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轉換繼承人舉證責任

2013年01月11日台灣
【新唐人2013年01月11日訊】(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1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規定,落實限定繼承美意,繼承人若遭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追討債務時,不需負舉證責任。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規定,繼承人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根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將舉證責任轉換到債權人,真正落實限定繼承美意。

有律師身分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吳宜臻受訪表示,「限定繼承」是繼承多少遺產就還多少債務,但現行規定對繼承的遺產小於債務時,一旦被債權人追討債務,須自行舉證。修法後舉證責任轉換到債權人,可減輕很多繼承人負擔。

她舉例,假如繼承新台幣10萬元遺產,但已死亡的被繼承人生前積欠100萬元債務,繼承人一旦被告、被追討原先被繼承人債務時,就要去調所得歸戶清冊、清查所有帳戶,非常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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