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不被受理 獨立作家馬蕭就護照辦理被拒一事再次提出申訴

行政復議不被受理 獨立作家馬蕭就護照辦理被拒一事再次提出申訴

近日,旅居北京的湖南獨立作家馬蕭就護照辦理被拒一事向婁底市法制辦提出申訴,要求其依據《行政復議法》之規定責令漣源市法制辦受理當事人的行政復議報告。


附:
要求婁底市法制辦責令漣源市法制辦受理本人行政復議的報告


婁底市法制辦:

本人謝強,系漣源市楓坪鎮公民,現就漣源市法制辦不受理本人行政復議申請書,並拒示書面告知書,向貴辦反映,要求貴辦依法責令漣源市法制辦受理本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報告。
2014年6月24日,本人前往漣源市公安局辦理個人護照,遭到公安部門拒絕辦理,並拒絕出示書面理由。2014年7月31日,本人向漣源市法制辦遞交行政復議報告,要求其撤銷漣源市公安局的此項具體行政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2014年8月7日上午,漣源市法制辦王姓工作人員電話告之本人,稱本人之前的行政復議申請不被該辦受理。本人在電話中詢問其不受理理由,他稱本人必須提供漣源市公安局拒絕辦理的書面證據,而本人在之前的行政復議申請書中已有明確說明,漣源市公安局拒絕出示書面依據。王竟稱公安部門沒有舉證的義務,並且,王拒絕出示不予受理的書面告知書。
本人認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款規定:“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當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而漣源市公安局並不屬於《行政復議法》所規定的垂直管理部門,因此,對其決定要求進行行政復議屬於漣源市法制部門的當然受理範圍。
在該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漣源市公安局拒絕出示書面依據,本人因此無法提供書面證據,但這並不構成漣源市法制辦以“當事人沒有提供書面證據”為由不予受理的原因,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噹噹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由法制部門向被申請人進行核實和審查,因此,申請人無法提供足夠的書面證據並不構成法制部門不予受理的充分理由。
綜上,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規定,本人要求貴辦責令漣源市法制辦予以受理,如果漣源市法制辦認為自己無權受理,要求貴辦責令其按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在七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此致

敬禮!

報告人:謝強
2014年8月13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