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2月19日訊】前幾天看到新聞,一名官員受賄被查處,3000多字悔過書被稱為「文采最好」。近日又看到新聞,「文采最好」官員的所在單位致函法院,希望從輕判決。
現在,悔過文采最好的原湖南株洲房管局產權處處長尹春燕已被判刑8年,判決書中將房管局希望從輕判決的函件作為證據列出。該案審判長表示房管局公函未影響判決,而是案件「本身有法定的減輕處罰的情節」。
貪官受審,機關打撈,堂而皇之。打官司就是打關係,向有說法,但是請託總是遮遮掩掩,現在我們看到,公函也用於請託了。不論這發不發生作用,它表示請託可以公開進行了,無須避人,而且公權機關可以直接出面,而非只能以權力者個人名義。
其實,公然而行的請託,必然也只能以公權機關的名義。「某某官員希望對受賄官員從輕審判」,寫在判決書上總不像話吧,「某某局」希望從輕就好看多了。從發揮作用來說,這比個人請託還要好,審判機關准從其請的可能性還要大。
株洲市房管局希望從輕審判尹春燕,有什麼理由呢?法院沒有透露,審判長甚至表示那份函件「找不到了」。證據,是想找到就能找到,想找不到就找不到的。尹春燕「本身有法定的減輕處罰的情節」,是哪些,我們也不知道。我們知道尹春燕寫悔過書引用康德「頭頂的天空和心中的道德律」被紀委官員稱為「文采最好」。我們知道這份「文采最好」的悔過書「懇求組織上充分考慮我的所有積極表現……拉我一把」。
「組織上」,是一個寬廣的集合詞,我們所生活的社會,有著不同的機構在管理各項事務,對人進行教育、關懷、挽救以及處罰,它們的共同屬性是「組織上」。尹春燕自己也在「組織上」,尹春燕向「組織上」發出懇求,不特指組織的哪個分支,但這些分支可以相互作用。出具公函的機關的領導表示,受賄官員被刑拘,「已經是教育和處罰了,在不違背法律宗旨的前提下,希望法院從輕審判,這符合人之常情」,「我們是同一個單位的同事……我們盡自己的力量幫她」。一個公權機關,為其受賄官員請託,理由是如此荒謬!
希望從輕,七扯八拉也總得有些合適的理由,而株洲市房管局僅僅因為「同一個單位的同事」就可以發公函希望從輕。另外,公權機關有屬員,屬員之間才是同事。株洲市房管局出具公函,到底是機關打撈其屬員,還是機關屬員打撈其同事?若出於同事關系,函件為何不以同事聯名寄送法院?
刑拘就是「教育和處罰」,也被拿來作為從輕審判的說辭,按這個意思,官員犯罪後,當官變成了不當官,也是教育和懲罰了,簡直連審判都可以免除。這是「人之常情」,也大可以作為權力者相互打撈的預備理由。
房管局寄送公函,希望對犯罪官員「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從輕審判」;而這公函,正好可以成為從輕審判而「不違背法律」的證明。互相勾兌一下,沒有人「違背法律」,法律卻被擱置。
我剛看到過單位集體決策偽造公章,無法律責任可究。機關集體決策公函打撈官員當然也算不得什麼。這是些可以一葉知秋的事情。
文章來源:《華商報》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現在,悔過文采最好的原湖南株洲房管局產權處處長尹春燕已被判刑8年,判決書中將房管局希望從輕判決的函件作為證據列出。該案審判長表示房管局公函未影響判決,而是案件「本身有法定的減輕處罰的情節」。
貪官受審,機關打撈,堂而皇之。打官司就是打關係,向有說法,但是請託總是遮遮掩掩,現在我們看到,公函也用於請託了。不論這發不發生作用,它表示請託可以公開進行了,無須避人,而且公權機關可以直接出面,而非只能以權力者個人名義。
其實,公然而行的請託,必然也只能以公權機關的名義。「某某官員希望對受賄官員從輕審判」,寫在判決書上總不像話吧,「某某局」希望從輕就好看多了。從發揮作用來說,這比個人請託還要好,審判機關准從其請的可能性還要大。
株洲市房管局希望從輕審判尹春燕,有什麼理由呢?法院沒有透露,審判長甚至表示那份函件「找不到了」。證據,是想找到就能找到,想找不到就找不到的。尹春燕「本身有法定的減輕處罰的情節」,是哪些,我們也不知道。我們知道尹春燕寫悔過書引用康德「頭頂的天空和心中的道德律」被紀委官員稱為「文采最好」。我們知道這份「文采最好」的悔過書「懇求組織上充分考慮我的所有積極表現……拉我一把」。
「組織上」,是一個寬廣的集合詞,我們所生活的社會,有著不同的機構在管理各項事務,對人進行教育、關懷、挽救以及處罰,它們的共同屬性是「組織上」。尹春燕自己也在「組織上」,尹春燕向「組織上」發出懇求,不特指組織的哪個分支,但這些分支可以相互作用。出具公函的機關的領導表示,受賄官員被刑拘,「已經是教育和處罰了,在不違背法律宗旨的前提下,希望法院從輕審判,這符合人之常情」,「我們是同一個單位的同事……我們盡自己的力量幫她」。一個公權機關,為其受賄官員請託,理由是如此荒謬!
希望從輕,七扯八拉也總得有些合適的理由,而株洲市房管局僅僅因為「同一個單位的同事」就可以發公函希望從輕。另外,公權機關有屬員,屬員之間才是同事。株洲市房管局出具公函,到底是機關打撈其屬員,還是機關屬員打撈其同事?若出於同事關系,函件為何不以同事聯名寄送法院?
刑拘就是「教育和處罰」,也被拿來作為從輕審判的說辭,按這個意思,官員犯罪後,當官變成了不當官,也是教育和懲罰了,簡直連審判都可以免除。這是「人之常情」,也大可以作為權力者相互打撈的預備理由。
房管局寄送公函,希望對犯罪官員「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從輕審判」;而這公函,正好可以成為從輕審判而「不違背法律」的證明。互相勾兌一下,沒有人「違背法律」,法律卻被擱置。
我剛看到過單位集體決策偽造公章,無法律責任可究。機關集體決策公函打撈官員當然也算不得什麼。這是些可以一葉知秋的事情。
文章來源:《華商報》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