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慶林,1940年生,河北泊頭人,1999年至2002年11月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市委書記;2002年至2012年11月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2003年至2008年任十屆全國政協主席;2008年至2013年3月任十一屆全國政協主席。
自1999年7月中共前黨魁江澤民犯罪集團開始迫害法輪功,賈慶林就緊跟其後,在任職北京市市委書記期間,該地區法輪功學員遭到嚴酷迫害,使北京市一開始就成為迫害法輪功最嚴重的城市之一。十五年以來,北京一地已被證實的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有二百五十名,而在賈慶林任北京市市委書記的兩年期間,被迫害致死的人數有一百多名,占該市迫害致死總數的40%。賈慶林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主要幫凶,嚴重觸犯了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
迫害法輪功主犯賈慶林罪行如下:
一、利用各種公開場合攻擊和打壓法輪功
1999年7月22日,賈慶林主持北京市委常委擴大會議,表態北京市委要緊跟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政策,並向北京市全體黨員提出要求:要「旗幟鮮明」地表明反對法輪功的態度,要求各級黨委書記對修煉法輪功的幹部做好「思想轉化」工作。
2000年4月26日賈慶林在北京市調研工作座談會上講話,強調要和法輪功進行鬥爭,並具體指導北京市對法輪功問題的調研工作。2000年12月22日,賈慶林在北京市政法工作會議上詆譭法輪功。
2001年2月29日,賈慶林在北京會見被中央七部委表彰的所謂與法輪功鬥爭的「先進事跡報告團」,賈慶林強調要以這些集體和個人為榜樣,與法輪功鬥爭到底。
2001年11月30日,賈慶林在北京舉行的反法輪功的表彰大會發表講話,聲稱在以江澤民為首的中共中央的領導下,與法輪功的鬥爭取得了重大勝利,並鼓動繼續全面深入地打壓法輪功,擴大戰果。
2001年12月30日賈慶林在北京市宗教工作會議上,發表反法輪功言辭。2002年5月17日,賈慶林在北京市第九次黨代會上作報告,要求持續地「防範」和「打擊」法輪功。
2002年9月7日,賈慶林在全市維穩、迎接中共十六大動員大會上講話,提出要把反法輪功作為北京市的重點工作來抓。
2002年9月30日賈慶林在慰問公安幹警和商業幹部職工時,攻擊法輪功。
2002年賈慶林和市「610辦公室」頭目對《北京市婦聯2002年工作報告》和《法輪功女性練習者情況的調查與分析》做了批示,支持對女性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2003年3月3日,時任政治局常委並兼任全國政協主席的賈慶林主持了全國政協十屆一次會議,把鎮壓法輪功納入工作報告中。
二、到各地活動,加劇各地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賈慶林以政治局常委身份到各地「視察」,所到之處,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程度明顯加劇。
2003年5月底,賈慶林等來到黑龍江省佳木斯及附近市縣等地。佳木斯官員隨即下達加大力度抓捕法輪功學員的命令。市賓館附近安排了大量的便衣,市內許多街道被封鎖不讓行走。
2003年6月初,賈慶林到黑龍江省的哈爾濱、大慶、肇東等地「視察」。黑龍江省司法部門就進行所謂的「安全保衛」工作,嚴防群眾上訪,法輪功學員被視為重點嚴防對象。
2004年4月至5月間,賈慶林來遼寧省新民市活動,當地法輪功學員遭到重點「防範」和綁架。
2004年6月9日至16日,賈慶林等到成都活動。成都及周邊地區的「610」頭目親自上陣,大面積綁架法輪功學員,多人被綁架至洗腦班和看守所。
2006年5月中旬,賈慶林來延邊「視察」,5月25日延邊公安系統(政保、國保、政法)開會密謀,決定在6月15日前對延吉市全部記錄在冊的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
2010年8月賈慶林來到其出生地泊頭,看到處是法輪功的標語而害怕。8月25日晚,泊頭市公安局夥同派出所出動了多輛警車、幾十個警察,綁架了當地六名法輪功學員。
大量罪證表明,賈慶林是迫害法輪功的主犯之一,對數以千計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綁架、抓捕、關押、判刑,大量法輪功學員遭受嚴重酷刑、被致傷殘死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因此,作為竭力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主犯,賈慶林不僅違犯了國際法,也同樣違犯了中國的法律和憲法,已構成違法違憲多項犯罪。以國際法量刑,根據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六條「滅絕種族罪」和第七條「危害人類罪」和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等相關條款,賈慶林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
一、賈慶林觸犯國際法中「群體滅絕罪」如下條款:
根據群體滅絕罪公約,「群體滅絕罪」指以下任何一種意圖全部或部份毀滅一個國家,民族,種族或宗教組織行為,例如:(一)殺害某組織之成員。(二)對某組織成員造成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三)蓄意對某組織生命之生存條件製造不適而導致其身體全部或部份毀壞。
二、賈慶林觸犯國際法中「反人類罪」 如下條款:
「反人類罪」包括在知情前提下實施之以下任何一種對平民廣泛或有系統的直接攻擊行為:(一)謀殺。(二)滅絕。(三)奴役。(四)牢獄。(五)酷刑。(六)強姦,或其它任何類似形式之嚴重性暴力。(七)對可識別組織基於宗教方面之迫害。(八)強迫人員失蹤。(九)其它類似故意造成極度痛苦或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之非人道行為。
三、賈慶林觸犯國際法中「 酷刑罪」如下條款:
酷刑罪公約第一章———酷刑罪定義:以從本人或第三者索取信息或供詞為目的,或因本人或第三者之所為或被懷疑所為而懲罰他(她),或恐嚇或脅迫他或第三者,或以基於任何形式之歧視為前提下之任何故意造成身體或精神上劇烈疼痛或痛苦的行為,且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擁有公職人員同等權限的代理人所為,或在其默許或唆使下所為。這裡不包括由法律裁決本身自帶或附帶的痛苦。
法網恢恢,賈慶林罪責難逃,必將被繩之以法!
清算江澤民迫害法輪大法國際組織
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自1999年7月中共前黨魁江澤民犯罪集團開始迫害法輪功,賈慶林就緊跟其後,在任職北京市市委書記期間,該地區法輪功學員遭到嚴酷迫害,使北京市一開始就成為迫害法輪功最嚴重的城市之一。十五年以來,北京一地已被證實的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有二百五十名,而在賈慶林任北京市市委書記的兩年期間,被迫害致死的人數有一百多名,占該市迫害致死總數的40%。賈慶林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主要幫凶,嚴重觸犯了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
迫害法輪功主犯賈慶林罪行如下:
一、利用各種公開場合攻擊和打壓法輪功
1999年7月22日,賈慶林主持北京市委常委擴大會議,表態北京市委要緊跟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政策,並向北京市全體黨員提出要求:要「旗幟鮮明」地表明反對法輪功的態度,要求各級黨委書記對修煉法輪功的幹部做好「思想轉化」工作。
2000年4月26日賈慶林在北京市調研工作座談會上講話,強調要和法輪功進行鬥爭,並具體指導北京市對法輪功問題的調研工作。2000年12月22日,賈慶林在北京市政法工作會議上詆譭法輪功。
2001年2月29日,賈慶林在北京會見被中央七部委表彰的所謂與法輪功鬥爭的「先進事跡報告團」,賈慶林強調要以這些集體和個人為榜樣,與法輪功鬥爭到底。
2001年11月30日,賈慶林在北京舉行的反法輪功的表彰大會發表講話,聲稱在以江澤民為首的中共中央的領導下,與法輪功的鬥爭取得了重大勝利,並鼓動繼續全面深入地打壓法輪功,擴大戰果。
2001年12月30日賈慶林在北京市宗教工作會議上,發表反法輪功言辭。2002年5月17日,賈慶林在北京市第九次黨代會上作報告,要求持續地「防範」和「打擊」法輪功。
2002年9月7日,賈慶林在全市維穩、迎接中共十六大動員大會上講話,提出要把反法輪功作為北京市的重點工作來抓。
2002年9月30日賈慶林在慰問公安幹警和商業幹部職工時,攻擊法輪功。
2002年賈慶林和市「610辦公室」頭目對《北京市婦聯2002年工作報告》和《法輪功女性練習者情況的調查與分析》做了批示,支持對女性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2003年3月3日,時任政治局常委並兼任全國政協主席的賈慶林主持了全國政協十屆一次會議,把鎮壓法輪功納入工作報告中。
二、到各地活動,加劇各地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賈慶林以政治局常委身份到各地「視察」,所到之處,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程度明顯加劇。
2003年5月底,賈慶林等來到黑龍江省佳木斯及附近市縣等地。佳木斯官員隨即下達加大力度抓捕法輪功學員的命令。市賓館附近安排了大量的便衣,市內許多街道被封鎖不讓行走。
2003年6月初,賈慶林到黑龍江省的哈爾濱、大慶、肇東等地「視察」。黑龍江省司法部門就進行所謂的「安全保衛」工作,嚴防群眾上訪,法輪功學員被視為重點嚴防對象。
2004年4月至5月間,賈慶林來遼寧省新民市活動,當地法輪功學員遭到重點「防範」和綁架。
2004年6月9日至16日,賈慶林等到成都活動。成都及周邊地區的「610」頭目親自上陣,大面積綁架法輪功學員,多人被綁架至洗腦班和看守所。
2006年5月中旬,賈慶林來延邊「視察」,5月25日延邊公安系統(政保、國保、政法)開會密謀,決定在6月15日前對延吉市全部記錄在冊的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
2010年8月賈慶林來到其出生地泊頭,看到處是法輪功的標語而害怕。8月25日晚,泊頭市公安局夥同派出所出動了多輛警車、幾十個警察,綁架了當地六名法輪功學員。
大量罪證表明,賈慶林是迫害法輪功的主犯之一,對數以千計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綁架、抓捕、關押、判刑,大量法輪功學員遭受嚴重酷刑、被致傷殘死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因此,作為竭力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主犯,賈慶林不僅違犯了國際法,也同樣違犯了中國的法律和憲法,已構成違法違憲多項犯罪。以國際法量刑,根據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六條「滅絕種族罪」和第七條「危害人類罪」和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等相關條款,賈慶林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
一、賈慶林觸犯國際法中「群體滅絕罪」如下條款:
根據群體滅絕罪公約,「群體滅絕罪」指以下任何一種意圖全部或部份毀滅一個國家,民族,種族或宗教組織行為,例如:(一)殺害某組織之成員。(二)對某組織成員造成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三)蓄意對某組織生命之生存條件製造不適而導致其身體全部或部份毀壞。
二、賈慶林觸犯國際法中「反人類罪」 如下條款:
「反人類罪」包括在知情前提下實施之以下任何一種對平民廣泛或有系統的直接攻擊行為:(一)謀殺。(二)滅絕。(三)奴役。(四)牢獄。(五)酷刑。(六)強姦,或其它任何類似形式之嚴重性暴力。(七)對可識別組織基於宗教方面之迫害。(八)強迫人員失蹤。(九)其它類似故意造成極度痛苦或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之非人道行為。
三、賈慶林觸犯國際法中「 酷刑罪」如下條款:
酷刑罪公約第一章———酷刑罪定義:以從本人或第三者索取信息或供詞為目的,或因本人或第三者之所為或被懷疑所為而懲罰他(她),或恐嚇或脅迫他或第三者,或以基於任何形式之歧視為前提下之任何故意造成身體或精神上劇烈疼痛或痛苦的行為,且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擁有公職人員同等權限的代理人所為,或在其默許或唆使下所為。這裡不包括由法律裁決本身自帶或附帶的痛苦。
法網恢恢,賈慶林罪責難逃,必將被繩之以法!
清算江澤民迫害法輪大法國際組織
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