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籲修公共工程基本合約

2012年12月21日財經
【新唐人2012年12月21日訊】(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21日電)台灣區綜合營造公會今天舉行會員大會,工信工程總裁潘俊榮指出,政府發包公共工程所使用的基本合約條款數十年未變,應該翻新;營造業的押標金制也應廢止。

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公會今天舉行第26屆第 2次會員大會,公會理事長陳煌銘表示,營造業承攬公共工程,因為契約不公平、工程設計規畫不周全,造成無數履約爭議,為了建立符合國際潮流的履約爭議處理機制,經立法院長王金平協助,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達成履約爭議經調解不成立時,一方提出仲裁,他方不得拒絕的共識,可惜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未通過。

陳煌銘指出,公會將盡最大努力爭取仲裁條款。

潘俊榮指出,目前政府機關發包公共工程所使用的基本合約已經數十年未變,條款內容包括諸多不公平條文,例如施工中土地無法徵收,或工程中地主變更設計等,應該由工程單位和政府單位協調解決,並非全數由工程單位負責,這項基本合約也應翻新。

潘俊榮說,工程單位標政府工程要先付押標金,最高達新台幣5000萬元,若標到工程時,押標金再轉為履約保證,但其實這項行政命令會增加工程單位的成本負擔,沒有必要存在。

潘俊榮強調,政府工程開國際標時,合約中對國外廠商附有仲裁條款,但對國內工程單位卻沒有仲裁條款,政府應該重新思考完整仲裁條款的精神,不能因人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