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無線電視台管理層刪去佔領運動示威者遭警察「拳打腳踢」的旁白,引發員工及公眾批評指責後,事件進一步發酵。10月16日,有關新聞及資訊部副總監袁志偉就事件訓斥員工的錄音流出,而無線總經理李寶安則馬上發出致全體員工電郵,指偷錄及發放錄音是「卑鄙手段」及不道德,還揚言要追究到底。究竟李寶安有沒有聽過「爆料人」(whistleblower)這個詞?究竟是「爆料人」不道德?還是他這位威嚇「爆料人」的高層不道德?
「爆料人」一般指在工作崗位上發現違規或不道德行為,因而向監管機構、傳媒或公眾揭露真相的人士。揭露的原因是因為事關公眾利益,包括公共安全、健康、環境污染、貪污、有違專業守則等等。「爆料人」要有強而有力的道德原因,才會為公眾認同,同時,他/她也需要有道德勇氣,因為,他/她要冒著被上司懲罰,或同事的同儕壓力,甚至可以遭當權者以法律或暴力對待。去年,著名的斯諾登(Edward Snowden)洩露美國政府監控及侵犯私穩的資料,便是全球知名的例子,「爆料」改變他一生,要過著流亡及尋求政治庇護的生涯。
這次無線內部洩密,明顯符合「爆料人」的基本要求。首先,無線電視台是全港最多人收看的電視台,它獲得政府批出珍貴的大氣電波頻譜作廣播,其新聞部的表現好壞,是否受到不當干預等,都影響了七百萬市民。同時,大約自2009年左右,公眾對無線電視台的自我自我新聞審查開始不滿,例如「六四」二十周年處理趙紫陽遺言的新聞等等,更開始有人指控無線是「CCTVB」 。網上更經常傳出袁志偉審查刪去令政府及建制中人尷尬的新聞片段。因此,無線電視台是近年市民擔心強權干預新聞自由的最重要例子。然而,這些指控涉及新聞部內部的運作,一直沒有確鑿的證據。故此,新聞室裡的管理層就著此次事件的內部講話,可以印證(或否證)之前公眾對無線電視台的猜測及評價,涉及十分重大的公眾利益。
我們可以想像,這位「爆料人」並非甚麼國家級特務或情報人員,他/她只是一位員工 。也很難令人相信,有情報機關會重金購買這樣的「料」,相反,這次「爆料」是緊接著27名前線記者集體於15日傍晚聯署批評高層做法的。因此,李寶安所說的「被外間人士利用」實在難以令人信服,難道有人可以一下子把無線的前線員工都「策反」?
能在會議中錄音的人,只會是少數出席會議的員工,因此,「爆料者」要面臨非常具大的壓力及風險。辦公室裡的頻密人際交往,容易讓高層猜出是誰的所為。正如李寶安在電郵中所指,私下錄音必然造成辦公室裡的不信任,而缺乏信任的後果往往是由「爆料人」承擔的。例如,日後上司可能鎖定或懷疑其些「爆料」的員工,處處針對,作出報復。即使離職後,亦會在行內帶著「不可靠」的污名等等。「爆料人」本來可以安安份份地工作與生活,一位屍位素餐的員工絕對可以當沒事發生,他/她何苦要「爆料」,令自己陷入危險的境地?這不是勇氣,又會是甚麼?
黎廣德先生曾建議把Whistlebower譯作「真相鬥士」,他指出,全球有十幾個國家為保護真相鬥士專門法例。 可是,香港不但沒有立法,政府更處處嚴加提防公務員泄密,這次更有大公司高層用道德理由,譴責「真相鬥士」,完全是顛倒是非,價值混亂。
這大概也是一直講求「搵食至上」的香港為何缺少「爆料人」的原因。李寶安把「爆料人」描述為「害群之馬」,是毫無道理的。 作為電視台高層,竟然發出電郵包庇新聞部高層,語出威嚇要對「爆料人」「嚴正處理,追究到底」,實在有違公德及公共利益。
一位光明磊落的高層與老闆,應該歡迎基於道德理由而「爆料」的員工,因為,他/她正在揭發公司本身的錯誤,讓公司可以盡早糾正。例如,英國的民間機構Public Concern at Work(PCW)便不只保護員工,還鼓勵僱主制定指引措施,保障員工的敢言揭密。在香港,這些都有點像天方夜譚,我們不可能奢求那些向當權者日益靠攏的傳媒老闆,保障員工的「爆料權」,期望香港政府主動立法保護「爆料人」同樣的妄想,但是,民間應更積極地保護及鼓勵「爆料人」,並喝止像李寶安這樣威嚇「爆料人」的公司高層。
文章來源:獨立媒體
「爆料人」一般指在工作崗位上發現違規或不道德行為,因而向監管機構、傳媒或公眾揭露真相的人士。揭露的原因是因為事關公眾利益,包括公共安全、健康、環境污染、貪污、有違專業守則等等。「爆料人」要有強而有力的道德原因,才會為公眾認同,同時,他/她也需要有道德勇氣,因為,他/她要冒著被上司懲罰,或同事的同儕壓力,甚至可以遭當權者以法律或暴力對待。去年,著名的斯諾登(Edward Snowden)洩露美國政府監控及侵犯私穩的資料,便是全球知名的例子,「爆料」改變他一生,要過著流亡及尋求政治庇護的生涯。
這次無線內部洩密,明顯符合「爆料人」的基本要求。首先,無線電視台是全港最多人收看的電視台,它獲得政府批出珍貴的大氣電波頻譜作廣播,其新聞部的表現好壞,是否受到不當干預等,都影響了七百萬市民。同時,大約自2009年左右,公眾對無線電視台的自我自我新聞審查開始不滿,例如「六四」二十周年處理趙紫陽遺言的新聞等等,更開始有人指控無線是「CCTVB」 。網上更經常傳出袁志偉審查刪去令政府及建制中人尷尬的新聞片段。因此,無線電視台是近年市民擔心強權干預新聞自由的最重要例子。然而,這些指控涉及新聞部內部的運作,一直沒有確鑿的證據。故此,新聞室裡的管理層就著此次事件的內部講話,可以印證(或否證)之前公眾對無線電視台的猜測及評價,涉及十分重大的公眾利益。
我們可以想像,這位「爆料人」並非甚麼國家級特務或情報人員,他/她只是一位員工 。也很難令人相信,有情報機關會重金購買這樣的「料」,相反,這次「爆料」是緊接著27名前線記者集體於15日傍晚聯署批評高層做法的。因此,李寶安所說的「被外間人士利用」實在難以令人信服,難道有人可以一下子把無線的前線員工都「策反」?
能在會議中錄音的人,只會是少數出席會議的員工,因此,「爆料者」要面臨非常具大的壓力及風險。辦公室裡的頻密人際交往,容易讓高層猜出是誰的所為。正如李寶安在電郵中所指,私下錄音必然造成辦公室裡的不信任,而缺乏信任的後果往往是由「爆料人」承擔的。例如,日後上司可能鎖定或懷疑其些「爆料」的員工,處處針對,作出報復。即使離職後,亦會在行內帶著「不可靠」的污名等等。「爆料人」本來可以安安份份地工作與生活,一位屍位素餐的員工絕對可以當沒事發生,他/她何苦要「爆料」,令自己陷入危險的境地?這不是勇氣,又會是甚麼?
黎廣德先生曾建議把Whistlebower譯作「真相鬥士」,他指出,全球有十幾個國家為保護真相鬥士專門法例。 可是,香港不但沒有立法,政府更處處嚴加提防公務員泄密,這次更有大公司高層用道德理由,譴責「真相鬥士」,完全是顛倒是非,價值混亂。
這大概也是一直講求「搵食至上」的香港為何缺少「爆料人」的原因。李寶安把「爆料人」描述為「害群之馬」,是毫無道理的。 作為電視台高層,竟然發出電郵包庇新聞部高層,語出威嚇要對「爆料人」「嚴正處理,追究到底」,實在有違公德及公共利益。
一位光明磊落的高層與老闆,應該歡迎基於道德理由而「爆料」的員工,因為,他/她正在揭發公司本身的錯誤,讓公司可以盡早糾正。例如,英國的民間機構Public Concern at Work(PCW)便不只保護員工,還鼓勵僱主制定指引措施,保障員工的敢言揭密。在香港,這些都有點像天方夜譚,我們不可能奢求那些向當權者日益靠攏的傳媒老闆,保障員工的「爆料權」,期望香港政府主動立法保護「爆料人」同樣的妄想,但是,民間應更積極地保護及鼓勵「爆料人」,並喝止像李寶安這樣威嚇「爆料人」的公司高層。
文章來源:獨立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