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被強姦女子不配合強姦致強姦者斷莖而亡終獲罪,未感意外。竊私下揣測:此女美且冥頑,未能與時俱進,眾官吏喜之美色,然此女未與配合,官吏惱之,遂定罪。
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實現依法治國已至而立之年,古為今用、洋為中用,運用之已漸成熟,漸步登峰之境。古為今用之刑不上大夫,今拓展為刑不至污吏;洋為中用之創新性思維,官員犯罪可以「解釋」為無罪,百姓無罪可以「規定」至犯罪。於是在下冒昧奉勸不諳時務者,一是明確自己的身份,不是官員不可以與14歲以下女性發生關係,也不要戴了套就想著違背女性意願與之發生關係,因為你不可能享受到猥褻和不戴套不算強姦的待遇;二是遇到暴力行兇者應避之,即使是自己,也應受之,如果你的逃避、反抗導致暴力行兇者受到傷害,你可能會由受害人變成嫌疑人。
上述戲謔之言望勿認真,僅做茶餘飯後閑資,下漸入正題,莫煩依法治國之阻礙---選擇性執法
法律是社會道德的底線,應符合公序良俗。近些年司法部門、執法人員不斷挑動著人們的神經。從上世紀九十年代王海打假,因地域不同、當事人身份不同、不同的法院可以裁決出不同的結果,而司法實踐中,同類民事案件可以裁決出多個版本。到如今刑事案件:17歲青年與13歲女孩發生關係,致其懷孕,被追刑責;而官員集體嫖宿幼女,被解釋為集體猥褻。
2006曝上海一男青年與女友發生性關係,因女方家中不同意兩人戀愛,報警被立案;官員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關係,因其戴套而不屬強姦論。尤以行政訴訟最為明顯,《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已明確了支持、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法定情形,而最高法院在其《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又規定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等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條款,實在不行還可適用「其它情形」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增加了公民行政訴訟勝訴的難度,使行政訴訟法形同虛設,違背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
選擇性執法更集中體現在《信訪條例》的執行上,《信訪條例》第17、18、19條規定了信訪人應遵守的信訪秩序,第47、48條規定了對信訪人違反信訪條例應承擔的責任,其餘基本上都是信訪程序、流程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和責任。同時,就相關部門及人員違反《信訪條例》的行為,制定了《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可事實上,對於相關部門及人員違反《信訪條例》和紀律的基本上沒有任何人、任何部門受到任何處罰,而對於信訪人違反《信訪條例》的行為卻不斷加大打擊的力度。由於相關部門及人員未能認真履行《信訪條例》,違反信訪條例紀律處分規定也未得到落實,導致信訪案件久拖不決、越積越多,信訪人無奈尋求最後的希望,到中南海、天安門等非指定地上訪。為遏制此種行為,相關部門創新性地規定為「非訪」,很多上訪人因「非訪」行為,遭到拘禁、拘留、勞教(2013年取消)。因中南海、天安門周圍被規定為「非訪」之地,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步為各地借鑒,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省市縣文化活動廣場也逐漸演變成「非訪」之地,加大了對上訪人打擊力度,河南老太三聲「要見局長」換來八天拘留,就是最好的例證。
選擇性執法造成社會評價體系混亂,公民社會行為無序,公平正義蕩然無存,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成為標語,冤假錯案時有發生,司法腐敗肆意橫行,國家法律喪失尊嚴。
加之各級各部門對冤假錯案糾查不利,對上訪申訴熟視無睹,對違法違紀行為寬宥有加,對上訪申訴人員嚴刑峻法。導致民生難安、國失公信、哀怨在道、雲集京都、飲葯街頭、以暴對暴、以死相抗、殺伐漸生。終將法失威、律失度、民不順、國不安、增內憂、招外患,依法治國從何談?!
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實現依法治國已至而立之年,古為今用、洋為中用,運用之已漸成熟,漸步登峰之境。古為今用之刑不上大夫,今拓展為刑不至污吏;洋為中用之創新性思維,官員犯罪可以「解釋」為無罪,百姓無罪可以「規定」至犯罪。於是在下冒昧奉勸不諳時務者,一是明確自己的身份,不是官員不可以與14歲以下女性發生關係,也不要戴了套就想著違背女性意願與之發生關係,因為你不可能享受到猥褻和不戴套不算強姦的待遇;二是遇到暴力行兇者應避之,即使是自己,也應受之,如果你的逃避、反抗導致暴力行兇者受到傷害,你可能會由受害人變成嫌疑人。
上述戲謔之言望勿認真,僅做茶餘飯後閑資,下漸入正題,莫煩依法治國之阻礙---選擇性執法
法律是社會道德的底線,應符合公序良俗。近些年司法部門、執法人員不斷挑動著人們的神經。從上世紀九十年代王海打假,因地域不同、當事人身份不同、不同的法院可以裁決出不同的結果,而司法實踐中,同類民事案件可以裁決出多個版本。到如今刑事案件:17歲青年與13歲女孩發生關係,致其懷孕,被追刑責;而官員集體嫖宿幼女,被解釋為集體猥褻。
2006曝上海一男青年與女友發生性關係,因女方家中不同意兩人戀愛,報警被立案;官員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關係,因其戴套而不屬強姦論。尤以行政訴訟最為明顯,《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已明確了支持、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法定情形,而最高法院在其《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又規定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等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條款,實在不行還可適用「其它情形」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增加了公民行政訴訟勝訴的難度,使行政訴訟法形同虛設,違背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
選擇性執法更集中體現在《信訪條例》的執行上,《信訪條例》第17、18、19條規定了信訪人應遵守的信訪秩序,第47、48條規定了對信訪人違反信訪條例應承擔的責任,其餘基本上都是信訪程序、流程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和責任。同時,就相關部門及人員違反《信訪條例》的行為,制定了《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可事實上,對於相關部門及人員違反《信訪條例》和紀律的基本上沒有任何人、任何部門受到任何處罰,而對於信訪人違反《信訪條例》的行為卻不斷加大打擊的力度。由於相關部門及人員未能認真履行《信訪條例》,違反信訪條例紀律處分規定也未得到落實,導致信訪案件久拖不決、越積越多,信訪人無奈尋求最後的希望,到中南海、天安門等非指定地上訪。為遏制此種行為,相關部門創新性地規定為「非訪」,很多上訪人因「非訪」行為,遭到拘禁、拘留、勞教(2013年取消)。因中南海、天安門周圍被規定為「非訪」之地,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步為各地借鑒,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省市縣文化活動廣場也逐漸演變成「非訪」之地,加大了對上訪人打擊力度,河南老太三聲「要見局長」換來八天拘留,就是最好的例證。
選擇性執法造成社會評價體系混亂,公民社會行為無序,公平正義蕩然無存,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成為標語,冤假錯案時有發生,司法腐敗肆意橫行,國家法律喪失尊嚴。
加之各級各部門對冤假錯案糾查不利,對上訪申訴熟視無睹,對違法違紀行為寬宥有加,對上訪申訴人員嚴刑峻法。導致民生難安、國失公信、哀怨在道、雲集京都、飲葯街頭、以暴對暴、以死相抗、殺伐漸生。終將法失威、律失度、民不順、國不安、增內憂、招外患,依法治國從何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