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官方微博@宜興發布消息:3月31日12點24分,宜興市公安局110接到群眾報警,稱有一名男子在龍背山森林公園文峰塔墜落。110、120迅速將傷者送至宜興人民醫院搶救,至13點50分,傷者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初步調查,死者蔣洪亮,男,系無錫市委副書記,患有抑鬱症,跳塔自殺。又一名官員選擇自殺!
據媒體不完全統計,自2003年8月底至2014年4月初,被各級官方認定為自殺的官員達112人,被官方認定為自殺的112名官員中,省部級官員有8人,廳級官員22人,處級官員30人,處級以下官員52人。
而在今年元旦過後,全國多地區的黨政機關、高校以及企事業單位,轉發中組部關於「十八大以來黨員幹部非正常死亡情況統計表」的通知,官員的非正常死亡已經引起了高層注意。在此之前,並沒有看到過類似統計,此次中組部統計黨員幹部非正常死亡,可能是因為2014年非正常死亡的官員數量明顯較前幾年增多。對於官員非正常死亡與反腐高壓態勢的關係。
在中組部的這份統計表的「自殺原因選項」中,包含有A、涉嫌違紀違法;B、患有抑鬱症等精神疾病;C、工作壓力大;D、生活壓力大;E、家庭矛盾;F、自殺原因不明;G、其他原因。聶輝華表示,選項的設定排序,可能暗合了官員自殺原因的排序,但也可能是出於政策方面的考慮。從組織部門保護和純潔幹部隊伍的工作角度看,上層顯然更關心涉嫌貪腐的自殺行為,因為它的外部性更強。
一方面,貪腐官員自殺數量上升,另一方面,貪官被判處死刑的數量明顯下降。官員選擇自殺的原因主要包括:掩蓋罪證、保護同僚,保護家屬的部分既得利益,以及對司法系統缺乏信心。至於那些不涉及貪腐的官員自殺,根據公開信息總結,多是出於抑鬱症、重大疾病和家庭矛盾,其中,抑鬱症是曝光率最高的病因。
有一項調查顯示,官員抑鬱症發生高峰多在職務升遷和身居高位時期,譬如有些官員與「一把手」關係搞不好,壓力很大;有人自身能力不足,疲於應付,遇到事業低潮期,就開始對自己的能力產生懷疑,自我貶低,並自我拋棄。不少專家在分析官員自殺現象時,都提到了官員的壓力問題。在社會轉型期,原有的領導模式、思維方式均需更新,自己又面臨巨大的晉陞壓力,而日臻完善的問責機制,也讓官員的心理壓力大增。
不過對於內地官場而言,「官場自閉症」似乎本身就是一種官場做人的必要條件。某官員就曾無奈地說:「到政府機關本來就是沒有靈魂地用軀體幹活,你不要有思想,不要發表什麼高見;人與人之間要學會裝笨蛋,哪怕自己知道,也要去問別人,給人謙虛的印象,人家才不會排擠你。」可見,官員的生存狀態可謂畸形,隨著反腐敗的逐漸高調,官員貪污面臨著諸多困境。不貪污似乎升遷無望,但貪污了卻隨時小命難保。
根據今年兩會發布的《最高法院工作報告》和《最高檢察院工作報告》顯示,各級法院審結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3.1萬件4.4萬人,同比分別上升6.7%和5.2%。其中被告人原為廳局級以上的99人,原為縣處級的871人,判處行賄罪犯2394人,同比上升12.1%。貪污、挪用、私分政府投資資金的職務犯罪10529人。查辦涉嫌商業賄賂的國家工作人員4056人,查辦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改革中的職務犯罪6158人,查辦各類職務犯罪案件41487件55101人,人數同比上升7.4%。查辦貪污、賄賂、挪用公款100萬元以上的案件3664件,同比上升42%。查辦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4040人,同比上升40.7%,其中廳局級以上幹部589人。針對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索賄受賄的問題,查辦受賄犯罪14062人,同比上升13.2%;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13864人,同比上升6.1%,其中行政執法人員6067人、司法人員1771人。
因此,反腐若成朝野互動,兩面夾擊,官員如之奈何?為保住利益群體,保住家小,在官員看來,除了自殺,別無出路。這一點,既有明規則也有潛規則的雙向保障。因為在官場中,有著這樣不成文的規矩。一個官員自殺了,無論他事實上是否「有事」,通常也沒有人再願往下查。這既是為了表示對亡者的尊重,也是為了擺脫「刻薄」的惡名,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潛規則」。
不僅是「潛規則」,就是正式的規則,也主張對官員自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具體來說,如果官員自殺時尚沒有立案,就不立案;如果案件在偵查階段,就撤銷案件;如果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就不起訴,而如果案件在審判階段,要麼是裁定終止審理,要麼是判決宣告無罪。當利益鏈中某個官員出了問題,眼看即將「全軍覆沒」,有人就會犧牲「小我」,丟卒保車。所以,不少被查辦的案件有時候會不了了之,就是因為有些關鍵人物「永遠封口」了。
除了貪腐上的壓力外,官員心靈空虛也是主要誘因。許多官員隻身軀殼在國內,而一家老小早就安排到國外,成為名副其實的「裸官」,目前這個群體有逐漸壯大的趨勢。然而,對此中央紀委也隨之祭出重拳,要求官員申報配偶及子女的詳細情況,預防裸官外逃。並且與多個發達國家,結成反腐聯盟,開展「獵狐行動」。導致裸官們惶惶不可終日,而「妻離子散」空虛無助,個人情感與家庭問題處理不善,一旦壓力增大,很容易走上絕路。
這種老百姓不得不接受「壞官」,而「當官」又沒有好下場的惡性循環如何破解呢?
在傳統社會裡,對官員就只有兩種標準:要麼忠臣,要麼奸臣,沒有第三條路好走。可是,現代社會中做官只是一種職業,既然是一種職業,當然也就允許就業者來去自如,除了把這官做上去或做下去以及做錯了負責任下台而外,還可以自由地離開官場,從事自己願意從事的其他職業。換言之,應在制度上形成開放式的官場,防微杜漸,讓官員有第三條路可選,在碌碌於官場或鋌而走險之外能把當官看作是平常事,一份事業或平常工作而不是謀取個人利益的私器,進可發揮所長造福一方,退可告老歸林衣錦還鄉。
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擺脫貧困》一書中所言:「我想,『官」作為一種社會職業,同醫生、清潔工等社會職業一樣,都是社會的需要。」實際上就是在告誡官員:你來做官就是從事這項職業,因此應當遵守這項職業的職業道德個職業規則,如果你不願意,你大可告別這個職業另尋它路。但不能又佔有這個職業,又不遵守職業制度,規外行事。當官就不能總想著發財,想發財可以去經商但不要當官。
在西方,為了避免官員陷入不是官場就是秦城的兩選法,用制度的方式為官員提供了更多的選擇。一個是集體負責,這就是所謂政黨輪替——執政黨為自己官員犯的錯誤集體負責,被選民選下去,全體辭職,好好努力自新,四年後再戰江湖。另一個是個人負責,也就是他們的引咎辭職制度。「引咎辭職」主要是在行政部門擔任公共職務的官員對於職務範圍內的重大失責自動承擔一種非法定的、多半是道義上的責任方式,即一種在自感有負選民信任時或在輿論壓力下的自我歸責方式。所以這個責任的判斷往往比法定的歸責更加嚴格,也就是說這個「咎」,其實往往不一定構成法律上的責任。因而,「引咎辭職」事實上成為現代社會對於擔任公共職務的官員,要求其在不構成法定罪責的情形下承擔更為苛刻的道義責任的一種習慣法。
因此,不僅應該讓反腐成為朝野共識,民主憲政也應該成為朝野共識。當官員的升遷與收入都是經過人民同意而不是經常變動的上級,政治清明、人心安定的局面才可能實現。
據媒體不完全統計,自2003年8月底至2014年4月初,被各級官方認定為自殺的官員達112人,被官方認定為自殺的112名官員中,省部級官員有8人,廳級官員22人,處級官員30人,處級以下官員52人。
而在今年元旦過後,全國多地區的黨政機關、高校以及企事業單位,轉發中組部關於「十八大以來黨員幹部非正常死亡情況統計表」的通知,官員的非正常死亡已經引起了高層注意。在此之前,並沒有看到過類似統計,此次中組部統計黨員幹部非正常死亡,可能是因為2014年非正常死亡的官員數量明顯較前幾年增多。對於官員非正常死亡與反腐高壓態勢的關係。
在中組部的這份統計表的「自殺原因選項」中,包含有A、涉嫌違紀違法;B、患有抑鬱症等精神疾病;C、工作壓力大;D、生活壓力大;E、家庭矛盾;F、自殺原因不明;G、其他原因。聶輝華表示,選項的設定排序,可能暗合了官員自殺原因的排序,但也可能是出於政策方面的考慮。從組織部門保護和純潔幹部隊伍的工作角度看,上層顯然更關心涉嫌貪腐的自殺行為,因為它的外部性更強。
一方面,貪腐官員自殺數量上升,另一方面,貪官被判處死刑的數量明顯下降。官員選擇自殺的原因主要包括:掩蓋罪證、保護同僚,保護家屬的部分既得利益,以及對司法系統缺乏信心。至於那些不涉及貪腐的官員自殺,根據公開信息總結,多是出於抑鬱症、重大疾病和家庭矛盾,其中,抑鬱症是曝光率最高的病因。
有一項調查顯示,官員抑鬱症發生高峰多在職務升遷和身居高位時期,譬如有些官員與「一把手」關係搞不好,壓力很大;有人自身能力不足,疲於應付,遇到事業低潮期,就開始對自己的能力產生懷疑,自我貶低,並自我拋棄。不少專家在分析官員自殺現象時,都提到了官員的壓力問題。在社會轉型期,原有的領導模式、思維方式均需更新,自己又面臨巨大的晉陞壓力,而日臻完善的問責機制,也讓官員的心理壓力大增。
不過對於內地官場而言,「官場自閉症」似乎本身就是一種官場做人的必要條件。某官員就曾無奈地說:「到政府機關本來就是沒有靈魂地用軀體幹活,你不要有思想,不要發表什麼高見;人與人之間要學會裝笨蛋,哪怕自己知道,也要去問別人,給人謙虛的印象,人家才不會排擠你。」可見,官員的生存狀態可謂畸形,隨著反腐敗的逐漸高調,官員貪污面臨著諸多困境。不貪污似乎升遷無望,但貪污了卻隨時小命難保。
根據今年兩會發布的《最高法院工作報告》和《最高檢察院工作報告》顯示,各級法院審結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3.1萬件4.4萬人,同比分別上升6.7%和5.2%。其中被告人原為廳局級以上的99人,原為縣處級的871人,判處行賄罪犯2394人,同比上升12.1%。貪污、挪用、私分政府投資資金的職務犯罪10529人。查辦涉嫌商業賄賂的國家工作人員4056人,查辦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改革中的職務犯罪6158人,查辦各類職務犯罪案件41487件55101人,人數同比上升7.4%。查辦貪污、賄賂、挪用公款100萬元以上的案件3664件,同比上升42%。查辦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4040人,同比上升40.7%,其中廳局級以上幹部589人。針對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索賄受賄的問題,查辦受賄犯罪14062人,同比上升13.2%;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13864人,同比上升6.1%,其中行政執法人員6067人、司法人員1771人。
因此,反腐若成朝野互動,兩面夾擊,官員如之奈何?為保住利益群體,保住家小,在官員看來,除了自殺,別無出路。這一點,既有明規則也有潛規則的雙向保障。因為在官場中,有著這樣不成文的規矩。一個官員自殺了,無論他事實上是否「有事」,通常也沒有人再願往下查。這既是為了表示對亡者的尊重,也是為了擺脫「刻薄」的惡名,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潛規則」。
不僅是「潛規則」,就是正式的規則,也主張對官員自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具體來說,如果官員自殺時尚沒有立案,就不立案;如果案件在偵查階段,就撤銷案件;如果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就不起訴,而如果案件在審判階段,要麼是裁定終止審理,要麼是判決宣告無罪。當利益鏈中某個官員出了問題,眼看即將「全軍覆沒」,有人就會犧牲「小我」,丟卒保車。所以,不少被查辦的案件有時候會不了了之,就是因為有些關鍵人物「永遠封口」了。
除了貪腐上的壓力外,官員心靈空虛也是主要誘因。許多官員隻身軀殼在國內,而一家老小早就安排到國外,成為名副其實的「裸官」,目前這個群體有逐漸壯大的趨勢。然而,對此中央紀委也隨之祭出重拳,要求官員申報配偶及子女的詳細情況,預防裸官外逃。並且與多個發達國家,結成反腐聯盟,開展「獵狐行動」。導致裸官們惶惶不可終日,而「妻離子散」空虛無助,個人情感與家庭問題處理不善,一旦壓力增大,很容易走上絕路。
這種老百姓不得不接受「壞官」,而「當官」又沒有好下場的惡性循環如何破解呢?
在傳統社會裡,對官員就只有兩種標準:要麼忠臣,要麼奸臣,沒有第三條路好走。可是,現代社會中做官只是一種職業,既然是一種職業,當然也就允許就業者來去自如,除了把這官做上去或做下去以及做錯了負責任下台而外,還可以自由地離開官場,從事自己願意從事的其他職業。換言之,應在制度上形成開放式的官場,防微杜漸,讓官員有第三條路可選,在碌碌於官場或鋌而走險之外能把當官看作是平常事,一份事業或平常工作而不是謀取個人利益的私器,進可發揮所長造福一方,退可告老歸林衣錦還鄉。
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擺脫貧困》一書中所言:「我想,『官」作為一種社會職業,同醫生、清潔工等社會職業一樣,都是社會的需要。」實際上就是在告誡官員:你來做官就是從事這項職業,因此應當遵守這項職業的職業道德個職業規則,如果你不願意,你大可告別這個職業另尋它路。但不能又佔有這個職業,又不遵守職業制度,規外行事。當官就不能總想著發財,想發財可以去經商但不要當官。
在西方,為了避免官員陷入不是官場就是秦城的兩選法,用制度的方式為官員提供了更多的選擇。一個是集體負責,這就是所謂政黨輪替——執政黨為自己官員犯的錯誤集體負責,被選民選下去,全體辭職,好好努力自新,四年後再戰江湖。另一個是個人負責,也就是他們的引咎辭職制度。「引咎辭職」主要是在行政部門擔任公共職務的官員對於職務範圍內的重大失責自動承擔一種非法定的、多半是道義上的責任方式,即一種在自感有負選民信任時或在輿論壓力下的自我歸責方式。所以這個責任的判斷往往比法定的歸責更加嚴格,也就是說這個「咎」,其實往往不一定構成法律上的責任。因而,「引咎辭職」事實上成為現代社會對於擔任公共職務的官員,要求其在不構成法定罪責的情形下承擔更為苛刻的道義責任的一種習慣法。
因此,不僅應該讓反腐成為朝野共識,民主憲政也應該成為朝野共識。當官員的升遷與收入都是經過人民同意而不是經常變動的上級,政治清明、人心安定的局面才可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