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7月2日訊】筆者(劉紅霞)被鄭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稱為“2010.11.12劉紅霞被盜案”,在金水第二分局無限度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至今沒有給筆者下發是否立案的法律文書。筆者邏輯分析,他們在案卷裡面做了手腳或者筆者於2011年8月所舉證據根本就沒有入卷宗。
鑒於中共當局高調反腐卻實際癱瘓的局面,面對鄭州以政法委書記黃保衛為首的官僚黑社會集團的常年倡狂地耍無賴,筆者決定網路實名舉證。
證據一:證明結論“犯罪嫌疑人閆鵬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閆鵬於2007年10月18日親筆寫下的“200萬園給劉紅霞、我和紅霞的兩套房(村民福利房)給紅霞一套”。(筆者婚後家庭共有財產為數千平方房產、兩套村民福利房、非法經營的五家合股樁機幾天的業務量就是大幾十萬,這點財產在當時僅僅是他認為應該給筆者的所以在這樣哄騙筆者17大不到北京上訪)
(2)筆者“被離婚”的卷宗中第000029號,“犯罪嫌疑人稱婚後其多次起訴離婚,無任何婚前婚後財產,婚後無存款無債權無債務”。(此證據在筆者多次催促公安、法院相互交叉筆者所有在法院證據抓捕罪犯遭到他們拒絕,無奈今日舉出)
證據二:證明結論是鄭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早在2011年1月份已經知道案情卻拒絕告知筆者,金水區在明瞭案件的情況下保護犯罪嫌疑人拒絕受害人瞭解案情,製造偽證說筆者沒有證據!(詳情用穀歌搜索《貪官的氾濫乃國民的災難》,筆者百度博客的原創稿件被已被無故刪除!)
(1)、立案申請(由於報案時閆鵬稱門是他撬開的,房不讓筆者住。經筆者詢問,閆鵬承認此行為全是他一人所做!筆者在兩個月多次問他所要筆者財產遭拒絕!當時是在2011年1月2日通過EA156670596CSEA156670576CSEA156670619CS等特快專遞郵寄給李新民、秦玉海、黃保衛等河南政法系統高官。寄信見證人為王朋、王翠霞),該申請當時已經把失竊財產清單列出。
(2)、鄭公金二不立字(2011)0003號《不予立案通知》。(注:此證據是金水第二分局在拒絕筆者舉證的情況下發放的。當時警號為014152的警官稱筆者東西沒有丟失,而且下發的第一份《不予立案通知》的立案時間為2010.11.8,後經筆者質疑後014152撕掉第一份換成該份)。
(3)筆者提交覆議申請時的情況的證明(由於筆者在2011年1月郵寄信件給河南政法系統
各層領導時說明盜竊案情況已經說明屋裡大致物品,警號為014152的警官在拒絕筆者舉證下發《不予立案通知》時稱筆者的所有物品沒有丟失),證明鄭州市公安局在決定下發覆議結果前已經被筆者告知基本案情卻不調查。
(4)鄭公金二刑複字【2011】003號《覆議決定書》,是在2011年4月25日拿到的,做出決定時間為2011年4月2日(當時一個比較好的警官單偉哲卻說東西到底被盜沒有公安局不知道,申請人要求瞭解案情遭到金水一號蒼蠅孟慶剛的拒絕)。說明金水公安第二分局在對案情明瞭的情況由於一號蒼蠅孟慶剛的干擾既不調查也不取證!
證據三:證明結論為筆者娘家傳家寶在筆者房屋中的存在性。
(詳情登陸穀歌搜索《“千萬財富”強姦了中國法律?》一文,該文在筆者的百度博客裡被無故刪除。)
(1)、筆者在河南省女子勞教所日記中2010年9月26日的日記(筆者在勞教所記錄多本日記,已經於2011年8月向公安提交部分日記,日記中多次提到筆者娘家的傳家寶一事,歡迎公安機關對日記形成時間作出鑒定)
(2)筆者在勞教所於2010年8月13日的信件,後朋友張素珍、賈擁的回信。(信件中含有筆者娘家傳家寶一事的情況,此三份證據已經於2011年8月向公安提交過,歡迎公安對證據形成時間做出鑒定)
(3)2011年5月13日賈擁、張素珍出具的證明他們兩份回信及筆者信件真實性的證明,此證明附帶兩人身份證號。(提交給公安後,公安拒不調查。歡迎公安對此證據的真實性做出調查!)
請體制內外正義人士關注此案,還我公道!我希望鄭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儘快下發是否立案的法律文書。其它證據,如果需要我會陸續舉出!(圖片:作者提供)
鑒於中共當局高調反腐卻實際癱瘓的局面,面對鄭州以政法委書記黃保衛為首的官僚黑社會集團的常年倡狂地耍無賴,筆者決定網路實名舉證。
證據一:證明結論“犯罪嫌疑人閆鵬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閆鵬於2007年10月18日親筆寫下的“200萬園給劉紅霞、我和紅霞的兩套房(村民福利房)給紅霞一套”。(筆者婚後家庭共有財產為數千平方房產、兩套村民福利房、非法經營的五家合股樁機幾天的業務量就是大幾十萬,這點財產在當時僅僅是他認為應該給筆者的所以在這樣哄騙筆者17大不到北京上訪)
(2)筆者“被離婚”的卷宗中第000029號,“犯罪嫌疑人稱婚後其多次起訴離婚,無任何婚前婚後財產,婚後無存款無債權無債務”。(此證據在筆者多次催促公安、法院相互交叉筆者所有在法院證據抓捕罪犯遭到他們拒絕,無奈今日舉出)
證據二:證明結論是鄭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早在2011年1月份已經知道案情卻拒絕告知筆者,金水區在明瞭案件的情況下保護犯罪嫌疑人拒絕受害人瞭解案情,製造偽證說筆者沒有證據!(詳情用穀歌搜索《貪官的氾濫乃國民的災難》,筆者百度博客的原創稿件被已被無故刪除!)
(1)、立案申請(由於報案時閆鵬稱門是他撬開的,房不讓筆者住。經筆者詢問,閆鵬承認此行為全是他一人所做!筆者在兩個月多次問他所要筆者財產遭拒絕!當時是在2011年1月2日通過EA156670596CSEA156670576CSEA156670619CS等特快專遞郵寄給李新民、秦玉海、黃保衛等河南政法系統高官。寄信見證人為王朋、王翠霞),該申請當時已經把失竊財產清單列出。
(2)、鄭公金二不立字(2011)0003號《不予立案通知》。(注:此證據是金水第二分局在拒絕筆者舉證的情況下發放的。當時警號為014152的警官稱筆者東西沒有丟失,而且下發的第一份《不予立案通知》的立案時間為2010.11.8,後經筆者質疑後014152撕掉第一份換成該份)。
(3)筆者提交覆議申請時的情況的證明(由於筆者在2011年1月郵寄信件給河南政法系統
各層領導時說明盜竊案情況已經說明屋裡大致物品,警號為014152的警官在拒絕筆者舉證下發《不予立案通知》時稱筆者的所有物品沒有丟失),證明鄭州市公安局在決定下發覆議結果前已經被筆者告知基本案情卻不調查。
(4)鄭公金二刑複字【2011】003號《覆議決定書》,是在2011年4月25日拿到的,做出決定時間為2011年4月2日(當時一個比較好的警官單偉哲卻說東西到底被盜沒有公安局不知道,申請人要求瞭解案情遭到金水一號蒼蠅孟慶剛的拒絕)。說明金水公安第二分局在對案情明瞭的情況由於一號蒼蠅孟慶剛的干擾既不調查也不取證!
證據三:證明結論為筆者娘家傳家寶在筆者房屋中的存在性。
(詳情登陸穀歌搜索《“千萬財富”強姦了中國法律?》一文,該文在筆者的百度博客裡被無故刪除。)
(1)、筆者在河南省女子勞教所日記中2010年9月26日的日記(筆者在勞教所記錄多本日記,已經於2011年8月向公安提交部分日記,日記中多次提到筆者娘家的傳家寶一事,歡迎公安機關對日記形成時間作出鑒定)
(2)筆者在勞教所於2010年8月13日的信件,後朋友張素珍、賈擁的回信。(信件中含有筆者娘家傳家寶一事的情況,此三份證據已經於2011年8月向公安提交過,歡迎公安對證據形成時間做出鑒定)
(3)2011年5月13日賈擁、張素珍出具的證明他們兩份回信及筆者信件真實性的證明,此證明附帶兩人身份證號。(提交給公安後,公安拒不調查。歡迎公安對此證據的真實性做出調查!)
請體制內外正義人士關注此案,還我公道!我希望鄭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儘快下發是否立案的法律文書。其它證據,如果需要我會陸續舉出!(圖片:作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