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10月14日訊】(新唐人記者琮鈺綜合報導)在香港佔中局勢進入僵持緊張階段,梁振英巨款醜聞再爆新料,他不僅收取澳洲公司UGL5000萬醜聞,還簽訂祕密協議幫助UGL收購戴德梁行(DTZ)。如果祕密協議屬實,香港廉政公署有權介入調查梁振英。
梁振英簽祕密協議阻擾公平競價收購
繼爆出梁振英收取5000萬巨款醜聞後,澳洲《悉尼晨鋒報》再次爆出新料:梁振英簽訂祕密協議幫助UGL收購DTZ,否決了中國大陸國企更為優厚的收購報價。
報導引述全球頂尖會計事務所安永(Ernst & Young)當年的財務報告稱,中共國企天津新金融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天新公司)向DTZ股東多提供5000萬英鎊,替DTZ償還主要債權人蘇格蘭皇家銀行4000英鎊的債務,並為DTZ的重建提供1000萬英鎊現金和3000萬英鎊貸款。而當時UGL的報價只有7700萬英鎊。
當時任DTZ亞太區主席的梁振英,因與UGL簽訂祕密協議,承諾協助其收購DTZ。無論公開或私下場合,都不能批評這筆收購交易。
之前的報導稱,梁振英在2011年年底,辭職DTZ亞太區主席、宣布參選特首前後,與澳大利亞UGL公司簽署祕密協議,並在2012年和2013年共從對方手中獲得5000萬港幣(400萬英鎊)的「祕密費用」,同時UGL還從即將破產的DTZ帳戶支付梁振英約1870萬港幣(150萬英鎊)現金分紅,而其他股東分文未得。
香港廉政公署可介入調查梁振英?
根據香港廉政公署有關防止公務員、公共機構及私營機構僱員涉及賄賂和貪污罪行的法律條文規定,廉政公署有權調查企圖利用迂迴手法掩飾的財務交易和揭露貪污份子所隱藏的資產。
由於香港廉政專員是由行政長官提名,報請中共國務院任命。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7條訂明廉政公署獨立運作,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但廉政公署是否有權調查行政長官涉貪腐的案件?據廉政公署官方網站資料顯示,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4、第5條規定,如果行政長官向他人索取或接受賄賂款項,以作出或不作出與其行政長官身份有關的作為,或向他人提供協助以促進、簽立或促致合約,則屬違法。
另外,《廉政公署條例》第12條規定,廉政專員的法定職責之一是調查任何可追查的涉嫌或被指稱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所訂的罪行。
同時廉政公署官網還解答了行政長官涉案的處理程序以及調查的公正獨立性。在接獲貪污舉報,不論涉及任何人士,若有足夠證據可以追查,根據《廉政公署條例》,廉政專員必須依法進行調查,完全獨立與公正。過程中如有需要,會向律政司諮詢法律意見。
調查涉及行政長官的案件,廉署須根據現行法例及程序,不得及無需向他本人透露,或就有關個案作出匯報。
若需調查涉及行政長官的投訴,廉政專員可根據既定程序委任一名執行處首長級人員負責處理。所有案件的調查結果均須向獨立的「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匯報,接受委員會的監察。在此監察制度下,任何人士包括廉署人員均不能自行中止案件的調查。
海外獨立時政觀察人士唐靖遠表示:梁振英收受祕密巨額資金的醜聞在經歷第二波爆料打擊之後,已經非常清楚表明,中共高層已經下定決心棄梁。很顯然,這次的第二波爆料絕不會是終點,如果梁振英知趣自行引咎辭職,也許還能全身而退,如果繼續硬撐,極可能還會有更多爆料出來。當大量的內幕證據被公諸於眾,自然會有人提請廉署介入調查——梁振英的下台,基本已成定局。
他還指出,作為江派在香港的檯面人物,梁振英一度受到江派的打氣支撐,聲明沒有考慮辭職。這可能源於江派常委張德江掌控中共人大,罷免特首必須經過人大程序。但在反腐作為第一大政的背景下,梁振英的貪腐醜聞會直接導致廉署介入,一旦調查證據確鑿,梁振英的下台就無需經過人大了。這極可能是習近平陣營精心安排的破解香港困局的重要一步。
梁振英簽祕密協議阻擾公平競價收購
繼爆出梁振英收取5000萬巨款醜聞後,澳洲《悉尼晨鋒報》再次爆出新料:梁振英簽訂祕密協議幫助UGL收購DTZ,否決了中國大陸國企更為優厚的收購報價。
報導引述全球頂尖會計事務所安永(Ernst & Young)當年的財務報告稱,中共國企天津新金融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天新公司)向DTZ股東多提供5000萬英鎊,替DTZ償還主要債權人蘇格蘭皇家銀行4000英鎊的債務,並為DTZ的重建提供1000萬英鎊現金和3000萬英鎊貸款。而當時UGL的報價只有7700萬英鎊。
當時任DTZ亞太區主席的梁振英,因與UGL簽訂祕密協議,承諾協助其收購DTZ。無論公開或私下場合,都不能批評這筆收購交易。
之前的報導稱,梁振英在2011年年底,辭職DTZ亞太區主席、宣布參選特首前後,與澳大利亞UGL公司簽署祕密協議,並在2012年和2013年共從對方手中獲得5000萬港幣(400萬英鎊)的「祕密費用」,同時UGL還從即將破產的DTZ帳戶支付梁振英約1870萬港幣(150萬英鎊)現金分紅,而其他股東分文未得。
香港廉政公署可介入調查梁振英?
根據香港廉政公署有關防止公務員、公共機構及私營機構僱員涉及賄賂和貪污罪行的法律條文規定,廉政公署有權調查企圖利用迂迴手法掩飾的財務交易和揭露貪污份子所隱藏的資產。
由於香港廉政專員是由行政長官提名,報請中共國務院任命。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7條訂明廉政公署獨立運作,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但廉政公署是否有權調查行政長官涉貪腐的案件?據廉政公署官方網站資料顯示,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4、第5條規定,如果行政長官向他人索取或接受賄賂款項,以作出或不作出與其行政長官身份有關的作為,或向他人提供協助以促進、簽立或促致合約,則屬違法。
另外,《廉政公署條例》第12條規定,廉政專員的法定職責之一是調查任何可追查的涉嫌或被指稱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所訂的罪行。
同時廉政公署官網還解答了行政長官涉案的處理程序以及調查的公正獨立性。在接獲貪污舉報,不論涉及任何人士,若有足夠證據可以追查,根據《廉政公署條例》,廉政專員必須依法進行調查,完全獨立與公正。過程中如有需要,會向律政司諮詢法律意見。
調查涉及行政長官的案件,廉署須根據現行法例及程序,不得及無需向他本人透露,或就有關個案作出匯報。
若需調查涉及行政長官的投訴,廉政專員可根據既定程序委任一名執行處首長級人員負責處理。所有案件的調查結果均須向獨立的「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匯報,接受委員會的監察。在此監察制度下,任何人士包括廉署人員均不能自行中止案件的調查。
海外獨立時政觀察人士唐靖遠表示:梁振英收受祕密巨額資金的醜聞在經歷第二波爆料打擊之後,已經非常清楚表明,中共高層已經下定決心棄梁。很顯然,這次的第二波爆料絕不會是終點,如果梁振英知趣自行引咎辭職,也許還能全身而退,如果繼續硬撐,極可能還會有更多爆料出來。當大量的內幕證據被公諸於眾,自然會有人提請廉署介入調查——梁振英的下台,基本已成定局。
他還指出,作為江派在香港的檯面人物,梁振英一度受到江派的打氣支撐,聲明沒有考慮辭職。這可能源於江派常委張德江掌控中共人大,罷免特首必須經過人大程序。但在反腐作為第一大政的背景下,梁振英的貪腐醜聞會直接導致廉署介入,一旦調查證據確鑿,梁振英的下台就無需經過人大了。這極可能是習近平陣營精心安排的破解香港困局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