,江乾區政府以建經濟適用房的名義強徵了八堡村近兩千畝耕地(包括菜地、糧田),強拆了大片民房。徐傳鬆的房屋是政府脅迫他的兒媳婦簽字後拆除的。徐傳松認為,他建房子的時候兒媳還沒進門,房產證上登記的是他的名字,兒媳婦簽字是無效的,為此他告了八年狀,但次次敗訴。在告狀的過程中,徐傳松收集到了不少政府違法的文件,最後他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但國務院的行政復議裁決書(國復【2009】56號)令人大跌眼鏡。這份具有最終效力的裁決書稱杭州地方政府的違法徵地行為「程序基本合法」,因而維持了這些違法行為。
這裡有兩個問題要指出:其一,從理論上來說,什麼叫「基本合法」?眾所周知,從行政法學的角度來說,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要求最嚴的是程序合法,這種合法是嚴格的合法,而不是「基本合法」。「基本合法」是個什麼概念呢?百分之五十以上到百分之一百以下都可以說是「基本合法」,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只要百分之五十點一按法律辦,百分之四十九點九不按法律辦,都可以稱為「基本合法」。國務院法制局作為一個法律制訂機構和法律執行機關,怎麼可以這麼不嚴肅呢?這叫老百姓如何遵守法律呢?其二,杭州地方政府在行政程序上「基本合法」到底「基本」到什麼程度呢?下面我們就來看看事實。
徐傳松是個很精明的人,他每次官司輸了後,都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當局申請政府公開其執法所依據的文件。從當局向他提供的文件中,我們可以看到政府肆無忌憚的違法行為,它不但不是「基本合法」,而且是完全違法。
徵地拆遷有四個環節:第一個環節是國家的批准,第二個環節是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達成協議,第三個環節是拆遷許可,第四個環節是不能改變徵地的用途。但杭州地方政府在這四個環節上每一個都是違法的。
1999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存在著很多問題,最大的問題是授權不明確。由於授權不明確,全國各地的地方政府濫徵、濫圈土地,造成民怨沸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這條規定看起來很明確,許多農民都以此狀告當地政府,但總是輸了官司。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和第十七規定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地方政府利用這個制度,把基本農田變成了非基本農田國,這樣就規避了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本來是「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的,但各地政府反其道而行之,國務院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損害的只是老百姓的利益。即使規避了保護基本農田的製度,根據該法第四十五條的第(二)項和第(三)項,對非基本農田批准數量的規定也還是明確的,但地方政府擅批土地的數量遠遠不止35公頃和70公頃。徐傳鬆在行政復議申請中提出的第一條就是浙江省國土局超出了審批權限,但國務院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卻以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條第三款來作為反駁。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這兩個條款只規定了農用地轉用審批程序,而沒有規定地方政府批地的數量。此外,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也找不出相關規定。可以肯定,地方政府一次能批多少土地的權限,法律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另一點可以肯定的是,地方政府能夠狂圈土地,是鑽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空子。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十五年制定一次的,但又是「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的。省級政府將它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審批,其中包含了將農用地變為建設用地的數量,也就包含了可以批地的數量,下面也照此辦理。否則就很難解釋杭州江乾區國土局在一天內分兩次徵地兩千畝的行為。
文章來源:《民主中國》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在杭州西郊監獄服刑時,我曾跟因受賄罪而落馬的原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局長田豐關在一起。我向田豐問起省級機關「經濟適用房」的事,他證實了確有其事,他本人就分到了一套。田豐分到的廳級(田豐是副廳級享受正廳級待遇的官員)「經濟適用房」在教工路上,這裡原來是省團校。我在2005年12月的文章中所說的「在杭州市教工路以東、文二路以南的黃金地段,浙江省省級機關後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建造的五棟豪華住宅樓即將竣工。據可靠消息,這些豪華的住宅樓是浙江省廳級以上官員的'經濟適用房'」就是指這塊地方。田豐對我說,這套房子他不會再住了,因他現在成了勞改犯,而那裡都是高官住的,再去就「無顏見人」了。他說這套房子要麼給他兒子,要麼賣掉,他另外還有兩套房子可以住。
2005年的那篇文章被網友貼到杭州論壇上,在網友的跟貼中,我又了解了不少情況。一位叫「莫干山之巔」的網友說「我以前就在馬塍路上上班,每天都要去文三街吃中飯,都要經過一快地,原來是杭州電影學校,現在是省級機關經濟適用房。還有一處就是在教工路上。馬塍路的商品房是12000以上的,市中心還建經濟適用房,建給爺們的」。網友difal補充說,馬塍路、教工路上都是副廳級以上官員住的。馬塍路和教工路相隔不過幾百米,是杭州的黃金地段,12000 元(每平方米)是2005年底的價格,現在起碼30000元以上。
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保障房建設實際上是中國政府借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困難的名義,對老百姓特別是農民的掠奪。
前段時間,杭州市江乾區九堡鎮八堡村的村民代表徐傳松來找我寫舉報信。八年前,江乾區政府以建經濟適用房的名義強徵了八堡村近兩千畝耕地(包括菜地、糧田),強拆了大片民房。徐傳鬆的房屋是政府脅迫他的兒媳婦簽字後拆除的。徐傳松認為,他建房子的時候兒媳還沒進門,房產證上登記的是他的名字,兒媳婦簽字是無效的,為此他告了八年狀,但次次敗訴。在告狀的過程中,徐傳松收集到了不少政府違法的文件,最後他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但國務院的行政復議裁決書(國復【2009】56號)令人大跌眼鏡。這份具有最終效力的裁決書稱杭州地方政府的違法徵地行為「程序基本合法」,因而維持了這些違法行為。
這裡有兩個問題要指出:其一,從理論上來說,什麼叫「基本合法」?眾所周知,從行政法學的角度來說,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要求最嚴的是程序合法,這種合法是嚴格的合法,而不是「基本合法」。「基本合法」是個什麼概念呢?百分之五十以上到百分之一百以下都可以說是「基本合法」,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只要百分之五十點一按法律辦,百分之四十九點九不按法律辦,都可以稱為「基本合法」。國務院法制局作為一個法律制訂機構和法律執行機關,怎麼可以這麼不嚴肅呢?這叫老百姓如何遵守法律呢?其二,杭州地方政府在行政程序上「基本合法」到底「基本」到什麼程度呢?下面我們就來看看事實。
徐傳松是個很精明的人,他每次官司輸了後,都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當局申請政府公開其執法所依據的文件。從當局向他提供的文件中,我們可以看到政府肆無忌憚的違法行為,它不但不是「基本合法」,而且是完全違法。
徵地拆遷有四個環節:第一個環節是國家的批准,第二個環節是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達成協議,第三個環節是拆遷許可,第四個環節是不能改變徵地的用途。但杭州地方政府在這四個環節上每一個都是違法的。
1999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存在著很多問題,最大的問題是授權不明確。由於授權不明確,全國各地的地方政府濫徵、濫圈土地,造成民怨沸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這條規定看起來很明確,許多農民都以此狀告當地政府,但總是輸了官司。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和第十七規定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地方政府利用這個制度,把基本農田變成了非基本農田國,這樣就規避了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本來是「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的,但各地政府反其道而行之,國務院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損害的只是老百姓的利益。即使規避了保護基本農田的製度,根據該法第四十五條的第(二)項和第(三)項,對非基本農田批准數量的規定也還是明確的,但地方政府擅批土地的數量遠遠不止35公頃和70公頃。徐傳鬆在行政復議申請中提出的第一條就是浙江省國土局超出了審批權限,但國務院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卻以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條第三款來作為反駁。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這兩個條款只規定了農用地轉用審批程序,而沒有規定地方政府批地的數量。此外,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也找不出相關規定。可以肯定,地方政府一次能批多少土地的權限,法律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另一點可以肯定的是,地方政府能夠狂圈土地,是鑽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空子。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十五年制定一次的,但又是「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的。省級政府將它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審批,其中包含了將農用地變為建設用地的數量,也就包含了可以批地的數量,下面也照此辦理。否則就很難解釋杭州江乾區國土局在一天內分兩次徵地兩千畝的行為。
文章來源:《民主中國》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