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3月4日訊】元月十八日,距離春節僅四天,眾所矚目的中國最年輕女富豪吳英非法集資案二審宣判,浙江省高級法院維持死刑判決。根據中國法律,死刑案件需要報請最高法院核准。如果裁定核准,將立即執行死刑。這個已被關押五年之久的年輕女子到了命懸一線的地步。當局選擇新年前夕宣判,意圖將案件影響降到最低。儘管如此,民間仍然掀起巨大聲浪,「刀下留人」甚至「吳英無罪」、「量刑過重」成為主流。然而元月三十日,新華社和眾多官方報刊以《大力整頓金融秩序,嚴打高利貸和非法集資》為題,報道溫家寶元月六日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官方此時高調發表這個講話,用意明顯。
吳英的浮沉傳奇
不是說中國老百姓有「仇富」心理嗎?為什麼這麼多人同情一個被指控「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巨大經濟損失」的億萬富翁?吳英,一九八一年五月出生於浙江一個農民家庭,從小表現出經商才能,先後從事美容店、KTV等行業,二○○六年成立本色控股集團,廣泛涉及商貿、廣告、酒店、裝飾材料、婚慶服務等眾多商業領域。由於高調張揚,一時間聞名全國。圍繞吳英和本色集團,有很多撲朔迷離的傳聞。她曾以數十億身家榮登中國富豪榜的前列。然而好景不長,吳英傳出被人綁架的消息,此後又收到一封夾有子彈的恐嚇信。
二○○七年二月,吳英被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名拘留,後被金華市檢察院以非法集資罪起訴,二○○九年金華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判決聲稱,二○○五年以來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為名,先後從林偉平等十一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七點七億元,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實際集資詐騙人民幣三點八億元。吳英不服上訴稱,本人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意圖,所借資金大部份用於公司經營活動,用於購買個人物品的是很小一部份,不存在肆意揮霍,不存在欺詐行為,也沒有虛構借款用途。又說,債權人都是親朋好友,不是不特定社會公眾,不屬於非法集資行為。二○一一年四月浙江省高院進行二審開庭。需要指出,無論一審和二審,都大大超過法定期限。
吳英案有很多蹊蹺的地方。她是綁架案的受害人,報警卻不被受理。被捕後未經審判,巨額資產被警方暗箱操作、非法處置,價格低估得離譜,有的乾脆不翼而飛。經過這般摧殘,吳英的公司無法經營下去,其資產化為烏有,法院卻以此認定吳英根本是詐騙,可謂倒果為因。羈押之初她被奇怪地取了一個「祝素貞」的假名字。當局還派人到看守所做臥底騙取她的信任,掌握她的動態。吳英關押期間檢舉了大批貪腐官員,不少已被證實,但法院卻未將之作為立功表現。判決指控吳英集資詐騙,而十一個所謂受害人卻不承認自己被騙。更令人瞠目的是,據傳有當地官員集體上書要求判處吳英死刑。吳英沒有多少民憤,「官憤」卻很大。種種不正常現象,使人懷疑吳英案不是一個普通案件,而是一起借助司法的謀殺。
為何判吳英死刑?
有人尖銳指出,殺吳英可謂「一箭三雕:一殺雞儆猴,恐嚇民間資金流動,阻撓自由金融制度,維持壟斷特權。二殺人滅口,埋葬吳英掌握的大量官員腐敗的證據。三殺人奪財,重新上演殺資本家血腥一幕,不是化私為公,而是化私為官」。第二點和第三點已見上述,這是地方當局判處吳英死刑的直接原因。
用草根企業家的鮮血來維持金融壟斷,是司法謀殺吳英的深層原因。集資詐騙處罰非常嚴厲,最高可以判處死刑。中國實施嚴格的金融市場壟斷制度,只有獲得許可證才能從事金融業務。這種金融壟斷缺乏效率,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民營企業佔目前企業的絕大多數,對GDP增長的貢獻最大,但絕大多數中小企業難以得到銀行支持,無法獲得貸款,民間借貸甚至高利貸成為它們不得已的選擇。地下金融在溫州等地區極其普遍,極大地促進民營經濟的發展,具有合理性也具有效率。地下金融出現問題,往往是政府的不作為和亂作為所致,而非地下金融或者說市場本身的問題。就吳英案來說,雖然後期出現資金緊缺問題,但如果沒有外力特別是司法不當介入,她未必不能順利渡過難關。吳英根本不符合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但她利用民間借貸取得的商業成功對金融壟斷體制形成重大威脅,不得不除。
二○○八年,浙江公檢法關於辦理集資類案件的會議紀要指出「為生產經營所需,以承諾還本分紅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對固定的人員籌集資金,主要用於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應作為民間借貸糾紛處理,「不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集資詐騙罪」。然而二○○八年以來浙江已經宣判了五例「非法集資案」的死刑,其中不乏吳英案這樣重大爭議的冤案。
吳英悲劇的啟示
今年是鄧小平「南巡」二十周年,也是中共十四大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道路的二十周年。而吳英的悲劇表明這種「中國特色」市場經濟是畸形的偽市場經濟。嚴刑峻法保護的國有金融壟斷,不是為了遵循價格信號以有效配置資源,服務經濟的發展,而是為了統治者攫取和瓜分財富。金融壟斷是政治專制在經濟上的體現。
吳英的遭遇對富人階層是一記警鐘。有人將之比喻為給所有富人的一封裝有子彈的恐嚇信:「你們的財富不過是暫時替權貴保管著,一旦需要,輕輕地羅織構陷就讓你傾家蕩產,不僅連本帶利地交出,可能還要搭上卿卿性命。」有識之士應當致力於改變不合理的制度,用自己的財富和才智積極支持和參與維權抗爭。只有在自由、民主、法治的制度下,人們才能安全地掙錢,否則縱使一時風光無限,也難以避免悲劇結局。政治專制、司法腐敗的社會,民間企業家的財富甚至生命都沒有保障,「物權法」和「人權法」都是形同虛設,只有權貴和豪強在狂歡。
同時,各種社會問題也是彼此關聯的。包括死刑存廢在內的司法問題,包括金融制度在內的經濟問題,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必須通盤解決,也即通過改變社會制度獲得總體解決。而另一方面,關注每一個受害者,關注每一個具體人權事件,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堅實步驟。吳英的生死背後,帶出人們關注民間借貸困局的啟示。
文章來源:《動向》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吳英的浮沉傳奇
不是說中國老百姓有「仇富」心理嗎?為什麼這麼多人同情一個被指控「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巨大經濟損失」的億萬富翁?吳英,一九八一年五月出生於浙江一個農民家庭,從小表現出經商才能,先後從事美容店、KTV等行業,二○○六年成立本色控股集團,廣泛涉及商貿、廣告、酒店、裝飾材料、婚慶服務等眾多商業領域。由於高調張揚,一時間聞名全國。圍繞吳英和本色集團,有很多撲朔迷離的傳聞。她曾以數十億身家榮登中國富豪榜的前列。然而好景不長,吳英傳出被人綁架的消息,此後又收到一封夾有子彈的恐嚇信。
二○○七年二月,吳英被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名拘留,後被金華市檢察院以非法集資罪起訴,二○○九年金華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判決聲稱,二○○五年以來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為名,先後從林偉平等十一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七點七億元,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實際集資詐騙人民幣三點八億元。吳英不服上訴稱,本人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意圖,所借資金大部份用於公司經營活動,用於購買個人物品的是很小一部份,不存在肆意揮霍,不存在欺詐行為,也沒有虛構借款用途。又說,債權人都是親朋好友,不是不特定社會公眾,不屬於非法集資行為。二○一一年四月浙江省高院進行二審開庭。需要指出,無論一審和二審,都大大超過法定期限。
吳英案有很多蹊蹺的地方。她是綁架案的受害人,報警卻不被受理。被捕後未經審判,巨額資產被警方暗箱操作、非法處置,價格低估得離譜,有的乾脆不翼而飛。經過這般摧殘,吳英的公司無法經營下去,其資產化為烏有,法院卻以此認定吳英根本是詐騙,可謂倒果為因。羈押之初她被奇怪地取了一個「祝素貞」的假名字。當局還派人到看守所做臥底騙取她的信任,掌握她的動態。吳英關押期間檢舉了大批貪腐官員,不少已被證實,但法院卻未將之作為立功表現。判決指控吳英集資詐騙,而十一個所謂受害人卻不承認自己被騙。更令人瞠目的是,據傳有當地官員集體上書要求判處吳英死刑。吳英沒有多少民憤,「官憤」卻很大。種種不正常現象,使人懷疑吳英案不是一個普通案件,而是一起借助司法的謀殺。
為何判吳英死刑?
有人尖銳指出,殺吳英可謂「一箭三雕:一殺雞儆猴,恐嚇民間資金流動,阻撓自由金融制度,維持壟斷特權。二殺人滅口,埋葬吳英掌握的大量官員腐敗的證據。三殺人奪財,重新上演殺資本家血腥一幕,不是化私為公,而是化私為官」。第二點和第三點已見上述,這是地方當局判處吳英死刑的直接原因。
用草根企業家的鮮血來維持金融壟斷,是司法謀殺吳英的深層原因。集資詐騙處罰非常嚴厲,最高可以判處死刑。中國實施嚴格的金融市場壟斷制度,只有獲得許可證才能從事金融業務。這種金融壟斷缺乏效率,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民營企業佔目前企業的絕大多數,對GDP增長的貢獻最大,但絕大多數中小企業難以得到銀行支持,無法獲得貸款,民間借貸甚至高利貸成為它們不得已的選擇。地下金融在溫州等地區極其普遍,極大地促進民營經濟的發展,具有合理性也具有效率。地下金融出現問題,往往是政府的不作為和亂作為所致,而非地下金融或者說市場本身的問題。就吳英案來說,雖然後期出現資金緊缺問題,但如果沒有外力特別是司法不當介入,她未必不能順利渡過難關。吳英根本不符合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但她利用民間借貸取得的商業成功對金融壟斷體制形成重大威脅,不得不除。
二○○八年,浙江公檢法關於辦理集資類案件的會議紀要指出「為生產經營所需,以承諾還本分紅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對固定的人員籌集資金,主要用於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應作為民間借貸糾紛處理,「不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集資詐騙罪」。然而二○○八年以來浙江已經宣判了五例「非法集資案」的死刑,其中不乏吳英案這樣重大爭議的冤案。
吳英悲劇的啟示
今年是鄧小平「南巡」二十周年,也是中共十四大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道路的二十周年。而吳英的悲劇表明這種「中國特色」市場經濟是畸形的偽市場經濟。嚴刑峻法保護的國有金融壟斷,不是為了遵循價格信號以有效配置資源,服務經濟的發展,而是為了統治者攫取和瓜分財富。金融壟斷是政治專制在經濟上的體現。
吳英的遭遇對富人階層是一記警鐘。有人將之比喻為給所有富人的一封裝有子彈的恐嚇信:「你們的財富不過是暫時替權貴保管著,一旦需要,輕輕地羅織構陷就讓你傾家蕩產,不僅連本帶利地交出,可能還要搭上卿卿性命。」有識之士應當致力於改變不合理的制度,用自己的財富和才智積極支持和參與維權抗爭。只有在自由、民主、法治的制度下,人們才能安全地掙錢,否則縱使一時風光無限,也難以避免悲劇結局。政治專制、司法腐敗的社會,民間企業家的財富甚至生命都沒有保障,「物權法」和「人權法」都是形同虛設,只有權貴和豪強在狂歡。
同時,各種社會問題也是彼此關聯的。包括死刑存廢在內的司法問題,包括金融制度在內的經濟問題,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必須通盤解決,也即通過改變社會制度獲得總體解決。而另一方面,關注每一個受害者,關注每一個具體人權事件,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堅實步驟。吳英的生死背後,帶出人們關注民間借貸困局的啟示。
文章來源:《動向》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