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05月29日訊】(明慧網通訊員吉林報導) 吉林省吉林市法輪功學員楊鴻雁女士與母親趙玉英,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最高檢察院控告前中共頭目江澤民發起對法輪功的滅絕性迫害運動,侵害及剝奪了控告人的人身自由權和信仰自由權等多項基本權利,造成控告人十六年來遭受種種迫害:綁架抄家、非法通緝、流離失所、非法關押、毒打、毆打、撞牆、火燒炮烙、老虎凳、關小號、威脅、恐嚇等。
投寄訴狀的郵政快遞回執(明慧網)
投寄訴狀的郵政快遞回執
楊鴻雁,女,四十五歲。漢族。家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九站街道七家子村一組,一九九七年開始修煉法輪功。她母親趙玉英,七十歲,住永吉縣西陽鎮大崗子村,一九九八年開始修煉法輪功。
楊鴻雁與她母親趙玉英要求追究江澤民刑事責任,賠償十六年來她們飽嘗牢獄之苦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精神損失。
下面是楊鴻雁女士在刑事控告書中敘述她與家人所遭受的迫害:
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澤民公然違背憲法,發動了對法輪功史無前例的迫害。十六年來,我及我的家人遭受了非法抄家、非法通緝、流離失所、綁架、劫持、非法關押、毒打、毆打、撞牆、火燒炮烙、老虎凳、關小號、迫害親屬、威脅、恐嚇等迫害。在這期間還經常被不法人員騷擾,人身安全及正常生活得不到保障,精神受到極大的傷害。
一、我及我的母親履行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卻被非法抄家、通緝、綁架、施用酷刑。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二日早上,我外出辦事,在回來的路上,我丈夫打電話告訴我不要回家了,吉林九站派出所正在抄家。就這樣我及我的全家流離失所、家破人散至今。事後我才知道事情的經過: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二日早上八點多,我的母親趙玉英去我家串門,當時只有我八歲的兒子一人在家,她剛進屋就發現外邊有個警察,是九站派出所警察凌雲峰。凌雲峰破窗而入,問我母親是不是煉法輪功的,接著就開始翻東西,從屋裡到廚房翻個遍,就連做飯鍋都給拔出來了。當他非法搜出大法資料後,就迫不及待的給他的上司九站派出所打電話(此惡警因迫害法輪功賣力,現已升任為九新派出所所長)。
過一會九站派出所就來了幾輛車,他們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就又開始進一步的非法搜查,又叫來吉林市公安局、610的人員等著我回家。在這期間,我母親被惡警凌雲峰看管起來不許動,就連窗上掛的窗簾都不讓碰說是法輪功接頭的暗號。他們把我兒子也看管起來,並逼問他爸爸媽媽的下落,被孩子拒絕。他們想在孩子身上打主意,拿孩子做人質,孩子拼命抵制最後走脫了。他們在我家折騰到下午四點多鐘後,強行把我母親綁架到九站派出所。之後留下幾名警察在我家蹲坑三天三夜。等我們回家。
在九站派出所,他們將我母親捆綁在老虎凳上,其中一個自稱姓霍的警察問我母親:你姑娘上哪去了?我母親說不知道,姓霍的警察上去就是一個嘴巴子,緊接著掄起拳頭就朝我母親趙玉英的胸部打去。過了些時候,姓霍的警察又進來打,揪住我母親的頭髮使她呈半蹲半站的姿勢,然後把頭往牆上撞,邊撞邊摸著我母親頭上的包說:這怎麼撞出包了,接著繼續撞,直到整個頭都是大包為止。他又歇了一陣後,用打火機燒我母親的臉以及下巴等處,邊燒邊說:你有意見就到江澤民那告去,是他叫我們這麼幹的。還說你沒有牙,歲數大就牛×,我就不敢打你啦?語言極其下流,不堪入耳。姓霍的警察又說,前幾天有一個七十多歲的老太太,我們把她打的抬著出去的。這些惡警打累了,就把我母親趙玉英關進小號。我母親被九站派出所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非法關押了兩天兩夜。
在回來的路上,我母親趙玉英感覺前胸憋悶,透不過氣來。在路上得知在她被非法關押期間,她的家也被永吉縣大崗子鄉派出所非法抄家,並綁架了她的丈夫,理由是她家貼了一副對聯,內容是:佛光普照,禮義圓明。為躲避繼續迫害,我母親只得流離在外。我也被非法通緝。從此我們家破人散,生活極其艱難。孩子寄養在別人家。在學校,由於媽媽修煉法輪功,孩子被不明真相的人歧視,使孩子幼小的心靈受到極大的傷害。
《憲法》第36條規定: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憲法》第39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憲法》第37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憲法》第38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我及我母親是合法公民,我們的信仰是在履行我們的合法權利。
二、修煉法輪功身心受益,討回公道,還我師父和大法清白。
修煉法輪功之前,由於家庭矛盾不斷,我才二十幾歲就患有多種疾病:心臟病、頸椎病、神經衰弱、低血壓。經濟條件又不好無法醫治。每天無精打采地活著。一九九七年我有幸得到了李洪志師父的法輪大法,從此改變了我的命運:所有的疾病不治而癒,家庭從此變得和睦了。更重要的是修煉法輪功使我明白了人生的意義:人應該善良的活著,做事應多為別人著想,而不是自私自利。在當今社會,道德亂象,貪污腐敗,黃、賭、毒到處都是;是法輪大法淨化了我的心靈,使我從這裡超脫出來。
我的母親趙玉英得法前患有多種疾病,藥不離身。最嚴重的是心臟病,吃救心丸無數,人家吃一粒她得吃兩粒,用了無數的偏方也無濟於事。無望中得到了李洪志師父的法輪大法,奇蹟般的康復了。
也正因為於此,我及我的全家無法用人類的語言去表達對大法師父的感恩之心。這也正是千千萬萬受益於大法的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的心聲。在江澤民發動的這場對法輪功的邪惡迫害中,這也是我們為甚麼向政府職能部門與民眾講清真相的原因,免於廣大的民眾被江氏集團的謊言所欺騙走入罪惡的深淵。
我們通過修煉法輪功,道德提升了,身體健康了,更好的服務於社會。這樣一種利國利民的好功法,在哪個國家裡都會廣受歡迎的。這是一件多麼得民心的事情!然而前國家元首江澤民卻出於妒嫉心,利用國家機器發動了這場史無前例的迫害。他為迫害法輪功專門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國性恐怖組織「六一零辦公室」,用金錢、權力、生存脅迫無數本不願參與迫害的中國人(上至政府官員、工作人員,下至街頭百姓)拋棄良心,協同誣蔑迫害無辜善良的法輪功群眾,對數以千萬計堅持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政策,使無數的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陷入極其艱難的困境。
江澤民出於一己之私、小人妒忌之心,毫無理智地發動對法輪功──一個廣受歡迎的關於「真善忍」的教導的瘋狂攻擊與誣蔑,與人類對崇高道德原則的追求為敵,誹謗天法,摧殘善良;與上億人民為敵,一夜之間將中國推入罪惡的深淵,把人民投入邪惡的迫害之中。在毀滅著人類最珍貴的東西──道德。
十六年來,江澤民對法輪功學員採取了「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滅絕政策,其罪行符合聯合國一九九八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的「滅絕種族罪」五條中的前四條,符合「危害人類罪」定義中的除第十條以外的所有條款。
綜上所述,我及我的全家以及所有的法輪功學員所遭受的人權、精神、身體等迫害的事實,江澤民及其一手操控「六一零」非法組織及各政府的職能部門違反了《憲法》三十三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六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違反了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中規定:公民享有並且應得到政府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權、人格權、信仰自由權、財產權、集會、結社自由權、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權利。違反了聯合國一九九八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的「滅絕種族罪」五條中的前四條,符合「危害人類罪」定義中的除第十條以外的所有條款。
投寄訴狀的郵政快遞回執(明慧網)
投寄訴狀的郵政快遞回執
楊鴻雁,女,四十五歲。漢族。家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九站街道七家子村一組,一九九七年開始修煉法輪功。她母親趙玉英,七十歲,住永吉縣西陽鎮大崗子村,一九九八年開始修煉法輪功。
楊鴻雁與她母親趙玉英要求追究江澤民刑事責任,賠償十六年來她們飽嘗牢獄之苦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精神損失。
下面是楊鴻雁女士在刑事控告書中敘述她與家人所遭受的迫害:
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澤民公然違背憲法,發動了對法輪功史無前例的迫害。十六年來,我及我的家人遭受了非法抄家、非法通緝、流離失所、綁架、劫持、非法關押、毒打、毆打、撞牆、火燒炮烙、老虎凳、關小號、迫害親屬、威脅、恐嚇等迫害。在這期間還經常被不法人員騷擾,人身安全及正常生活得不到保障,精神受到極大的傷害。
一、我及我的母親履行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卻被非法抄家、通緝、綁架、施用酷刑。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二日早上,我外出辦事,在回來的路上,我丈夫打電話告訴我不要回家了,吉林九站派出所正在抄家。就這樣我及我的全家流離失所、家破人散至今。事後我才知道事情的經過: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二日早上八點多,我的母親趙玉英去我家串門,當時只有我八歲的兒子一人在家,她剛進屋就發現外邊有個警察,是九站派出所警察凌雲峰。凌雲峰破窗而入,問我母親是不是煉法輪功的,接著就開始翻東西,從屋裡到廚房翻個遍,就連做飯鍋都給拔出來了。當他非法搜出大法資料後,就迫不及待的給他的上司九站派出所打電話(此惡警因迫害法輪功賣力,現已升任為九新派出所所長)。
過一會九站派出所就來了幾輛車,他們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就又開始進一步的非法搜查,又叫來吉林市公安局、610的人員等著我回家。在這期間,我母親被惡警凌雲峰看管起來不許動,就連窗上掛的窗簾都不讓碰說是法輪功接頭的暗號。他們把我兒子也看管起來,並逼問他爸爸媽媽的下落,被孩子拒絕。他們想在孩子身上打主意,拿孩子做人質,孩子拼命抵制最後走脫了。他們在我家折騰到下午四點多鐘後,強行把我母親綁架到九站派出所。之後留下幾名警察在我家蹲坑三天三夜。等我們回家。
在九站派出所,他們將我母親捆綁在老虎凳上,其中一個自稱姓霍的警察問我母親:你姑娘上哪去了?我母親說不知道,姓霍的警察上去就是一個嘴巴子,緊接著掄起拳頭就朝我母親趙玉英的胸部打去。過了些時候,姓霍的警察又進來打,揪住我母親的頭髮使她呈半蹲半站的姿勢,然後把頭往牆上撞,邊撞邊摸著我母親頭上的包說:這怎麼撞出包了,接著繼續撞,直到整個頭都是大包為止。他又歇了一陣後,用打火機燒我母親的臉以及下巴等處,邊燒邊說:你有意見就到江澤民那告去,是他叫我們這麼幹的。還說你沒有牙,歲數大就牛×,我就不敢打你啦?語言極其下流,不堪入耳。姓霍的警察又說,前幾天有一個七十多歲的老太太,我們把她打的抬著出去的。這些惡警打累了,就把我母親趙玉英關進小號。我母親被九站派出所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非法關押了兩天兩夜。
在回來的路上,我母親趙玉英感覺前胸憋悶,透不過氣來。在路上得知在她被非法關押期間,她的家也被永吉縣大崗子鄉派出所非法抄家,並綁架了她的丈夫,理由是她家貼了一副對聯,內容是:佛光普照,禮義圓明。為躲避繼續迫害,我母親只得流離在外。我也被非法通緝。從此我們家破人散,生活極其艱難。孩子寄養在別人家。在學校,由於媽媽修煉法輪功,孩子被不明真相的人歧視,使孩子幼小的心靈受到極大的傷害。
《憲法》第36條規定: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憲法》第39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憲法》第37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憲法》第38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我及我母親是合法公民,我們的信仰是在履行我們的合法權利。
二、修煉法輪功身心受益,討回公道,還我師父和大法清白。
修煉法輪功之前,由於家庭矛盾不斷,我才二十幾歲就患有多種疾病:心臟病、頸椎病、神經衰弱、低血壓。經濟條件又不好無法醫治。每天無精打采地活著。一九九七年我有幸得到了李洪志師父的法輪大法,從此改變了我的命運:所有的疾病不治而癒,家庭從此變得和睦了。更重要的是修煉法輪功使我明白了人生的意義:人應該善良的活著,做事應多為別人著想,而不是自私自利。在當今社會,道德亂象,貪污腐敗,黃、賭、毒到處都是;是法輪大法淨化了我的心靈,使我從這裡超脫出來。
我的母親趙玉英得法前患有多種疾病,藥不離身。最嚴重的是心臟病,吃救心丸無數,人家吃一粒她得吃兩粒,用了無數的偏方也無濟於事。無望中得到了李洪志師父的法輪大法,奇蹟般的康復了。
也正因為於此,我及我的全家無法用人類的語言去表達對大法師父的感恩之心。這也正是千千萬萬受益於大法的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的心聲。在江澤民發動的這場對法輪功的邪惡迫害中,這也是我們為甚麼向政府職能部門與民眾講清真相的原因,免於廣大的民眾被江氏集團的謊言所欺騙走入罪惡的深淵。
我們通過修煉法輪功,道德提升了,身體健康了,更好的服務於社會。這樣一種利國利民的好功法,在哪個國家裡都會廣受歡迎的。這是一件多麼得民心的事情!然而前國家元首江澤民卻出於妒嫉心,利用國家機器發動了這場史無前例的迫害。他為迫害法輪功專門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國性恐怖組織「六一零辦公室」,用金錢、權力、生存脅迫無數本不願參與迫害的中國人(上至政府官員、工作人員,下至街頭百姓)拋棄良心,協同誣蔑迫害無辜善良的法輪功群眾,對數以千萬計堅持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政策,使無數的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陷入極其艱難的困境。
江澤民出於一己之私、小人妒忌之心,毫無理智地發動對法輪功──一個廣受歡迎的關於「真善忍」的教導的瘋狂攻擊與誣蔑,與人類對崇高道德原則的追求為敵,誹謗天法,摧殘善良;與上億人民為敵,一夜之間將中國推入罪惡的深淵,把人民投入邪惡的迫害之中。在毀滅著人類最珍貴的東西──道德。
十六年來,江澤民對法輪功學員採取了「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滅絕政策,其罪行符合聯合國一九九八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的「滅絕種族罪」五條中的前四條,符合「危害人類罪」定義中的除第十條以外的所有條款。
綜上所述,我及我的全家以及所有的法輪功學員所遭受的人權、精神、身體等迫害的事實,江澤民及其一手操控「六一零」非法組織及各政府的職能部門違反了《憲法》三十三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六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違反了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中規定:公民享有並且應得到政府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權、人格權、信仰自由權、財產權、集會、結社自由權、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權利。違反了聯合國一九九八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的「滅絕種族罪」五條中的前四條,符合「危害人類罪」定義中的除第十條以外的所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