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月9日訊】烏坎事件的來路與去向預示著中國今日現實困局的原由與解決手段,也即烏坎的問題不只是屬於烏坎,而是屬於中國,而解決烏坎的問題也不只是限於烏坎,而是必將影響整個中國,所以讓一切關心中國命運的人士來好好面對烏坎,密切關注烏坎,努力促成烏坎向現代文明方向發展,而不是相反。
廣東省陸豐市東海鎮烏坎村成為2011年世界矚目之地,直接緣於當年9月至11月村民為土地和村中財務帳目與選舉之事的連續抗爭。高潮是12月汕尾市當局進村抓人,隨後導致烏坎村民選「臨時理事會」副會長薛錦波的離奇死亡。廣東汕尾地方當局因懼怕村民「鬧事」,出動上千武警圍村,村民為了自保而斷路設障護村,一場政府與平民,暴力專政機器與底層普通農民的攻防對弈在這個所謂和平盛世下上演。最後廣東地方政府派出省委副書記朱明國與村民代表林祖鑾面談,村民得到以朱明國為代表的政府方面三點口頭承諾:(當局)陸續釋放三名被捕青年村民;再次對被捕期間猝死的村民薛錦波進行死因確認,並盡快交還遺體;以及承認臨時理事會的合法身份。由此,武警撤離烏坎,村民清除路障並放棄第二天的遊行抗議。一場劍拔弩張的對峙,一幕一觸即發的血案,就此暫時打住。
「烏坎事件」暫時性和緩的局面激起了學界對其未來走向分析猜測的熱情。雖然大多數學者並沒有輕信到由烏坎的三點口頭承諾而斷言事情已經解決,但確有一些人因此認為中國開啟了政民互動、協商談判的新篇,進而將烏坎暫時「休眠」狀態下的事件上升為「烏坎模式」準備推廣。一個僅僅13,000人的小漁村的烏坎,在經過遊行抗爭——被抓死人——協商和緩等一系列事情後,引起了讓人驚奇的舉世關注,而此前中國大陸發生過不知多少次遠比烏坎規模大,衝突激烈,死傷慘重的民眾抗爭事件,卻沒有得到世界如此矚目。何以烏坎事件會引起世界如此關注,進而有人要將烏坎事件提升到中國模式的高度來認識?其中原委顯然值得深思。
這次烏坎村民維權抗爭的直接訴求是:要求將未經村民同意賣出的土地收回,復耕;公佈一九七八年至今賣出的六千多畝土地所得收益的資金流向與賬目明細;要求徹查選舉中的黑暗、腐敗與造假行為。而在抗爭中因為受到當局的推諉、打壓,不得已的情況下又衍生出了村民民主選舉產生的「臨時代表理事會」,再進一步因為理事會副會長薛錦波被抓後離奇死亡,引出村民追查死亡真相的訴求。應該說後面「臨時理事會」與追查死亡真相的訴求,是村民維權被打壓下而連帶出來的,是臨時性、階段性的訴求。也就是說村民原本並沒有要成立自己的組織,雖然中國村民自治是法律所規定的,但事實上六十幾年來一直沒有成為農民們一項提上日程的訴求,然而烏坎因為在前三項土地、帳目與選舉維權中,面臨政府打壓情況,為了協調行動,村民不得不成立了自己的自治組織,所以它不屬於引起烏坎村民抗爭的原初訴求。由此,我們可以將理事會與死亡真相訴求放置於烏坎村民維權根源之外。
從烏坎村民土地、帳目與選舉三項訴求中,我們可以看到第一是村民經濟利益受到了直接的侵害,即土地使用權被剝奪了,6000餘畝土地被村支書在沒有經過村民同意情況下外賣了,使農民失去了賴以為生的土地;沒有土地的農民沒有了經濟依靠,而賣土地的錢村民居然也不知去向,幾十年中村民只得到550元補償,其中500元為修路徵地補償,還不是外賣土地補償,而另50元都不知名目,於是引出了村民第二項查帳目的訴求;查帳目政府承諾清查,但遲遲沒有給村民滿意的答案,村民進一步認識到是村委會導致了這一系列的土地與帳目問題,是政府權力支持導致村委的肆意妄為,於是村民進一步上升到對村組織選舉的要求,這就是第三點選舉問題。這三點訴求可謂由近及遠,由低到高,由經濟訴求到權利訴求,由切身利益到村組織治理,也即由直接利益到政治願景,具有極強的邏輯演進性,也形象地反映出農民在權利被侵害後認識的不斷提升。烏坎這種村民困境下認識的提升,正是中國今日,尤其是沿海經濟相對發達地區與內陸城鎮周邊及有資源可直接變現成金錢的地區的農民被剝奪的普遍狀況,就此而言,烏坎問題不是一個村莊的問題,而是中國今天農村經濟發展下的問題的集中表象。
從烏坎成立臨時理事會的9月下旬,到烏坎村民11月21日打出「反對腐敗」、「反對獨裁」,可以看出烏坎村民已經由對村務的訴求,由對權利被侵害的痛感,而上升到對腐敗、獨裁的反對。在此我們權且不探討烏坎村民所反對的腐敗與獨裁是村一級範圍,還是鎮一級範圍,或者更寬更大更高的範圍,但是腐敗與獨裁這兩件事物與村民權利被侵害在這裡被直接聯繫了起來,並且被村民認定為腐敗與獨裁是製造侵害的根由,就此而言,烏坎無論是反村支書薛昌,還是反別的,那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腐敗與獨裁與村民權利受侵的關係已經為村民所認識。
一個爭取土地使用權、村務帳目公開與選舉村幹部權利的活動,最後上升到反腐敗與獨裁,這是一種對問題不斷追溯下的邏輯必然。而這個必然之所以引起中國如此大的反響,進而吸引世界的眼球,皆因其切中時代的脈搏,反映歷史的規律,體現了時代呼求。
透過烏坎村民三點直接關係自身利益的訴求,及其後來他們被逼一步步走向對腐敗與獨裁的反抗,可以讓人認清中國今日社會發展的癥結:其一、權力主導下的畸形經濟發展,在沒有普通民眾參與情況下,權力對權利的剝奪就成為必然。烏坎村土地被肆意外賣,資源被無端侵佔,村民在經濟發展中日益面臨資源匱乏,機會喪失,希望渺茫,正是中國近幾十年來尤其是1989年之後的所謂經濟改革的縮影;其二、村一級雖有法律規定的自治,但在權力無所不在的社會,自治成為一種擺設,烏坎村民中有人十幾年甚至幾十年上訪反映村中問題,卻被各級信訪部門推諉,各級政府應該承擔的主持正義與維護法制的責任完全喪失,一個腐敗而獨裁的村委卻得到了權力的縱容與支持,那些將薛昌奉若貴賓的各級官吏,那些不斷給薛昌及其所代表的村委封賞加冕的各種榮譽的上級機關,顯然不純粹是一種工作關係。人們完全相信若不是在公權力支持下,薛昌不可能持續統治四十一年,若不是各級官吏與村委有利益的勾結,薛昌不可能幹下那麼多侵害村民利益的事,且在村民持續上訪抗爭後竟得不到追究;其三、一群如此被剝奪、侵害的村民依法尋求維護自身權利的救濟時,卻發現社會沒有提供起應有的渠道,相反還面臨著被進一步的打壓,可見這個社會已經缺失說理與論法的地方,被權力侵害群體的正義訴求已經無處可以討還。這種公權力肆虐,公民權利缺失,正義救濟無路的現實,正是腐敗與獨裁的集中體現,正是烏坎事件的真正來路,也是中國整個社會現實的集中反映。
當我們看清烏坎事件的來路時,那麼烏坎事件在現實社會條件下究竟又會走向何方?顯然,由烏坎的來路,我們可以看出只有根除了公權力肆虐、公民權利缺失與正義救濟無路癥結,才能根本上解決烏坎的問題。從政府已經作出的承諾來看,如果能夠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實,那麼無可否認會為未來根除癥結開闢道路。然而,在現實社會條件下,對於烏坎官方一則承認村民表面而直接的訴求:土地、帳目與選舉,卻迴避導致土地、帳目與選舉問題的深刻社會體制性根源,只就事論事,也就是說政府並沒有從烏坎反映出的問題的癥結來解決問題。不僅如此,有關當局還在努力查找、尋求、證明「敵對勢力」是烏坎事件的根由,以轉移烏坎事件的本質。由於當局對烏坎事件實質的這種認識,我們可以預測烏坎事件的今後走向不外乎如下幾種:
第一種可能,就是當局將烏坎事件與「敵對勢力」嫁接起來,將烏坎事件政治化,將烏坎村維權代表證明出是敵對勢力的代理人,將村民的反腐敗與反獨裁判定為敵對勢力顛覆政權的「走卒」,於是對烏坎強力打壓,對維權代表堅決抓捕,重刑判決,以儆傚尤,並由烏坎事件深刻總結出共黨疏於對農村的領導,多年來經濟發展中政治一手太軟,使村民有脫離共黨領導的趨向,無政府與自由主義意識氾濫,以致出現這種被敵對勢力利用的可乘之機,由此進一步得出要對農村、農民加強控制的結論,因而今後當局不僅要在村中強化共黨領導,還可能將權力進一步延伸到村級,甚至可能在村級增設政府派駐機構,這樣農村、農民從此失去原本不多的一點自由,而與城市街道社區的政治化管理類同。這是世界一切極權政體的固有思維,這也肯定是權力集團中的主流意識。所以這種結局是最有可能的,也是最符合現權力體制的邏輯的。
第二種可能,就是以烏坎為特例,捨卒保帥,將一切罪責歸咎於村支書,嚴刑懲處該村委領導的犯罪行為,以平息村民憤怒,緩和緊張事態,並部分滿足村民土地、查帳與選舉的要求。這種處理從長遠來說仍然不是長久之計,它面臨村民權利訴求的增長與權力自身加強管控本能的需要的對抗,這種角逐不可能長久停留在半途上,那樣村民不會答應,同時權力自身也不許可。所以這種可能就是權宜之計,是拖延問題而已,早晚必有進一步較量。
第三種可能,由此開啟政民互動、協商談判之途,真正落實村民自治,承認民選理事會,進而由此引導中國社會一步步走向根除權力肆虐、解決權利缺失與扭轉正義無助的現代文明的憲政民主之路,從根本上消除烏坎與中國的問題。這條路無疑是烏坎的希望,也是中國的希望,但應該不會成為當下統治集團的選項,雖然不排除統治集團中有個別有識之士有這種認識與期待,但整個體制性痼疾,使這種意向成為異類而隨時面臨被統治集團自身打壓、排擠甚至清除的危險,所以這種可能事實是最不可能發生的。而如果這種可能真成為現實,那就必須是全國性的政治改革的啟動,否則烏坎難以獨善。而如果因烏坎而能總結引出全國性政改,那麼烏坎的歷史意義就遠高於當年經濟改革時的深圳開放的意義,而能主導烏坎如此走向的人的歷史功績也必高過他們的前人鄧大人。
由上可見,烏坎事件的來路與去向預示著中國今日現實困局的原由與解決手段,也即烏坎的問題不只是屬於烏坎,而是屬於中國,而解決烏坎的問題也不只是限於烏坎,而是必將影響整個中國,所以讓一切關心中國命運的人士來好好面對烏坎,密切關注烏坎,努力促成烏坎向現代文明方向發展,而不是相反。
文章來源:《民主中國》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廣東省陸豐市東海鎮烏坎村成為2011年世界矚目之地,直接緣於當年9月至11月村民為土地和村中財務帳目與選舉之事的連續抗爭。高潮是12月汕尾市當局進村抓人,隨後導致烏坎村民選「臨時理事會」副會長薛錦波的離奇死亡。廣東汕尾地方當局因懼怕村民「鬧事」,出動上千武警圍村,村民為了自保而斷路設障護村,一場政府與平民,暴力專政機器與底層普通農民的攻防對弈在這個所謂和平盛世下上演。最後廣東地方政府派出省委副書記朱明國與村民代表林祖鑾面談,村民得到以朱明國為代表的政府方面三點口頭承諾:(當局)陸續釋放三名被捕青年村民;再次對被捕期間猝死的村民薛錦波進行死因確認,並盡快交還遺體;以及承認臨時理事會的合法身份。由此,武警撤離烏坎,村民清除路障並放棄第二天的遊行抗議。一場劍拔弩張的對峙,一幕一觸即發的血案,就此暫時打住。
「烏坎事件」暫時性和緩的局面激起了學界對其未來走向分析猜測的熱情。雖然大多數學者並沒有輕信到由烏坎的三點口頭承諾而斷言事情已經解決,但確有一些人因此認為中國開啟了政民互動、協商談判的新篇,進而將烏坎暫時「休眠」狀態下的事件上升為「烏坎模式」準備推廣。一個僅僅13,000人的小漁村的烏坎,在經過遊行抗爭——被抓死人——協商和緩等一系列事情後,引起了讓人驚奇的舉世關注,而此前中國大陸發生過不知多少次遠比烏坎規模大,衝突激烈,死傷慘重的民眾抗爭事件,卻沒有得到世界如此矚目。何以烏坎事件會引起世界如此關注,進而有人要將烏坎事件提升到中國模式的高度來認識?其中原委顯然值得深思。
這次烏坎村民維權抗爭的直接訴求是:要求將未經村民同意賣出的土地收回,復耕;公佈一九七八年至今賣出的六千多畝土地所得收益的資金流向與賬目明細;要求徹查選舉中的黑暗、腐敗與造假行為。而在抗爭中因為受到當局的推諉、打壓,不得已的情況下又衍生出了村民民主選舉產生的「臨時代表理事會」,再進一步因為理事會副會長薛錦波被抓後離奇死亡,引出村民追查死亡真相的訴求。應該說後面「臨時理事會」與追查死亡真相的訴求,是村民維權被打壓下而連帶出來的,是臨時性、階段性的訴求。也就是說村民原本並沒有要成立自己的組織,雖然中國村民自治是法律所規定的,但事實上六十幾年來一直沒有成為農民們一項提上日程的訴求,然而烏坎因為在前三項土地、帳目與選舉維權中,面臨政府打壓情況,為了協調行動,村民不得不成立了自己的自治組織,所以它不屬於引起烏坎村民抗爭的原初訴求。由此,我們可以將理事會與死亡真相訴求放置於烏坎村民維權根源之外。
從烏坎村民土地、帳目與選舉三項訴求中,我們可以看到第一是村民經濟利益受到了直接的侵害,即土地使用權被剝奪了,6000餘畝土地被村支書在沒有經過村民同意情況下外賣了,使農民失去了賴以為生的土地;沒有土地的農民沒有了經濟依靠,而賣土地的錢村民居然也不知去向,幾十年中村民只得到550元補償,其中500元為修路徵地補償,還不是外賣土地補償,而另50元都不知名目,於是引出了村民第二項查帳目的訴求;查帳目政府承諾清查,但遲遲沒有給村民滿意的答案,村民進一步認識到是村委會導致了這一系列的土地與帳目問題,是政府權力支持導致村委的肆意妄為,於是村民進一步上升到對村組織選舉的要求,這就是第三點選舉問題。這三點訴求可謂由近及遠,由低到高,由經濟訴求到權利訴求,由切身利益到村組織治理,也即由直接利益到政治願景,具有極強的邏輯演進性,也形象地反映出農民在權利被侵害後認識的不斷提升。烏坎這種村民困境下認識的提升,正是中國今日,尤其是沿海經濟相對發達地區與內陸城鎮周邊及有資源可直接變現成金錢的地區的農民被剝奪的普遍狀況,就此而言,烏坎問題不是一個村莊的問題,而是中國今天農村經濟發展下的問題的集中表象。
從烏坎成立臨時理事會的9月下旬,到烏坎村民11月21日打出「反對腐敗」、「反對獨裁」,可以看出烏坎村民已經由對村務的訴求,由對權利被侵害的痛感,而上升到對腐敗、獨裁的反對。在此我們權且不探討烏坎村民所反對的腐敗與獨裁是村一級範圍,還是鎮一級範圍,或者更寬更大更高的範圍,但是腐敗與獨裁這兩件事物與村民權利被侵害在這裡被直接聯繫了起來,並且被村民認定為腐敗與獨裁是製造侵害的根由,就此而言,烏坎無論是反村支書薛昌,還是反別的,那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腐敗與獨裁與村民權利受侵的關係已經為村民所認識。
一個爭取土地使用權、村務帳目公開與選舉村幹部權利的活動,最後上升到反腐敗與獨裁,這是一種對問題不斷追溯下的邏輯必然。而這個必然之所以引起中國如此大的反響,進而吸引世界的眼球,皆因其切中時代的脈搏,反映歷史的規律,體現了時代呼求。
透過烏坎村民三點直接關係自身利益的訴求,及其後來他們被逼一步步走向對腐敗與獨裁的反抗,可以讓人認清中國今日社會發展的癥結:其一、權力主導下的畸形經濟發展,在沒有普通民眾參與情況下,權力對權利的剝奪就成為必然。烏坎村土地被肆意外賣,資源被無端侵佔,村民在經濟發展中日益面臨資源匱乏,機會喪失,希望渺茫,正是中國近幾十年來尤其是1989年之後的所謂經濟改革的縮影;其二、村一級雖有法律規定的自治,但在權力無所不在的社會,自治成為一種擺設,烏坎村民中有人十幾年甚至幾十年上訪反映村中問題,卻被各級信訪部門推諉,各級政府應該承擔的主持正義與維護法制的責任完全喪失,一個腐敗而獨裁的村委卻得到了權力的縱容與支持,那些將薛昌奉若貴賓的各級官吏,那些不斷給薛昌及其所代表的村委封賞加冕的各種榮譽的上級機關,顯然不純粹是一種工作關係。人們完全相信若不是在公權力支持下,薛昌不可能持續統治四十一年,若不是各級官吏與村委有利益的勾結,薛昌不可能幹下那麼多侵害村民利益的事,且在村民持續上訪抗爭後竟得不到追究;其三、一群如此被剝奪、侵害的村民依法尋求維護自身權利的救濟時,卻發現社會沒有提供起應有的渠道,相反還面臨著被進一步的打壓,可見這個社會已經缺失說理與論法的地方,被權力侵害群體的正義訴求已經無處可以討還。這種公權力肆虐,公民權利缺失,正義救濟無路的現實,正是腐敗與獨裁的集中體現,正是烏坎事件的真正來路,也是中國整個社會現實的集中反映。
當我們看清烏坎事件的來路時,那麼烏坎事件在現實社會條件下究竟又會走向何方?顯然,由烏坎的來路,我們可以看出只有根除了公權力肆虐、公民權利缺失與正義救濟無路癥結,才能根本上解決烏坎的問題。從政府已經作出的承諾來看,如果能夠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實,那麼無可否認會為未來根除癥結開闢道路。然而,在現實社會條件下,對於烏坎官方一則承認村民表面而直接的訴求:土地、帳目與選舉,卻迴避導致土地、帳目與選舉問題的深刻社會體制性根源,只就事論事,也就是說政府並沒有從烏坎反映出的問題的癥結來解決問題。不僅如此,有關當局還在努力查找、尋求、證明「敵對勢力」是烏坎事件的根由,以轉移烏坎事件的本質。由於當局對烏坎事件實質的這種認識,我們可以預測烏坎事件的今後走向不外乎如下幾種:
第一種可能,就是當局將烏坎事件與「敵對勢力」嫁接起來,將烏坎事件政治化,將烏坎村維權代表證明出是敵對勢力的代理人,將村民的反腐敗與反獨裁判定為敵對勢力顛覆政權的「走卒」,於是對烏坎強力打壓,對維權代表堅決抓捕,重刑判決,以儆傚尤,並由烏坎事件深刻總結出共黨疏於對農村的領導,多年來經濟發展中政治一手太軟,使村民有脫離共黨領導的趨向,無政府與自由主義意識氾濫,以致出現這種被敵對勢力利用的可乘之機,由此進一步得出要對農村、農民加強控制的結論,因而今後當局不僅要在村中強化共黨領導,還可能將權力進一步延伸到村級,甚至可能在村級增設政府派駐機構,這樣農村、農民從此失去原本不多的一點自由,而與城市街道社區的政治化管理類同。這是世界一切極權政體的固有思維,這也肯定是權力集團中的主流意識。所以這種結局是最有可能的,也是最符合現權力體制的邏輯的。
第二種可能,就是以烏坎為特例,捨卒保帥,將一切罪責歸咎於村支書,嚴刑懲處該村委領導的犯罪行為,以平息村民憤怒,緩和緊張事態,並部分滿足村民土地、查帳與選舉的要求。這種處理從長遠來說仍然不是長久之計,它面臨村民權利訴求的增長與權力自身加強管控本能的需要的對抗,這種角逐不可能長久停留在半途上,那樣村民不會答應,同時權力自身也不許可。所以這種可能就是權宜之計,是拖延問題而已,早晚必有進一步較量。
第三種可能,由此開啟政民互動、協商談判之途,真正落實村民自治,承認民選理事會,進而由此引導中國社會一步步走向根除權力肆虐、解決權利缺失與扭轉正義無助的現代文明的憲政民主之路,從根本上消除烏坎與中國的問題。這條路無疑是烏坎的希望,也是中國的希望,但應該不會成為當下統治集團的選項,雖然不排除統治集團中有個別有識之士有這種認識與期待,但整個體制性痼疾,使這種意向成為異類而隨時面臨被統治集團自身打壓、排擠甚至清除的危險,所以這種可能事實是最不可能發生的。而如果這種可能真成為現實,那就必須是全國性的政治改革的啟動,否則烏坎難以獨善。而如果因烏坎而能總結引出全國性政改,那麼烏坎的歷史意義就遠高於當年經濟改革時的深圳開放的意義,而能主導烏坎如此走向的人的歷史功績也必高過他們的前人鄧大人。
由上可見,烏坎事件的來路與去向預示著中國今日現實困局的原由與解決手段,也即烏坎的問題不只是屬於烏坎,而是屬於中國,而解決烏坎的問題也不只是限於烏坎,而是必將影響整個中國,所以讓一切關心中國命運的人士來好好面對烏坎,密切關注烏坎,努力促成烏坎向現代文明方向發展,而不是相反。
文章來源:《民主中國》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