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呼籲「習惠公」釋放浦志強等人

2014年05月09日評論
通閱官方網站和中國法規解釋,「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搗亂,肆意挑釁,橫行霸道,隨意毆打傷害無辜,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寫明:對尋釁滋事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293條規定: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綜上所述,構成「尋釁滋事罪」最重要要件之一是:在公共場合必須具備破壞公共秩序的各種生事、搗亂、霸道、毆打等行為。

然而,浦志強律師與徐友漁、郝建、胡石根等10多人在非公共場所的私宅裡,關起門來,集體研討世人皆知的,被官方從「反革命暴亂」之認定降為「政治風波」的,官方理應平反而25年未平反的六四事件,他們有何錯?

他們既無絲毫破壞公共秩序的生事、搗亂、霸道、毆打的行為發生;又無因研討行為,導致他人前來圍觀或對室外他人宣傳觀點,而鼓動並產生對政府或官方反對的不 滿情緒,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混亂發生;更無接受任何媒體現場採訪,和將私宅搞成喚起公眾批評官方、平反六四的對外政治辦公機構。他們又有何錯?

他們是一切都按部就班地照中國憲法和法律,在行使憲法35條規定的公民言論自由、37條觀定的公民人身自由、38條規定的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的各種權利,根本沒有觸犯中國的任何法規條款,他們有何罪?

為什麼要以上述莫須有的「尋釁滋事罪」名來刑拘浦、徐、郝、胡等無辜者?官方要幹什麼?

揭穿了,就是在六四25週年紀念前夕,為掩蓋和洗刷官方的屠殺罪惡,為讓十幾億國人和幾十億世人遺忘他們的罪行,而干殺一儆百、高壓監控、封殺一切六四25週年紀念活動的卑鄙醜事。

兩千多年前,晉惠公夷吾以「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八字,威逼大夫裡克被迫自殺的悲劇,卻在兩千多年後的首都北京,由當代的晉惠公-中共重演。這出現代「莫須有」大戲在北京開演,必將蔓延全國。

夷吾製造了一個裡克之死,而「習惠公」要製造幾十、幾百甚至更多的當代「裡克」之死!這個當代「裡克」,除浦志強等正義律師外,還有數不清的維權大眾。

他們不是古代被輕易逼死的裡克,而是「習惠公」壓不了、鎮不垮的人權鬥士,也是浦志強等5人刑拘和其他受監控者及六四受難者家屬討回公道、平反六四的最強後盾!

浦志強等五人既無錯、更無罪!強烈呼籲「習惠公」立即無條件地釋放浦志強等五名無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