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地馬拉採礦 3階段許可

2013年03月07日財經
【新唐人2013年03月07日訊】(中央社台北7日電)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大使館經濟參事處蒐集商情資訊指出,瓜國礦業法規定,投資採礦必須向能源礦業部申請許可證,分官方認可證、探勘許可證及開採許可證等3階段。

經濟參事處表示,台商若有意投資瓜國採礦,申請必備文件:

1、填寫申請書(3階段的申請書相同)。

2、財力證明。

3、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司章程影本,並先經合法驗證。

4、採區坐落地點及相關資訊敘述,並檢附經土木工程師、地質學家或礦業主簽名的地圖表正本或影本資料。

5、經土木工程師、地質學家或礦業主簽名的工作執行計畫書。

6、申請人身份證。

7、檢附申請案內地圖表及工作執行計畫書簽名的土木工程師現行有效資格證件正本。

另依瓜國礦業法第20條規定,申請開採許可證案件必須先向環境及天然資源保護部提出環評報告,並檢附該送審文件的收件影本證明。

能源礦業部須待環境及天然資源保護部對環評報告核准後,才可據以核發許可證。

區域範圍限制:申請官方認可證其範圍為不能小於500平方公裡及不能大於3000平方公裡;申請探勘許可證範圍不能大於100平方公裡;申請開採許可證範圍不能大於20平方公裡。

核可證效期:官方認可證(6個月)、探勘許可證(3年)及開採許可證(25年)。

受理單位:能源礦業部礦業總局法制部門。以上必備文件正本及所有附件,另備影本兩份,向能源礦業部礦業總局法制部門送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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