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9月12日訊】2013年9月2日晚20:30左右瀋陽市東陵(渾南新區)公安分局五三派出所門前呼嘯而至一輛救護車,從車上下來幾名貌似醫護人員的的人,在該所李非副所長,男,警號為:113130的帶領之下來到該所警務室強行把康素萍帶上車……一切都源於12屆全運會。
2013年8月31日下午16:00,12屆全運會開幕式在遼寧省瀋陽市奧體中心舉行,屆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參加,萬眾矚目。
2013年8月30日晚23:58康素萍從北京南站乘坐D609次車於31日晨5:49抵達瀋陽北站。7:10來到瀋陽奧體中南門,希望可以買票入場觀看,儘管積極良性理智合法的努力仍無效無果。當日中午該中心周邊全面戒嚴,警車、警察、武警林立……
大約14:00康素萍正在驗票口依序依法和諧理智的和現場工作人員協調想憑票入場(絕對是依法買票)之時,身邊突然來了一群著裝警察,被告知:「康素萍站在這裡就是犯法,擾亂社會秩序,觸犯刑法……」其中一名警號為:106010的男警察衝上來掐著康素萍的脖子、擰著康素萍胳膊連喊帶叫的把康素萍強行塞進警車裡(康素萍幾乎被搡趴在地上)拉到五三派出所,一進派出所的門,冷不防又衝出來一名警察再次掐著康素萍的脖子連吼帯罵還不準其許上廁所。
接下來,是一名警號為:104813的警察問話並索要康素萍的證明,並且揚言要把康素萍:「一,送往棋盤山;二,送去精神病醫院。」問話之後被關押於該所101侯問室。
大約在傍晚18:10時,警號為:104813的警察叫我跟他一起走,同行的共有5名警察(3女2男)由104813開車。我問他:「帶我到哪裡去?市看守所、精神病醫院、還是亂墳崗,無論哪裡都應該明確告訴我,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知情權。」
104813說:「送棋盤山。」大約在19:00突然掉轉車頭說:「是演習、操練!還鄭重誠諾給我和我的朋友,不會傷害我,要妥善安置我,送我回家……」之後104813把車開到一家海鮮酒樓的門外交給兩名自稱是遼寧省信訪局的人(不肯出示任何證件和身份證明),我不肯下車。
104813說他的警察身份就是保證。我說我是來看全運會開幕式的不是來上訪的,我要上訪也該在北京,而不會到遼寧來下訪,他和陝西是平級,無許可權於我的問題解決。我不要和他們談。信訪局二人說先下來休息,大家一起聊聊不妨。警察的態度也很堅決,無奈只好下車隨二人進入大堂,坐下之後,他們詢問我的基本情況(一再追問並且對談話全程錄音錄像,不知他們是何意圖,我只能被動接受。我為魚肉人為刀俎,任人宰割,卻無絲毫還手之力),同時索要我的上訪材料,我沒有攜帶材料,只好口述我上訪的前因後果。之後大約在22:30左右,又開車把我拉回五三派出所交給該所警察。
接下來在該所一間警務室裡(該所大廳內右側第一間)要了我的身份證明核查並與我屬地聯繫,之後耳語同時攜帶一張我的身份信息登錄文本離開,再回來時要求給我做筆錄,那張之前帶出去的那份我的身份信息登錄文本旁邊(右下方)赫然寫了一個名字:「陳某某」,是領導批複的簽名還是……?我不得而知。
2013年9月1日早上,五三派出所李非副所長(著裝)和所長王某(著便裝,李非說其是所長王某,男)來到101侯問室,檢查我的隨身物品,翻查我的手機,之後全部強行沒收。
當晚21:40左右五三派出所李非副所長警號為:113130拿了一份訓誡書給我,並且要求我簽字,我看過內容之後拒絕簽字,理由如下:
首先,我只是依法依序、合理理性的希望和要求買票觀看12屆全運會開幕式,並無任何違法行為,更無到遼寧省瀋陽市下訪的絲毫行為和要求,也未攜帶任何與上訪有關的蛛絲馬跡。
其次,這份訓誡書子虛烏有,並且涉嫌誣陷我「非法上訪,擾亂社會秩序。」
備註:我是無辜被抓到五三派出所的,該所憑什麼無故抓人在先,之後又任意關押、做筆錄(我皆無語)、沒收控制隨身物品、還要訓誡,到底想干設麼?拉我去見遼寧省信訪局的人是想要確定身份鎖定目標,以欲加之罪為名,行打擊報復之實,對吧?!因為2013年2月15日在北京市馬家樓接濟中心門前我和眾訪民一起攔了遼寧省信訪局的截訪車,制止了一起非法暴力截訪事件(我當時被遼寧截訪的人和車輛撞傷打傷至今無果),一切皆源於此吧,給我羅列罪名,公報私仇!
截止9月2日中午之前,不曾給我提供過食物和水,31日晚我在該所內已被凍感冒,但是,既無醫也無葯。並且在此期間被該所警察打罵。
9月2日上午,警察曾某某,男,警號為:113188跟我談話,核查我的身份信息,了解情況,談話間說我老打坐是不是邪教法輪功,真善忍之類……我說別亂扣帽子亂定罪名,我膽小,別嚇著我哦,我只是席地盤腿而坐,僅此而已。中午,給我拿來了盒飯(這是第一次)。我不吃,抗議他們的違法行為,並且索要該所對我的執法憑證和法律依據,要求出具書面文書,並且告知我被打被關被虐待的事實經過。113188滿口承諾,要違法警察給我賠禮道歉並且改善工作作風……
下午,113188依然跟我談話,還是延續上午的車軲轆話,在耗費我的體力和精力。因為我不但沒吃沒喝而且還在生病,身體已經很虛弱,饑寒交迫,生命跡象疲弱不堪……
突然進來一名女警察警號為:103823.手裡抱了一本很厚很大的書,一屁股坐到我的面前,大聲狂吼:「我告訴你康素萍,別以為你做的事我們不知道,你全國各地到處跑,你的行為是公開挑戰政府、公開挑戰政權、公開挑戰公安、公開挑戰共產黨!我們已上報公安部,治你得罪,專門治你這樣的人,就說12屆全運會開幕式,習近平在主席台上講話時,你衝擊會場,擾亂公共秩序……」
我在想:全運會開幕式是16:00舉行,我已於14:00被警察抓回派出所關押,試問:「我怎樣去衝擊會場,擾亂公共秩序。」
我衰弱的蜷縮在椅子上,無語的同時無力也無奈!
103823並無一絲的良心發現,繼續狂吼:「信不信,把你的家人、孩子、親朋全都弄來,讓他們看看你的樣子……」
接下來,不知是103823喊累了還是戰略戰術上的需要,她的態度發生了180度的逆轉,走到我面前,一臉讓人看了就會起雞皮疙瘩的複雜而肉麻的表情(瞬間在我的腦子裡閃現的是大灰狼變成了狼外婆的畫面和困惑),她的臉上掛著鱷魚般的眼淚,鉗子一般的手捏住我的手,死命的搖晃著、抖動著,不騙您說,我的胳膊都快脫臼了,腦袋嗡嗡的直犯暈……我說求求你別晃了,請讓我安靜、安寧,我很疲憊。
103823:「共產黨不可能認錯,給你點補償,你得點實惠算了,這樣,你多有面子啊。絕不可能給你出具書面手續的……」
我無語。
103823:「給你買張機票,我陪你去賓館開個房間好好休息一下,順順便吃點飯」
我無語
103823:「給你兩千塊錢,再買張票」
我無語
103823:「給你三千行不行,表態啊,你點點頭我就去辦,局長在樓上坐著等呢」
我無語
103823:「我給你要五千加一張票另開賓館休息,好不好,你發話啊,你眨眨眼睛,我就去辦」
我無語
103823:「關你三天賠償給你五千,多劃算啊,發話呀你,急死我了」
我依然無動於衷。
103823:「給錢都不要,是個精神病,送……」
當日傍晚18:30我被輔警強烈要求帶去了警務室,很快李非副所長、113188、還有小警察和一個著便裝的警察領導來到我面前,談話問話。
113188:「你無收入上訪也不容易,我們警察湊點錢給你……」
我斬釘截鐵的回答:「不要,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103823還在絮絮叨叨,我不想再聽,起身到另一處去坐,103823玩著手機說:「你不理我了……」之後站起來出去了,他走後我又回到窗邊坐著,
大約20:30左右救護車呼嘯而至,從車上下來了幾名貌似醫護人員的人,拿著擔架和警察、李非副所長一起到我面前,此時的李非已換成了便裝,進門就破口大罵,之後我就被強行架上車拉到一家醫院門前,光線太暗,我沒有看清楚門診大樓兩側掛的6、7塊牌子上寫的什麼。醫院樓頂掛了幾個霓虹燈字:瀋陽渾南新區醫院。
派出所出了兩輛車8、9名警察全著便裝,與我對峙到大約23:45,無奈我打車到了派出所,在該所大廳滯留到3日凌晨4:30自行離開,隨意抓,任意放,無手續無說法,強權當道,無法無天。
鑒於此次在遼寧省瀋陽市12屆全運會期間無辜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康素萍將依法維權:
一,瀋陽市東陵(渾南新區)公安分局五三派出所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伴有侮辱虐待情節)
二,遼寧省信訪局涉嫌打擊報復。
三,依法繼續追究遼寧省截訪人員對我故意人身傷害一事(同時附上我之前的起訴狀狀)。
2013年9月11日陝西康素萍
起訴狀
原 告:康素萍,女,漢族,1968年5月19日出生。 地址: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吉祥路46號(此地址不能收發信函)。
被 告: 劉德勇,男,1973年3月8日出生。 地址:遼寧省北鎮市溝幫子鎮鐵中街22-4-29號,職務:北鎮市閭陽鎮副鎮長。 聯繫電話:13464629871
被 告: 趙則,男,1975年9月9日出生。 地址: 遼寧省北鎮市溝幫子鎮東大街50-4-21號,職務:北鎮市閭陽鎮政府司機
案 由: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訴 訟 請 求:
1,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398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訴訟費用及與本案相關的所有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13年2月15日早8時左右馬家樓清場,我們一行5、60個訪民一起往外走,剛出大門,就遇到5、6名遼寧籍截訪人員衝過來對我們中間的遼寧籍訪民李連友拳打腳踢、連拖帶拽,強行將其塞進一輛未懸掛牌照的黑色帕薩特小轎車裡。我見狀上前阻止,右臉、肩膀、胳膊各挨一拳,但是,因顧及到李連友的生命安全,來不及多想直接衝到那輛帕薩特轎車前,擋住了他們的去路,但是被告劉德勇和趙則居然強行啟動轎車向我猛撞過來,將我撞傷(若不是其他訪民朋友把我拽開,我恐怕已成為劉德勇和趙則的車下冤魂)。以至於我的雙膝關節、及踝關節疼痛不止,且伴有心慌胸悶。經北京市協和醫院檢查治療(因無力支付昂貴的費用故沒有做骨傷鑒定),共花費醫療費等398元。並且經北京市公安局豐台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微傷。(案發時撥報110,玉泉營派出所出現場。)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16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被告故意撞傷原告(有故意殺人之嫌疑),造成原告人身傷害,因依法賠償原告醫療費等費用398元。此外,被告開車故意撞傷,險些致原告於死地,給原告造成重大的精神創傷,應依法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5000元。由於被告拒絕賠償,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康素萍
2013年3月1日星期五
舉報信
舉 報 人:康素萍,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在京訪民。
被 舉 報 人:北京市公安局豐台分局玉泉營派出所。 電話:010--83608825
2013年2月15日早8時左右,北京市家樓接濟中心清場。我們一行5、60個訪民一起往外走,剛出大門,就遇到5、6個遼寧籍截訪人員衝過來對我們中間的遼寧籍訪民李連友拳打腳踢、連拖帶拽,強行將其塞入一輛未懸掛牌照的黑色帕薩特轎車內。我見狀上前阻止,右臉、胳膊、肩膀各挨一拳,但已顧不得自身的傷痛,只擔心李連友的生命安全,當即衝到那輛帕薩特轎車前,擋住了它的去路,不料,劉德勇和趙則動了殺機,居然強行啟動轎車向我猛撞過來,我當即被撞傷(如果不是其他訪民朋友把我拽開,我恐怕已成為他二人的車下冤魂)。雙膝關節、雙腳踝關節至今疼痛不止。緊接著,陝西籍截訪人員5、6人駕駛著一輛車牌號為:京QV7611的微型麵包,暴力劫持陝西籍訪民羅文榮。此兩起涉及陝西、遼寧兩省暴力截訪事件直接導致陝西康素萍、上海尹慧敏、江西張德文、陝西羅文榮、遼寧李連友、張宏娥等多人受傷,性質極其惡劣。
事件發生後,我立即撥打了110,玉泉營派出所出現場。我們把肇事車輛(黑色帕薩特和白色微型麵包車以及京QV7611的車牌)交給玉泉營派出所民警。並且連同我們幾個受傷訪民一起帶回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分別給我們做了筆錄,我同時要求民警依法對暴力截訪人員進行處理。然而,就在2013年2月15日案發當日就把肇事車輛和肇事人員全部放走涉嫌玩忽職守、瀆職侵權)。並且派出所民警在我們做過傷情司法鑒定(北京市協和醫院和豐台醫院診斷證名基礎上,北京市公安局豐台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果:輕微傷)之後,僅僅開據了一份北京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執單,並且沒有對參與暴力截訪的人員做出任何行政處罰,甚至告知我們:「到暴力截訪人員的戶籍所在地區申請處理,玉泉營派出所不負責處理此事,既不做移交處理程序也不出據不予受理通知書。」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伍佰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另,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行政處罰有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暴力截訪人員結夥毆打、傷害多名訪民,性質惡劣。玉泉營派出所應上報北京市公安局豐台分局對暴力截訪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以伍佰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其民警要求我們去暴力截訪人員戶籍所在地申請處理,並且直接將暴力截訪人員以及車輛放走,完全沒有法律依據,且明顯構成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此外,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做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遼寧籍截訪人員駕駛的黑色帕薩特轎車沒有懸掛牌照,已構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違法行為,玉泉營派出所因通知交通管理部門處理。該所民警直接將未懸掛牌照的車輛放走,明顯是對違法行為的縱容!
綜上所述,玉泉營派出所民警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甚至縱容了違法行為的發生和發展。我特此舉報,請求已發給予該派出所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並且責令該派出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暴力截訪人員做出行政拘留並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此致
舉報人:康素萍
2013年3月1日
另附暴力截訪人員名單:
遼寧省截訪人員名單:
劉德勇,男,1973年3月8日出生,遼寧省北鎮市溝幫子鎮鐵中街22-1-4-29號。北鎮市閭陽鎮付鎮長。
趙則,男1975年9月9日出生,遼寧省北鎮市溝幫子鎮東大街50-4-21號。北鎮市閭陽鎮政府司機。
任勇,男,1980年3月9日出生,遼寧北鎮市清堆子鎮六台村。北鎮市信訪辦主任。電話:13464629871.
鄭亞忱,男,1952年6月30日出生,遼寧省北鎮市太和街63-4-4-33號,北鎮市公安局民警。
吳樹成,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遼寧省北鎮市溝幫子真中央路104-3-24號。
李洋,男,1979年8月9日出生,遼寧省北鎮市溝幫子真中央路104-4-36號。
陝西省截訪人員名單:
閆豪,男,陝西省漢中市南鄭縣新集鎮,職務:副鎮長
劉新華,男,陝西省漢中市南鄭縣新集鎮,職務:派出所副所長
吳培茂,男,陝西省漢中市南鄭縣新集鎮,派出所民警
湯建新,男,陝西省漢中市南鄭縣新集鎮,鎮政府工作人員
王全新,男,陝西省漢中市南鄭縣新集鎮,駐京辦工作人員
陝西籍截訪人員警號為:031903
2013年8月31日下午16:00,12屆全運會開幕式在遼寧省瀋陽市奧體中心舉行,屆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參加,萬眾矚目。
2013年8月30日晚23:58康素萍從北京南站乘坐D609次車於31日晨5:49抵達瀋陽北站。7:10來到瀋陽奧體中南門,希望可以買票入場觀看,儘管積極良性理智合法的努力仍無效無果。當日中午該中心周邊全面戒嚴,警車、警察、武警林立……
大約14:00康素萍正在驗票口依序依法和諧理智的和現場工作人員協調想憑票入場(絕對是依法買票)之時,身邊突然來了一群著裝警察,被告知:「康素萍站在這裡就是犯法,擾亂社會秩序,觸犯刑法……」其中一名警號為:106010的男警察衝上來掐著康素萍的脖子、擰著康素萍胳膊連喊帶叫的把康素萍強行塞進警車裡(康素萍幾乎被搡趴在地上)拉到五三派出所,一進派出所的門,冷不防又衝出來一名警察再次掐著康素萍的脖子連吼帯罵還不準其許上廁所。
接下來,是一名警號為:104813的警察問話並索要康素萍的證明,並且揚言要把康素萍:「一,送往棋盤山;二,送去精神病醫院。」問話之後被關押於該所101侯問室。
大約在傍晚18:10時,警號為:104813的警察叫我跟他一起走,同行的共有5名警察(3女2男)由104813開車。我問他:「帶我到哪裡去?市看守所、精神病醫院、還是亂墳崗,無論哪裡都應該明確告訴我,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知情權。」
104813說:「送棋盤山。」大約在19:00突然掉轉車頭說:「是演習、操練!還鄭重誠諾給我和我的朋友,不會傷害我,要妥善安置我,送我回家……」之後104813把車開到一家海鮮酒樓的門外交給兩名自稱是遼寧省信訪局的人(不肯出示任何證件和身份證明),我不肯下車。
104813說他的警察身份就是保證。我說我是來看全運會開幕式的不是來上訪的,我要上訪也該在北京,而不會到遼寧來下訪,他和陝西是平級,無許可權於我的問題解決。我不要和他們談。信訪局二人說先下來休息,大家一起聊聊不妨。警察的態度也很堅決,無奈只好下車隨二人進入大堂,坐下之後,他們詢問我的基本情況(一再追問並且對談話全程錄音錄像,不知他們是何意圖,我只能被動接受。我為魚肉人為刀俎,任人宰割,卻無絲毫還手之力),同時索要我的上訪材料,我沒有攜帶材料,只好口述我上訪的前因後果。之後大約在22:30左右,又開車把我拉回五三派出所交給該所警察。
接下來在該所一間警務室裡(該所大廳內右側第一間)要了我的身份證明核查並與我屬地聯繫,之後耳語同時攜帶一張我的身份信息登錄文本離開,再回來時要求給我做筆錄,那張之前帶出去的那份我的身份信息登錄文本旁邊(右下方)赫然寫了一個名字:「陳某某」,是領導批複的簽名還是……?我不得而知。
2013年9月1日早上,五三派出所李非副所長(著裝)和所長王某(著便裝,李非說其是所長王某,男)來到101侯問室,檢查我的隨身物品,翻查我的手機,之後全部強行沒收。
當晚21:40左右五三派出所李非副所長警號為:113130拿了一份訓誡書給我,並且要求我簽字,我看過內容之後拒絕簽字,理由如下:
首先,我只是依法依序、合理理性的希望和要求買票觀看12屆全運會開幕式,並無任何違法行為,更無到遼寧省瀋陽市下訪的絲毫行為和要求,也未攜帶任何與上訪有關的蛛絲馬跡。
其次,這份訓誡書子虛烏有,並且涉嫌誣陷我「非法上訪,擾亂社會秩序。」
備註:我是無辜被抓到五三派出所的,該所憑什麼無故抓人在先,之後又任意關押、做筆錄(我皆無語)、沒收控制隨身物品、還要訓誡,到底想干設麼?拉我去見遼寧省信訪局的人是想要確定身份鎖定目標,以欲加之罪為名,行打擊報復之實,對吧?!因為2013年2月15日在北京市馬家樓接濟中心門前我和眾訪民一起攔了遼寧省信訪局的截訪車,制止了一起非法暴力截訪事件(我當時被遼寧截訪的人和車輛撞傷打傷至今無果),一切皆源於此吧,給我羅列罪名,公報私仇!
截止9月2日中午之前,不曾給我提供過食物和水,31日晚我在該所內已被凍感冒,但是,既無醫也無葯。並且在此期間被該所警察打罵。
9月2日上午,警察曾某某,男,警號為:113188跟我談話,核查我的身份信息,了解情況,談話間說我老打坐是不是邪教法輪功,真善忍之類……我說別亂扣帽子亂定罪名,我膽小,別嚇著我哦,我只是席地盤腿而坐,僅此而已。中午,給我拿來了盒飯(這是第一次)。我不吃,抗議他們的違法行為,並且索要該所對我的執法憑證和法律依據,要求出具書面文書,並且告知我被打被關被虐待的事實經過。113188滿口承諾,要違法警察給我賠禮道歉並且改善工作作風……
下午,113188依然跟我談話,還是延續上午的車軲轆話,在耗費我的體力和精力。因為我不但沒吃沒喝而且還在生病,身體已經很虛弱,饑寒交迫,生命跡象疲弱不堪……
突然進來一名女警察警號為:103823.手裡抱了一本很厚很大的書,一屁股坐到我的面前,大聲狂吼:「我告訴你康素萍,別以為你做的事我們不知道,你全國各地到處跑,你的行為是公開挑戰政府、公開挑戰政權、公開挑戰公安、公開挑戰共產黨!我們已上報公安部,治你得罪,專門治你這樣的人,就說12屆全運會開幕式,習近平在主席台上講話時,你衝擊會場,擾亂公共秩序……」
我在想:全運會開幕式是16:00舉行,我已於14:00被警察抓回派出所關押,試問:「我怎樣去衝擊會場,擾亂公共秩序。」
我衰弱的蜷縮在椅子上,無語的同時無力也無奈!
103823並無一絲的良心發現,繼續狂吼:「信不信,把你的家人、孩子、親朋全都弄來,讓他們看看你的樣子……」
接下來,不知是103823喊累了還是戰略戰術上的需要,她的態度發生了180度的逆轉,走到我面前,一臉讓人看了就會起雞皮疙瘩的複雜而肉麻的表情(瞬間在我的腦子裡閃現的是大灰狼變成了狼外婆的畫面和困惑),她的臉上掛著鱷魚般的眼淚,鉗子一般的手捏住我的手,死命的搖晃著、抖動著,不騙您說,我的胳膊都快脫臼了,腦袋嗡嗡的直犯暈……我說求求你別晃了,請讓我安靜、安寧,我很疲憊。
103823:「共產黨不可能認錯,給你點補償,你得點實惠算了,這樣,你多有面子啊。絕不可能給你出具書面手續的……」
我無語。
103823:「給你買張機票,我陪你去賓館開個房間好好休息一下,順順便吃點飯」
我無語
103823:「給你兩千塊錢,再買張票」
我無語
103823:「給你三千行不行,表態啊,你點點頭我就去辦,局長在樓上坐著等呢」
我無語
103823:「我給你要五千加一張票另開賓館休息,好不好,你發話啊,你眨眨眼睛,我就去辦」
我無語
103823:「關你三天賠償給你五千,多劃算啊,發話呀你,急死我了」
我依然無動於衷。
103823:「給錢都不要,是個精神病,送……」
當日傍晚18:30我被輔警強烈要求帶去了警務室,很快李非副所長、113188、還有小警察和一個著便裝的警察領導來到我面前,談話問話。
113188:「你無收入上訪也不容易,我們警察湊點錢給你……」
我斬釘截鐵的回答:「不要,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103823還在絮絮叨叨,我不想再聽,起身到另一處去坐,103823玩著手機說:「你不理我了……」之後站起來出去了,他走後我又回到窗邊坐著,
大約20:30左右救護車呼嘯而至,從車上下來了幾名貌似醫護人員的人,拿著擔架和警察、李非副所長一起到我面前,此時的李非已換成了便裝,進門就破口大罵,之後我就被強行架上車拉到一家醫院門前,光線太暗,我沒有看清楚門診大樓兩側掛的6、7塊牌子上寫的什麼。醫院樓頂掛了幾個霓虹燈字:瀋陽渾南新區醫院。
派出所出了兩輛車8、9名警察全著便裝,與我對峙到大約23:45,無奈我打車到了派出所,在該所大廳滯留到3日凌晨4:30自行離開,隨意抓,任意放,無手續無說法,強權當道,無法無天。
鑒於此次在遼寧省瀋陽市12屆全運會期間無辜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康素萍將依法維權:
一,瀋陽市東陵(渾南新區)公安分局五三派出所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伴有侮辱虐待情節)
二,遼寧省信訪局涉嫌打擊報復。
三,依法繼續追究遼寧省截訪人員對我故意人身傷害一事(同時附上我之前的起訴狀狀)。
2013年9月11日陝西康素萍
起訴狀
原 告:康素萍,女,漢族,1968年5月19日出生。 地址: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吉祥路46號(此地址不能收發信函)。
被 告: 劉德勇,男,1973年3月8日出生。 地址:遼寧省北鎮市溝幫子鎮鐵中街22-4-29號,職務:北鎮市閭陽鎮副鎮長。 聯繫電話:13464629871
被 告: 趙則,男,1975年9月9日出生。 地址: 遼寧省北鎮市溝幫子鎮東大街50-4-21號,職務:北鎮市閭陽鎮政府司機
案 由: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訴 訟 請 求:
1,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398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訴訟費用及與本案相關的所有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13年2月15日早8時左右馬家樓清場,我們一行5、60個訪民一起往外走,剛出大門,就遇到5、6名遼寧籍截訪人員衝過來對我們中間的遼寧籍訪民李連友拳打腳踢、連拖帶拽,強行將其塞進一輛未懸掛牌照的黑色帕薩特小轎車裡。我見狀上前阻止,右臉、肩膀、胳膊各挨一拳,但是,因顧及到李連友的生命安全,來不及多想直接衝到那輛帕薩特轎車前,擋住了他們的去路,但是被告劉德勇和趙則居然強行啟動轎車向我猛撞過來,將我撞傷(若不是其他訪民朋友把我拽開,我恐怕已成為劉德勇和趙則的車下冤魂)。以至於我的雙膝關節、及踝關節疼痛不止,且伴有心慌胸悶。經北京市協和醫院檢查治療(因無力支付昂貴的費用故沒有做骨傷鑒定),共花費醫療費等398元。並且經北京市公安局豐台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微傷。(案發時撥報110,玉泉營派出所出現場。)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16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被告故意撞傷原告(有故意殺人之嫌疑),造成原告人身傷害,因依法賠償原告醫療費等費用398元。此外,被告開車故意撞傷,險些致原告於死地,給原告造成重大的精神創傷,應依法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5000元。由於被告拒絕賠償,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康素萍
2013年3月1日星期五
舉報信
舉 報 人:康素萍,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在京訪民。
被 舉 報 人:北京市公安局豐台分局玉泉營派出所。 電話:010--83608825
2013年2月15日早8時左右,北京市家樓接濟中心清場。我們一行5、60個訪民一起往外走,剛出大門,就遇到5、6個遼寧籍截訪人員衝過來對我們中間的遼寧籍訪民李連友拳打腳踢、連拖帶拽,強行將其塞入一輛未懸掛牌照的黑色帕薩特轎車內。我見狀上前阻止,右臉、胳膊、肩膀各挨一拳,但已顧不得自身的傷痛,只擔心李連友的生命安全,當即衝到那輛帕薩特轎車前,擋住了它的去路,不料,劉德勇和趙則動了殺機,居然強行啟動轎車向我猛撞過來,我當即被撞傷(如果不是其他訪民朋友把我拽開,我恐怕已成為他二人的車下冤魂)。雙膝關節、雙腳踝關節至今疼痛不止。緊接著,陝西籍截訪人員5、6人駕駛著一輛車牌號為:京QV7611的微型麵包,暴力劫持陝西籍訪民羅文榮。此兩起涉及陝西、遼寧兩省暴力截訪事件直接導致陝西康素萍、上海尹慧敏、江西張德文、陝西羅文榮、遼寧李連友、張宏娥等多人受傷,性質極其惡劣。
事件發生後,我立即撥打了110,玉泉營派出所出現場。我們把肇事車輛(黑色帕薩特和白色微型麵包車以及京QV7611的車牌)交給玉泉營派出所民警。並且連同我們幾個受傷訪民一起帶回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分別給我們做了筆錄,我同時要求民警依法對暴力截訪人員進行處理。然而,就在2013年2月15日案發當日就把肇事車輛和肇事人員全部放走涉嫌玩忽職守、瀆職侵權)。並且派出所民警在我們做過傷情司法鑒定(北京市協和醫院和豐台醫院診斷證名基礎上,北京市公安局豐台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果:輕微傷)之後,僅僅開據了一份北京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執單,並且沒有對參與暴力截訪的人員做出任何行政處罰,甚至告知我們:「到暴力截訪人員的戶籍所在地區申請處理,玉泉營派出所不負責處理此事,既不做移交處理程序也不出據不予受理通知書。」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伍佰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另,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行政處罰有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暴力截訪人員結夥毆打、傷害多名訪民,性質惡劣。玉泉營派出所應上報北京市公安局豐台分局對暴力截訪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以伍佰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其民警要求我們去暴力截訪人員戶籍所在地申請處理,並且直接將暴力截訪人員以及車輛放走,完全沒有法律依據,且明顯構成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此外,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做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遼寧籍截訪人員駕駛的黑色帕薩特轎車沒有懸掛牌照,已構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違法行為,玉泉營派出所因通知交通管理部門處理。該所民警直接將未懸掛牌照的車輛放走,明顯是對違法行為的縱容!
綜上所述,玉泉營派出所民警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甚至縱容了違法行為的發生和發展。我特此舉報,請求已發給予該派出所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並且責令該派出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暴力截訪人員做出行政拘留並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此致
舉報人:康素萍
2013年3月1日
另附暴力截訪人員名單:
遼寧省截訪人員名單:
劉德勇,男,1973年3月8日出生,遼寧省北鎮市溝幫子鎮鐵中街22-1-4-29號。北鎮市閭陽鎮付鎮長。
趙則,男1975年9月9日出生,遼寧省北鎮市溝幫子鎮東大街50-4-21號。北鎮市閭陽鎮政府司機。
任勇,男,1980年3月9日出生,遼寧北鎮市清堆子鎮六台村。北鎮市信訪辦主任。電話:13464629871.
鄭亞忱,男,1952年6月30日出生,遼寧省北鎮市太和街63-4-4-33號,北鎮市公安局民警。
吳樹成,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遼寧省北鎮市溝幫子真中央路104-3-24號。
李洋,男,1979年8月9日出生,遼寧省北鎮市溝幫子真中央路104-4-36號。
陝西省截訪人員名單:
閆豪,男,陝西省漢中市南鄭縣新集鎮,職務:副鎮長
劉新華,男,陝西省漢中市南鄭縣新集鎮,職務:派出所副所長
吳培茂,男,陝西省漢中市南鄭縣新集鎮,派出所民警
湯建新,男,陝西省漢中市南鄭縣新集鎮,鎮政府工作人員
王全新,男,陝西省漢中市南鄭縣新集鎮,駐京辦工作人員
陝西籍截訪人員警號為:03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