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2月8日訊】編者按:英國《金融時報》中文網專欄作家吳曉波2月7日撰文稱,在我看來,真正殺死吳英的不是某個個人,而是制度本身。在現行經濟犯罪活動中,被處以死刑的主要有兩項,一項是增值稅發票犯罪,另一項就是非法集資。但讓人擔憂的是,即便是在如此高壓的政策之下,處於非法地位的民間金融業似乎仍然有擴大之勢,放眼全國,大大小小的“吳英”當以萬計。所以,如果不從制度的角度來思考吳英案,拯救將無從談起,悲劇將繼續發生。以下是全文:
1986年,《人民日報》記者孟曉雲到浙江溫州採訪,在一個長篇報導中,她用了這樣的一個開篇:「傍晚,過了六點,國營商店關了門,個體戶便活躍起來。」
這是一個充滿了寓意性的情景:陽光下的市場是屬於國營企業的,黑夜則屬於個體戶。
在孟曉雲那篇充滿了正面報導氣質的通訊中,她並沒有涉及這樣的內容──就在當時,一群屬於黑夜的「金融鼴鼠」正讓溫州陷入空前的混亂。
隨著鄉鎮企業的迅猛發展──在那時已有「半壁江山」之稱,民間對資本的需求空前高漲,然而國營的金融機構完全無法提供任何服務。在1984年,溫州蒼南出現了建國之後的第一家民間錢莊──方興錢莊。遺憾的是,它的招牌僅僅掛出一天,就被當地的農業銀行以違反國家規定為由摘除了。從此,民間金融在毫無制度約束的前提下,轉入地下。從1985年之後,溫州九縣兩區30萬人捲入民間借貸活動,涉及發生額達12億元之巨。由於無法可依、地方政府不知管控,便很快轉化為惡性的高利貸事件,當地人稱「抬會」。到1986年春夏,資金鏈突然斷裂,各地相繼爆出會主潛逃的消息,抬會體系瞬間雪崩。短短三個月中,溫州全市有63人自殺,200人潛逃,近1000人被非法關押,8萬多戶家庭破產。
這是1949年迄今,最為惡劣的金融破產事件,地方政府開始抓捕和通緝那些知名的會主,以殺一儆百的方式來平息民憤。一位33歲、名叫鄭樂芬的婦女被當成罪大惡極的首犯,判決死刑。
令人驚奇的事情是,鄭樂芬一直要拖到五年後的1991年9月才被正式處決,在這段時間裡,浙江法律界對死刑判決進行了激烈的爭論。
鄭樂芬的辯護律師認為,抬會本身是一個騙局,鄭氏主觀上是以非法佔有會員的錢財為目的,應定性為詐騙罪,以此論刑,鄭氏罪不當死。
而法院是以投機倒把的罪名判定死刑的。從法院提供的證據來看,鄭樂芬並沒有詐騙錢財的行為,她與會員訂立合約,簽名蓋章,雙方對抬會的經營方式都是明知的和認同的。鄭對會員收款、清點、記帳、付款,均按約定的事件和數額辦理。抬會崩盤後,當事人均認為,他們跟鄭樂芬的交易屬於你情我願,沒有騙取錢財的動機。因此,法院認為,被告之罪重點是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應定投機倒把罪,根據情節,可處極刑。
就在鄭樂芬被處決的1991年,在距離溫州600公裡之外的金華東陽,一位時年10歲的鄉下姑娘吳英,正背著書包,走在去小學的土路上。她不會料到的是,二十年後,她將步鄭樂芬之後塵,成為另一起民間金融事件的犧牲品。今年1月18日,吳英案二審判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對被告的死刑判決。在過去的兩週內,輿論界及法律界出現了一股為吳英求情的熱潮。
當年致鄭樂芬於死地的投機倒把罪名,已在1997年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被去除了。而此次判決死刑的罪名是集資詐騙罪。在過去的兩年裡,有另外兩位浙江籍女性──麗水的杜麗敏和台州的王菊鳳因同樣的罪名,被判處死刑並已執行。
很多求情者把主訴求放在了地方官員貪腐和資產處置的不正當性上,有傳言,東陽當地政府官員私自拍賣了被沒收的資產,而吳英在庭審過程中交代了一些官員參與高利貸活動的事實,以致於十多位官員集體向上級寫信陳請,希望嚴懲吳英。在很多人看來,正是這些人是殺死吳英的「兇手」。
然而,在我看來,事實要深刻得多。真正殺死吳英的不是某個個人,而是制度本身。
中國自從開始現代化運動之後,國家主義──它有時被稱為國家資本主義,有時則又叫國家社會主義,一直是佔據主流地位的思潮。孫文當年提出著名的三民主義,其中民生主義的宗旨就是「節制私人資本,發達國家資本」,國民政府在1935年進行法幣改革之後,國有資本便開始全面控制金融業。到1948年,國家資本在銀行資產中的比例超過了90%。國民黨遷台之後,仍然不改國策。到1986年,台灣政府當局仍然控制了79.9%的銀行資產,其金融自由化的到來,是隨著黨禁的開放而逐步開始的。
在大陸地區,1949年5月,人民解放軍攻佔上海,在半個月後就關閉了上海證券市場。1956年之後,更是全面禁止私人資本進入金融業。到1978年之後,隨著東南沿海地區私人企業的復甦,民間對金融的開放產生了強烈的需求,1984年方興錢莊的出現正是這一時代的產物。然而,金融業的開放遠遠滯後於其他的產業領域。1990年代之後,政府對民間金融活動實施了比之前更為嚴厲的打擊。在1993年,北京爆發了轟動一時的長城機電產業集團公司非法集資案,其董事長沈太福最終以貪污和行賄罪被處以死刑。
無論是投機倒把罪、貪污行賄罪,還是集資詐騙罪,其核心主題在於探索如何全面遏制現行體制外的民間金融業。在現行經濟犯罪活動中,被處以死刑的主要有兩項,一項是增值稅發票犯罪,另一項就是非法集資。
但讓人擔憂的是,即便是在如此高壓的政策之下,處於非法地位的民間金融業似乎仍然有擴大之勢,特別是在宏觀調控時期,一旦銀根開始緊縮,地方高利貸市場就如同河床突然收窄,「水位」頓時抬高,這一景像我們在剛剛過去的2011年已經目睹。據中國人民銀行一份調查報告顯示,目前僅溫州地區的地下金融資金就高達1600億元,若以一個「莊頭」運作10億元來計算,那麼就活躍著160個「吳英」。放眼全國,大大小小的「吳英」當以萬計。
所以,如果不從制度的角度來思考吳英案,拯救將無從談起,悲劇將繼續發生。
1月25日,著名大律師、八旬老人張思之發表了一份致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的公開信。在信中,張思之重點表達了兩個觀點:其一,吳英所集資金大多流入當地實體領域,屬合法經營範疇,故無詐騙之行為;其二,「縱觀金融市場呈現的複雜現狀,解決之道在於開放市場,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斷無依恃死刑維繫金融壟斷的道理。」
這兩點分別從法律和制度層面對吳英案做出了剖析,尤其是第二條,當是案件紛議之核心。
文章來源:《和訊網》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1986年,《人民日報》記者孟曉雲到浙江溫州採訪,在一個長篇報導中,她用了這樣的一個開篇:「傍晚,過了六點,國營商店關了門,個體戶便活躍起來。」
這是一個充滿了寓意性的情景:陽光下的市場是屬於國營企業的,黑夜則屬於個體戶。
在孟曉雲那篇充滿了正面報導氣質的通訊中,她並沒有涉及這樣的內容──就在當時,一群屬於黑夜的「金融鼴鼠」正讓溫州陷入空前的混亂。
隨著鄉鎮企業的迅猛發展──在那時已有「半壁江山」之稱,民間對資本的需求空前高漲,然而國營的金融機構完全無法提供任何服務。在1984年,溫州蒼南出現了建國之後的第一家民間錢莊──方興錢莊。遺憾的是,它的招牌僅僅掛出一天,就被當地的農業銀行以違反國家規定為由摘除了。從此,民間金融在毫無制度約束的前提下,轉入地下。從1985年之後,溫州九縣兩區30萬人捲入民間借貸活動,涉及發生額達12億元之巨。由於無法可依、地方政府不知管控,便很快轉化為惡性的高利貸事件,當地人稱「抬會」。到1986年春夏,資金鏈突然斷裂,各地相繼爆出會主潛逃的消息,抬會體系瞬間雪崩。短短三個月中,溫州全市有63人自殺,200人潛逃,近1000人被非法關押,8萬多戶家庭破產。
這是1949年迄今,最為惡劣的金融破產事件,地方政府開始抓捕和通緝那些知名的會主,以殺一儆百的方式來平息民憤。一位33歲、名叫鄭樂芬的婦女被當成罪大惡極的首犯,判決死刑。
令人驚奇的事情是,鄭樂芬一直要拖到五年後的1991年9月才被正式處決,在這段時間裡,浙江法律界對死刑判決進行了激烈的爭論。
鄭樂芬的辯護律師認為,抬會本身是一個騙局,鄭氏主觀上是以非法佔有會員的錢財為目的,應定性為詐騙罪,以此論刑,鄭氏罪不當死。
而法院是以投機倒把的罪名判定死刑的。從法院提供的證據來看,鄭樂芬並沒有詐騙錢財的行為,她與會員訂立合約,簽名蓋章,雙方對抬會的經營方式都是明知的和認同的。鄭對會員收款、清點、記帳、付款,均按約定的事件和數額辦理。抬會崩盤後,當事人均認為,他們跟鄭樂芬的交易屬於你情我願,沒有騙取錢財的動機。因此,法院認為,被告之罪重點是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應定投機倒把罪,根據情節,可處極刑。
就在鄭樂芬被處決的1991年,在距離溫州600公裡之外的金華東陽,一位時年10歲的鄉下姑娘吳英,正背著書包,走在去小學的土路上。她不會料到的是,二十年後,她將步鄭樂芬之後塵,成為另一起民間金融事件的犧牲品。今年1月18日,吳英案二審判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對被告的死刑判決。在過去的兩週內,輿論界及法律界出現了一股為吳英求情的熱潮。
當年致鄭樂芬於死地的投機倒把罪名,已在1997年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被去除了。而此次判決死刑的罪名是集資詐騙罪。在過去的兩年裡,有另外兩位浙江籍女性──麗水的杜麗敏和台州的王菊鳳因同樣的罪名,被判處死刑並已執行。
很多求情者把主訴求放在了地方官員貪腐和資產處置的不正當性上,有傳言,東陽當地政府官員私自拍賣了被沒收的資產,而吳英在庭審過程中交代了一些官員參與高利貸活動的事實,以致於十多位官員集體向上級寫信陳請,希望嚴懲吳英。在很多人看來,正是這些人是殺死吳英的「兇手」。
然而,在我看來,事實要深刻得多。真正殺死吳英的不是某個個人,而是制度本身。
中國自從開始現代化運動之後,國家主義──它有時被稱為國家資本主義,有時則又叫國家社會主義,一直是佔據主流地位的思潮。孫文當年提出著名的三民主義,其中民生主義的宗旨就是「節制私人資本,發達國家資本」,國民政府在1935年進行法幣改革之後,國有資本便開始全面控制金融業。到1948年,國家資本在銀行資產中的比例超過了90%。國民黨遷台之後,仍然不改國策。到1986年,台灣政府當局仍然控制了79.9%的銀行資產,其金融自由化的到來,是隨著黨禁的開放而逐步開始的。
在大陸地區,1949年5月,人民解放軍攻佔上海,在半個月後就關閉了上海證券市場。1956年之後,更是全面禁止私人資本進入金融業。到1978年之後,隨著東南沿海地區私人企業的復甦,民間對金融的開放產生了強烈的需求,1984年方興錢莊的出現正是這一時代的產物。然而,金融業的開放遠遠滯後於其他的產業領域。1990年代之後,政府對民間金融活動實施了比之前更為嚴厲的打擊。在1993年,北京爆發了轟動一時的長城機電產業集團公司非法集資案,其董事長沈太福最終以貪污和行賄罪被處以死刑。
無論是投機倒把罪、貪污行賄罪,還是集資詐騙罪,其核心主題在於探索如何全面遏制現行體制外的民間金融業。在現行經濟犯罪活動中,被處以死刑的主要有兩項,一項是增值稅發票犯罪,另一項就是非法集資。
但讓人擔憂的是,即便是在如此高壓的政策之下,處於非法地位的民間金融業似乎仍然有擴大之勢,特別是在宏觀調控時期,一旦銀根開始緊縮,地方高利貸市場就如同河床突然收窄,「水位」頓時抬高,這一景像我們在剛剛過去的2011年已經目睹。據中國人民銀行一份調查報告顯示,目前僅溫州地區的地下金融資金就高達1600億元,若以一個「莊頭」運作10億元來計算,那麼就活躍著160個「吳英」。放眼全國,大大小小的「吳英」當以萬計。
所以,如果不從制度的角度來思考吳英案,拯救將無從談起,悲劇將繼續發生。
1月25日,著名大律師、八旬老人張思之發表了一份致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的公開信。在信中,張思之重點表達了兩個觀點:其一,吳英所集資金大多流入當地實體領域,屬合法經營範疇,故無詐騙之行為;其二,「縱觀金融市場呈現的複雜現狀,解決之道在於開放市場,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斷無依恃死刑維繫金融壟斷的道理。」
這兩點分別從法律和制度層面對吳英案做出了剖析,尤其是第二條,當是案件紛議之核心。
文章來源:《和訊網》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