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領導轉發4次拘留 說好的500次呢?

2014年09月05日評論
新京報9月4日報導7月30日,郭宏俠發佈「陳海波、曾維、許文有利用職權為自己功績、設瀋陽市人民政府駐京辦維穩工作組,用流氓手段綁架百姓,指派公安截訪,出具虛假說明強行拘留.」轉發4次,涉「虛構事實擾亂公眾秩序」被拘,從7月31日至8月10日。

2014年7月30日18時57分,郭宏俠在瀋陽市沈北新區馬剛鄉鐵營子村自家中發了一條舉報微博,22點就被警方在家傳訊,有傳訊通知書,這種效率真心讓人驚奇!平民在網路上說自己有冤枉時,別說三個小時有警方過問,有的三年未必有警方上門。為啥領導被人舉報警方就能迅速收到消息並作出反應呢?難道僅僅因為他們是領導?!

我國最高法去年就說根據實證研究和理論研究網路謠言轉發500次才行政拘留,這郭宏俠才轉發了四次,就被以涉嫌「虛構事實擾亂公眾秩序」罪名拘留十天,是最高法解釋沒用了還是瀋陽獨立不屬中國管轄了?為何要突破最高法的限制,想抓人就抓人,能給個合理的解釋不?瀋陽官方所有的人都拒絕採訪三緘其口,是理虧啞口無言還是不屑理會?

更何況,郭宏俠微博舉報的內容是不是謠言還兩說!因為從他舉報到被抓只有三個小時的時間,而他舉報的內容涉及多個部門還跨地方,無論如何是不可能在三個小時內查清的,為何警方在發現這個舉報內容後,查都沒有查就辦手續進行抓捕?難道老百姓有原罪,抓了再審,審出罪就送法庭,審不出就放了?

我國憲法第41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郭宏俠舉報瀋陽市政府市長陳海波、瀋陽市委書記曾維、瀋陽市公安局長許文有涉嫌犯罪,這是他的權力,憲法賦予的權力,憑何剝奪?如果說經公安警方查清事實真相是他誣告,可以依法追究他的責任,為何警方的行動讓人覺得有壓制和打擊報復的嫌疑?

在太平盛世的年代,百姓反應的事情石沉大海遙遙無期,舉報一下領導違法,馬上就行政拘留,這是法制社會依法治國還是權力異化為政府官員的私人利器?只是四次網路轉發,都動用國家機器進行抓捕,說其謠言擾亂公眾秩序,很想請教一下瀋陽市民,你們有多少人恐慌,有多少人已經逃到鄰省?如果沒有人恐慌,又擾亂了什麼公眾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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