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鳳強案不起訴 回歸行政責任

2012年08月20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8月20日訊】(中央社記者陳培煌台北20日電)軍高檢偵辦海軍168艦隊長張鳳強少將案,認定所為非屬刑事不法範疇,宜由權責單位檢討操演紀律,追究失職人員行政責任。

國防部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偵辦張鳳強涉嫌「違反長官職責」等罪案,已經偵查終結,犯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

軍高檢指出,接獲海軍艦隊指揮部移送本案後,調取海上描跡圖等資料,傳訊參加海軍年度訓練總驗收的隨艦參演人員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負責作戰演訓的相關主管到庭說明,並請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提供調查報告及佐證資料。

軍高檢認定,張鳳強指揮管制所屬操演支隊,於7月25日7時自蘇澳港出發,赴台灣東部海域執行操演,執行各階段應變處置與戰術測考,於26日晚間6時返港。操演期間查無不受領狀況處置、不接受戰術測考、不執行演練課目等情事。

因此,軍高檢表示,難認有陸海空軍刑法「違反長官職責」罪章的第42條第1項擅離配置地、「違反部屬職責」罪章的第47條第1項違抗軍事命令罪嫌。

軍高檢認為,海軍101年度訓練總驗收艦隊一般戰術對抗計畫,已明確律定操演海域。支隊長雖得自由運用戰術作為,爭取全般勝利,但率領支隊軍艦駛出操演海域,仍須獲得統裁部核准。

軍高檢表示,張鳳強率艦越域操演未獲核准,隨艦海上裁判小組長獲悉後未依規定下達狀況誘導使其返回操演海域或向統裁部反映;統裁部接獲支隊信文,誤判信文為依計畫執行的例行性報告,以致未能依程序處理,這些所為非屬刑事不法範疇,宜由權責單位就全案詳實檢討「操演紀律」,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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