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14日訊】(中央社記者陳偉婷、溫貴香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建教生每日訓練不得逾8小時且有生活津貼。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明確規範建教合作制度與監督、建教合作契約及建教生訓練契約訂定、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等。
條文明定,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按月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且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基本工資,也不得預扣生活津貼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見習生等,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勞工總數1/4。
建教生受訓時間,條文規定,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兩週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且不得在晚上8時到隔日上午6時受訓。建教生連續受訓4小時,至少應休息30分鐘,每7日至少應有1天例假,且遇勞基法規定的放假日也應休息。
如果建教合作機構沒按規定給生活津貼或讓建教生超時受訓,條文明定處業者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兩次處罰仍未改善者,3年內不得參與建教合作,並公布名稱和負責人姓名。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學校應指派教師每兩週至少1次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如果違反這項規定,應令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能處停辦建教合作1到2年。
申訴機制部分,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建教生因建教合作發生爭議,得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訴,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應設立「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納入外部申訴制度。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林淑芬下午舉行記者會表示,等了43年,弱勢建教生終於有專法保障,不再淪為賤價生,有公平受教權,不再過勞。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明確規範建教合作制度與監督、建教合作契約及建教生訓練契約訂定、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等。
條文明定,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按月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且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基本工資,也不得預扣生活津貼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見習生等,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勞工總數1/4。
建教生受訓時間,條文規定,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兩週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且不得在晚上8時到隔日上午6時受訓。建教生連續受訓4小時,至少應休息30分鐘,每7日至少應有1天例假,且遇勞基法規定的放假日也應休息。
如果建教合作機構沒按規定給生活津貼或讓建教生超時受訓,條文明定處業者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兩次處罰仍未改善者,3年內不得參與建教合作,並公布名稱和負責人姓名。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學校應指派教師每兩週至少1次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如果違反這項規定,應令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能處停辦建教合作1到2年。
申訴機制部分,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建教生因建教合作發生爭議,得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訴,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應設立「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納入外部申訴制度。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林淑芬下午舉行記者會表示,等了43年,弱勢建教生終於有專法保障,不再淪為賤價生,有公平受教權,不再過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