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10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0日電)最高法院今天將吳敏誠殺人案發回高院更審。最高院指出,死刑案件應將刑法第57條各項事由逐一檢視、審酌,以求謹慎。
全案緣於吳敏誠在民國82年間殺死女友服刑出獄後,又不滿黃姓女友想分手,98年在黃女任教的托育中心前當街槍殺對方,除一審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外,從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到更二審均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刑法第57條指出10款事由:科刑時要審酌犯罪動機及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犯罪的手段、犯罪行為人的生活狀況、犯罪行為人的品行、犯罪行為人的智識程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的程度、犯罪所生的危險或損害、犯罪後的態度。
最高法院說,科處死刑案件,應審酌對被告有利、不利的科刑因素,尤其應逐一檢視刑法第57條的10款事由,以類似「盤點存貨」的思維,詳實清點,讓犯罪行為人是以「活生生的社會人」而非「孤立的犯罪人」面目呈現,否則不符憲法比例原則。
最高法院說,以殺人罪為例,法定刑範圍自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至死刑都是可裁量的範圍,在「無期徒刑」與「死刑」間,雖以「有無教化可能」審酌,但刑法第57條並未提供法院選擇的具體標準。
最高法院認為,必須考量犯罪行為人的人格形成及其他相關背景,以實證調查方式進行評估,才是正當的法律程序。
全案緣於吳敏誠在民國82年間殺死女友服刑出獄後,又不滿黃姓女友想分手,98年在黃女任教的托育中心前當街槍殺對方,除一審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外,從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到更二審均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刑法第57條指出10款事由:科刑時要審酌犯罪動機及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犯罪的手段、犯罪行為人的生活狀況、犯罪行為人的品行、犯罪行為人的智識程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的程度、犯罪所生的危險或損害、犯罪後的態度。
最高法院說,科處死刑案件,應審酌對被告有利、不利的科刑因素,尤其應逐一檢視刑法第57條的10款事由,以類似「盤點存貨」的思維,詳實清點,讓犯罪行為人是以「活生生的社會人」而非「孤立的犯罪人」面目呈現,否則不符憲法比例原則。
最高法院說,以殺人罪為例,法定刑範圍自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至死刑都是可裁量的範圍,在「無期徒刑」與「死刑」間,雖以「有無教化可能」審酌,但刑法第57條並未提供法院選擇的具體標準。
最高法院認為,必須考量犯罪行為人的人格形成及其他相關背景,以實證調查方式進行評估,才是正當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