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來雲仙纜車 判繳娛樂稅

2012年07月18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7月17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7日電)新北市政府先前以烏來雲仙樂園的空中纜車屬遊樂設施,向烏來觀光公司課徵娛樂稅;烏來觀光公司認為纜車是運輸工具,打行政官司爭取免課稅。行政法院判烏來觀光公司敗訴。

烏來觀光公司今天表示,因無法連絡上公司內可對判決回應的主管,暫無法回應,公司也會等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後續對策。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新北市稅捐稽徵處主張,烏來空中纜車是招徠遊客的重要賣點,是烏來觀光公司經營雲仙樂園所一併提供的娛樂機能設施,遊客購買入場券搭乘空中纜車時,已進入雲仙樂園服務範圍,因此依規定課徵99年9、10月的娛樂稅共新台幣6萬多元。

烏來觀光公司則主張,纜車是民國53年間架設,當初設立目的與現在的功用,都是作為交通運輸工具使用,不是娛樂設施,平常也會有林班、台電、電信工程人員搭乘纜車,但這些人絕非遊覽。不能因為纜車位於雲仙樂園內,就認定是雲仙樂園的娛樂設施。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纜車具有廣泛景觀視野,烏來觀光公司自身在攬客的雲仙樂園簡介裡也強調「...邁向21世紀的雲仙樂園...配合推出新型空中纜車」等字樣,顯示烏來觀光公司已把纜車視為雲仙樂園的娛樂設施,實際營業也證明纜車與雲仙樂園有不可分的屬性,因此判烏來觀光公司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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