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再出司法解釋 助警方打壓網絡資訊自由

2013年09月09日時政
【新唐人2013年9月10日訊】(新唐人記者宋風綜合報導)繼大陸警方近來密集打擊“網絡傳謠”等所謂“犯罪”之後,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簡稱兩高)9月9日又發佈司法解釋稱,把利用網絡誹謗他人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屬“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定性為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犯罪。不過,兩高的新司法解釋受到了外界的強烈質疑。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下午15時召開新聞發佈會稱:同一網絡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流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等情形,應定為“情節嚴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網民一片質疑聲:法治的喪鐘

“兩高”的司法解釋出臺後,網民輿論一片譁然。網民紛紛指出,作為中共最高司法機關,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居然推出這種無視基本法律和法治原則的司法解釋,等於是敲響了中國法治的喪鐘,使中國重新倒退到30多年前可以由公安機關隨意抓人定罪的“文化大革命”和毛澤東時代,警察機關牢牢掌控著公民是否犯罪的裁判權、判定權,中國由此正式成為一個警察國家。

許多法律人則表示,中共當局做法和說法是無知得可笑。一些批評者還指出,假如說言論自由只是指當局所喜歡的言論自由,那就等於是說秦始皇暴政下的中國,以及希特勒統治下的德國也有高度的言論自由,因為在那些最黑暗的國家,人民依然可以自由地發言讚美統治者;這種言論自由的說法顯然是一個笑話,而中共當局對言論自由的理解就是一個笑話。

微薄上更是議論聲一片,網友紛紛表達自己的觀點。

@林萍在日本:誹謗罪是自訴罪,必須由被誹謗人主動起訴,法院才可受理,否則法院不能主動受理,其他機構更無權介入。兩高的解釋給了警察無限自由的裁量權,如何判定是謠言?如何斷定是主觀造謠?什麼樣的標準屬情節嚴重?同“反革命”一樣,這是赤裸裸的“口袋罪”,以後警察要抓人用這個帽子往你頭上一扣就行了。

@澤璽珠寶-常州:怎麼成這樣了!難道向10戶人家一把菜刀方向發展嗎?

@趙冬苓:在下有一事不明:有些海外用戶要違反了兩高解釋,警察打算如何對他們執法?如果不執法,是警察不作為瀆職呢,還是在法律面前不平等?

@王甫律師:《生死由命,我要發言》——兩高將司法捆綁在妨害言論自由的機器之上,這是對公民思想自由權赤裸裸的恫嚇,這是對公民表達權毫不掩飾的打壓。過幾日抽出時間,將撰文反駁,今晚先發文章標題,請各位轉發500次以示預告。

言論自由過度?還是不夠?

執法尺度法律專家,專職律師和社會問題學者金小鵬在接受《BBC》採訪時表示,隨著中國互聯網使用的日益普及,如果這個問題的處理方式不正確,可能引起更多的負面作用。

金律師認為討論這個問題首先要考慮到中國是言論自由太多了,還是言論自由還不夠充分;其次,也要看網絡消息發佈是否必須百分百準確。

他指出,如果管理、處罰過度,就會影響言論自由,而且,“比如說在揭露負面消息的時候,不能夠要求網民都能做到百分百的準確”。

金律師還認為,很有必要搞明確哪些是純粹的“謠言”,哪些是思想、學術和政治方面的觀點,以及哪些是批評和表達不同意見的自由。

他說:“如果這個界限劃不清,就會可能是假借打擊謠言知名,實際上去限制言論自由。”

金律師認為,中國的民法已經針對造謠、誹謗等行為有很完善的立法,因此他不認為應對網絡傳謠動用刑法和警察系統:“網絡資訊的真實與否應該交與法庭來判斷,而不是其他什麼政府部門。否則這個判斷的過程就是不公開的。”

他還指出,中國近年來很多反腐案件都是因為先有網民揭發才得以破案,因此不能因為有些網絡意見和發佈資訊不準確就一概嚴加打壓。

慣性“運動式”治理?

近日來,繼北京、江蘇率先逮捕涉嫌傳謠的著名網絡寫手“秦火火”、“立二拆四”、周祿寶以來,上海、山西、陝西、河南、海南的多個省市也宣佈採取行動。

海南省公安廳週三公佈驚人數字,稱今年以來,已辦理相關案件150多起,處理嫌疑人506人。

其中一個令人哭笑不得的是,一位安徽網民因為在網上詢問某地是否發生了命案而被投入監獄。

根據《人民日報》的統計,在新浪和騰訊微博上,擁有超過千萬粉絲的用戶有200多人,粉絲超過10萬粉絲的微博用戶則有近兩萬人。因“嫖娼”被抓捕的美籍「薛蠻子」就有1千多萬粉絲。

有網民稱,超過一周的“打擊傳謠”行動已對新浪微博造成影響。內地著名房地產商人、SOHO中國董事長潘石屹今早在網上表示,“微博上少了不少人”。

通過“運動式”行動治理社會問題,是中共習慣的做法。但早有研究人士指出“運動式治理”的弊端,稱其易矯枉過正,造成冤假錯案。

許多觀察家指出,8月19日,中共高層要求宣傳部門要大力打擊通過互聯網發表中共當局不喜歡言論的知識份子和網民;第二天,中國各地的公安機關就展開了轟轟烈烈的所謂的“打擊網絡謠言”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