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12月18日訊】(正見網譯文)2013年12月12日,在本年度歐洲議會最後一次全體大會上,議員們投票通過了一項緊急議案,要求「中共立即停止活體摘取良心犯、以及宗教信仰和少數族裔團體器官的行為」。這項決議要求「歐盟對中國境內的器官移植,以及與這種不道德行為相關的迫害做出全面、透明的調查。」決議同時呼籲,中共立即釋放包括法輪功學員在內的所有良心犯。以下是議案譯文。
歐洲議會:
━ 考慮到2006年9月7日和2013年3月14日通過的關於歐盟與中國的關係的決議、2012年12月13日通過的關於2011年世界人權與民主年度報告和歐盟對此事的政策的決議、2010年12月16日通過的2009年世界人權年度報告和歐盟對此事的政策決議以及2010年5月19日通過的「委員會通訊:關於器官捐獻和移植的行動計劃(2009年—— 2015年):成員國之間加強合作」的決議;
━ 考慮到2012年12月18日的《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特別是第三條規定的完整的人格權;
━ 考慮到2009年11月21日、2012年12月6日和2013年12月2日由人權小組委員會舉辦的聽證會,以及由前加拿大亞太司司長大衛•喬高和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就自2000年以來發生在中國的大規模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證詞;
━ 考慮到中國於1998年10月4日批准的《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虐待或處罰公約》;
━ 考慮到《議事規則》的第122(5)和第110(4)規定;
A. 鑒於,中共每年進行超過一萬例的器官移植,中國有一百六十五個器官移植中心的廣告說,匹配的器官可以在兩到四周內被找到。但就目前情況來看,中國沒有一個有組織的或有效的器官捐贈或分派系統;鑒於,中國的器官移植制度不符合世界衛生組織要求的器官獲得途徑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的要求,鑒於中共政權拒絕對該系統進行獨立審查;鑒於,自願和本人同意是器官捐贈的一個前提條件;
B. 鑒於,由於傳統信仰,中國的自願器官捐獻率極低;鑒於,在1984年中國實施了允許摘取死刑犯器官的規定;
C. 鑒於,當前任聯合國調查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虐待或處罰的特別專員曼弗雷德•諾瓦克、加拿大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前加拿大亞太司司長大衛•喬高要求有關信息的時候,中共政權不能充分解釋大量移植器官的來源;
D. 鑒於,中共器官捐贈委員會主任和前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在2010年馬德裡召開的關於器官捐獻和移植的會議中稱,中國超過百分之九十的器官移植的供體來自死刑犯,並說,到2014年中,有器官移植許可的醫院將被要求停止使用死刑犯的器官,只使用那些自願捐獻的器官,並將通過一個新的全國系統進行分配;
E. 鑒於,中共表示到2015年,它打算逐漸淘汰摘取死刑犯器官,並將引進計算機化的器官分配系統,該系統被稱為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COTRS),這與其要求所有器官移植許可的醫院到2014年中停止使用死刑犯器官的承諾相矛盾;
F. 鑒於,1999年7月,中共在全國發動了旨在剷除法輪功的迫害,導致數以十萬計的法輪功學員被抓捕和拘禁;鑒於,有報道稱維吾爾和藏族囚徒也被強制摘取器官;
G. 鑒於,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和聯合國調查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虐待或處罰的特別專員都表示了對活摘囚犯器官指控的擔憂,並已經要求中共政權增加器官移植系統的問責制和透明度,並懲罰那些對此暴行負有責任者;鑒於,為摘取器官販賣而虐殺有信仰者或政治犯,違反基本生存權,這令人震驚、無法容忍;
H. 鑒於,聯合國大會於2013年11月12日選舉中國擔任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從2014年1月1日開始,任期3年;
1. 對不斷出現的並且可信的關於在中國大陸發生的對未經良心犯許可的系統化的、國家批准的活摘器官的報導深表關注。這些良心犯包括大量因信仰而受到監禁的法輪功學員,以及其他許多信仰團體人士和少數民族人士;
2. 強調(中共宣布的)到2015年逐漸停止從死刑犯身上摘取器官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要求中共政權立即停止從良心犯和信仰團體人士和少數民族人士身上強行摘取器官;
3. 呼籲歐盟及各成員國向中共提出活摘器官的問題;建議歐盟及成員國公開譴責中共濫用器官移植行徑,並讓到中國旅行的本國人士提高對這一問題的認識;呼籲歐盟國家對中國的器官移植進行全面和透明的調查,並對參與這種不道德摘取器官者進行起訴;
4. 要求中共當局對聯合國調查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虐待或處罰的特別專員以及聯合國調查宗教信仰自由的特別專員關於要求中共政權就中國大量出現的器官移植手術的器官來源進行解釋的要求給予答覆,並允許他們在中國就器官移植進行調查;
5. 要求中共政權立即釋放包括法輪功學員在內的所有良心犯;
6. 請歐盟主席將本決議轉交歐盟理事會、委員會、委員會副主席/歐盟外交事務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歐盟人權特別代表、聯合國祕書長、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中共政權和中共人大。
歐洲議會:
━ 考慮到2006年9月7日和2013年3月14日通過的關於歐盟與中國的關係的決議、2012年12月13日通過的關於2011年世界人權與民主年度報告和歐盟對此事的政策的決議、2010年12月16日通過的2009年世界人權年度報告和歐盟對此事的政策決議以及2010年5月19日通過的「委員會通訊:關於器官捐獻和移植的行動計劃(2009年—— 2015年):成員國之間加強合作」的決議;
━ 考慮到2012年12月18日的《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特別是第三條規定的完整的人格權;
━ 考慮到2009年11月21日、2012年12月6日和2013年12月2日由人權小組委員會舉辦的聽證會,以及由前加拿大亞太司司長大衛•喬高和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就自2000年以來發生在中國的大規模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證詞;
━ 考慮到中國於1998年10月4日批准的《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虐待或處罰公約》;
━ 考慮到《議事規則》的第122(5)和第110(4)規定;
A. 鑒於,中共每年進行超過一萬例的器官移植,中國有一百六十五個器官移植中心的廣告說,匹配的器官可以在兩到四周內被找到。但就目前情況來看,中國沒有一個有組織的或有效的器官捐贈或分派系統;鑒於,中國的器官移植制度不符合世界衛生組織要求的器官獲得途徑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的要求,鑒於中共政權拒絕對該系統進行獨立審查;鑒於,自願和本人同意是器官捐贈的一個前提條件;
B. 鑒於,由於傳統信仰,中國的自願器官捐獻率極低;鑒於,在1984年中國實施了允許摘取死刑犯器官的規定;
C. 鑒於,當前任聯合國調查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虐待或處罰的特別專員曼弗雷德•諾瓦克、加拿大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前加拿大亞太司司長大衛•喬高要求有關信息的時候,中共政權不能充分解釋大量移植器官的來源;
D. 鑒於,中共器官捐贈委員會主任和前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在2010年馬德裡召開的關於器官捐獻和移植的會議中稱,中國超過百分之九十的器官移植的供體來自死刑犯,並說,到2014年中,有器官移植許可的醫院將被要求停止使用死刑犯的器官,只使用那些自願捐獻的器官,並將通過一個新的全國系統進行分配;
E. 鑒於,中共表示到2015年,它打算逐漸淘汰摘取死刑犯器官,並將引進計算機化的器官分配系統,該系統被稱為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COTRS),這與其要求所有器官移植許可的醫院到2014年中停止使用死刑犯器官的承諾相矛盾;
F. 鑒於,1999年7月,中共在全國發動了旨在剷除法輪功的迫害,導致數以十萬計的法輪功學員被抓捕和拘禁;鑒於,有報道稱維吾爾和藏族囚徒也被強制摘取器官;
G. 鑒於,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和聯合國調查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虐待或處罰的特別專員都表示了對活摘囚犯器官指控的擔憂,並已經要求中共政權增加器官移植系統的問責制和透明度,並懲罰那些對此暴行負有責任者;鑒於,為摘取器官販賣而虐殺有信仰者或政治犯,違反基本生存權,這令人震驚、無法容忍;
H. 鑒於,聯合國大會於2013年11月12日選舉中國擔任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從2014年1月1日開始,任期3年;
1. 對不斷出現的並且可信的關於在中國大陸發生的對未經良心犯許可的系統化的、國家批准的活摘器官的報導深表關注。這些良心犯包括大量因信仰而受到監禁的法輪功學員,以及其他許多信仰團體人士和少數民族人士;
2. 強調(中共宣布的)到2015年逐漸停止從死刑犯身上摘取器官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要求中共政權立即停止從良心犯和信仰團體人士和少數民族人士身上強行摘取器官;
3. 呼籲歐盟及各成員國向中共提出活摘器官的問題;建議歐盟及成員國公開譴責中共濫用器官移植行徑,並讓到中國旅行的本國人士提高對這一問題的認識;呼籲歐盟國家對中國的器官移植進行全面和透明的調查,並對參與這種不道德摘取器官者進行起訴;
4. 要求中共當局對聯合國調查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虐待或處罰的特別專員以及聯合國調查宗教信仰自由的特別專員關於要求中共政權就中國大量出現的器官移植手術的器官來源進行解釋的要求給予答覆,並允許他們在中國就器官移植進行調查;
5. 要求中共政權立即釋放包括法輪功學員在內的所有良心犯;
6. 請歐盟主席將本決議轉交歐盟理事會、委員會、委員會副主席/歐盟外交事務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歐盟人權特別代表、聯合國祕書長、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中共政權和中共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