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害法輪功主犯賈春旺罪狀公告

2015年07月03日評論
賈春旺,男,1938年5月生,北京市人。1998年3月起,賈春旺擔任中共公安部長,2002年12月轉任最高檢察院副檢察長,2003年3月又升任最高檢察院檢察長,直至2008年3月。

賈春旺在公安部和最高檢察院任職期間,正是江澤民集團殘酷鎮壓法輪功時期。賈春旺直接指揮和操控了全國範圍內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抓捕、關押、勞教、判刑迫害。賈春旺還積極散播詆譭法輪功的謊言,出席各種誣蔑和打壓法輪功的會議,是江澤民集團殘酷鎮壓法輪功的急先鋒、對法輪功實施「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群體滅絕性政策的忠實執行者。其對法輪功犯下的主要罪行如下:

一、
陰謀構陷法輪功,為迫害製造藉口

法輪功在1992年傳出後,因要求修煉者修心向善,並且對祛病健身有奇效,修煉者人數迅速增加。中共出於管天、管地、鉗制民眾思想的狂妄變態心理,將法輪功修煉者人數的迅速增加視為法輪功與其爭奪群眾和挑戰其執政合法性,因而不斷通過公安部門對法輪功進行或明或暗的監控和打壓。賈春旺掌控公安部後,對法輪功的監控調查變本加厲,積極為中共鎮壓法輪功尋找藉口和依據。

1998年7月,賈春旺擔任公安部長僅4個月,即通過由公安部一局(即政保局)發出公政【1998】第555號《關於對法輪功開展調查的通知》。該《通知》先把法輪功定罪為邪教,接著要求各地公安政保部門對法輪功展開深入調查,掌握法輪功內部情況,查找法輪功的所謂違法犯罪證據,為中共打壓法輪功製造藉口,結果一條罪證也沒有收集到。公安部的這種做法是典型的先定罪、後找證據的文革式手法,是中共幾十年來打擊異己的慣用手段。

1999年4月23日,天津市公安局非法抓捕了40多名法輪功學員。為使當局釋放無辜被抓的法輪功學員,一萬多名來自全國各地的法輪功學員到北京中南海和平上訪。事件發生後的第三天,即4月28日,賈春旺掌控的公安部立即成立「4.28」專案組,開始對法輪功展開非法調查,自此對法輪功的打壓逐漸由祕密轉向公開。

與此同時,各地公安機關也加大了對法輪功的監控力度,法輪功學員的正常學法和煉功活動受到干擾和破壞的事件在全國範圍內不斷增加。中共對法輪功的鎮壓已成「山雨欲來」之勢。
1999年7月,為打壓法輪功製造高壓恐怖氣氛,公安部直接操縱、編造了誣陷法輪功的「1400例」謊言。

2001年1月,由公安部操縱,製造「天安門自焚偽案」嫁禍法輪功,挑起民眾對法輪功的仇恨,為加劇和升級對法輪功的迫害製造藉口。

二、利用各種公開場合竭力推動對法輪功的鎮壓

賈春旺作為迫害法輪功的主犯之一,多次參加各種會見和會議,發表講話,誣蔑打壓法輪功,為江澤民鎮壓法輪功造勢。

1999年8月13日,賈春旺陪同鎮壓法輪功元凶江澤民在大連會見來訪的外國元首。江澤民以會見之機,向外國元首輸出謊言,誣蔑攻擊法輪功,賈春旺以公安部長身份到場,支持江澤民鎮壓法輪功。

2000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黨校發表對時任公安部長賈春旺的專訪文章。賈春旺在接受專訪時,配合江澤民鎮壓法輪功的形勢,表示要堅決取締法輪功,並將法輪功列為嚴打對象。

2000年12月1日,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將打壓法輪功和「轉化」法輪功學員作為該年度的重要工作成績宣講,賈春旺以中央政法委委員的身份出席會議。

2000年12月15日,賈春旺在北京大會堂給曾參與迫害法輪功的所謂「全國優秀保安員」頒發證書和獎章,對其予以表彰。

2002年前後,時任公安部長的賈春旺在一次公安部幹部進修班結業典禮中,發表了一個內部講話。在講話中,賈春旺將毫無政治目的的法輪功修煉群體誣蔑成政治團體,造謠說法輪功受到美國政府的資金支持。並謊稱僅美國開發署就撥款二千萬美元給法輪功,讓法輪功利用美國廣播網向中國大陸傳播法輪功。這些毫無事實根據的謊言,無非就是要把法輪功歪曲成一個受國外政治勢力支持的反華工具,挑起民眾對法輪功的仇恨,為中共鎮壓法輪功的合法性製造根據。

2002年3月25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在北京召開全國深入開展「嚴打」整治鬥爭電視電話會議,該會議將法輪功列為重點打擊對象,賈春旺又以中央政法委委員的身份到會支持。

2003年11月22日,賈春旺以最高檢察院檢察長的身份和時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公安部長周永康等鎮壓法輪功的元凶一同出席第二十次全國公安會議,強調要繼續深化與法輪功的所謂「鬥爭」,並繼續嚴打法輪功。

2004年3月10日,時任最高檢察院檢察長的賈春旺在第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做工作報告。報告中,賈春旺對檢察院配合各級公安和法院對法輪功的非法打壓給予充分肯定,並將其列為一項重要工作成績宣講。

三、掌控公安部直接實施對法輪功的鎮壓

1999年7月22日,中共操控全國的輿論媒體公開宣佈鎮壓法輪功後,賈春旺操控的公安部立即予以配合,於當天發佈了取締法輪功的所謂「六不公告」,該公告隨後成為中共各級機構迫害法輪功的重要法律依據。

1999年7月29日,公安部向全國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非法通緝法輪功創始人,並通過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向國際刑警組織各成員國發出國際協查通報,非法要求緝拿法輪功創始人。

2000年8月2日,公安部召開部份省市公安廳局處理法輪功問題工作會議,研究和討論對法輪功的打壓和應對措施。

2001年9月20日,公安部掀起新一輪鎮壓行動,在全國範圍內對離家出走、流落在外的法輪功學員展開為期70天的非法抓捕行動,此舉導致全國又有大批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捕。

據不完全統計,在賈春旺擔任公安部長期間,全國數以千計的法輪功學員被虐殺,至少6,000人被非法判刑入獄,數十萬人被非法勞教。賈春旺鎮壓法輪功的所謂「政績」也受到中共高層的肯定。2002年12月7日上午,在宣佈賈春旺卸任公安部長,轉任最高檢察院副檢察長的會議上,時任中組部部長賀國強代表中央對賈春旺在公安部長任上打擊法輪功的重要工作「成績」予以表彰,並稱這些成績的取得是與賈春旺的「辛勤工作」分不開的。

此後,在中共鎮壓法輪功的10多年中,公安部及下屬各級公安機關成為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的重要工具,全國各地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抓捕行動幾乎都由公安部門予以實施,各級公安警察成為江澤民集團打擊和鎮壓法輪功的重要力量。

大量證據表明,賈春旺是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血債幫的主犯之一。賈春旺在擔任公安部長期間,正是中共對法輪功迫害最為嚴酷的幾年。賈春旺對數以萬計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綁架、抓捕、關押、洗腦、勞教、判刑迫害,難以計數的法輪功學員被酷刑折磨、致傷、致殘及迫害致死,及大量法輪功學員被強制活體摘取器官致死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賈春旺在竭力執行江澤民流氓集團對法輪功修煉者所實施的群體滅絕性迫害中犯下不可饒恕的罪行。根據聯合國一九九八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第六條的「滅絕種族罪」和第七條的「危害人類罪」和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等相關條款,以國際法量刑,賈春旺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

一、賈春旺觸犯國際法中「群體滅絕罪」如下條款:

根據群體滅絕罪公約,「群體滅絕罪」指以下任何一種意圖全部或部份毀滅一個國家、民族、種族或宗教組織行為。如:(一)殺害某組織之成員。(二)對某組織成員造成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三)蓄意對某組織生命之生存條件製造不適而導致其身體全部或部份毀壞。
二、賈春旺觸犯國際法中「反人類罪」如下條款:

「反人類罪」包括在知情前提下實施之以下任何一種對平民廣泛或有系統的直接攻擊行為:

(一)謀殺。(二)滅絕。(三)奴役。(四)牢獄。(五)酷刑。(六)強姦,或其它任何類似形式之嚴重性暴力。(七)對可識別組織基於宗教方面之迫害。(八)強迫人員失蹤。
(九)其它類似故意造成極度痛苦或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之非人道行為。

三、賈春旺觸犯國際法中「酷刑罪」如下條款:

酷刑罪公約第一章——酷刑罪定義:

以從本人或第三者索取信息或供詞為目的,或因本人或第三者之所為或被懷疑所為而懲罰他(她),或恐嚇或脅迫他或第三者,或以基於任何形式之歧視為前提下之任何故意造成身體或精神上劇烈疼痛或痛苦的行為,且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擁有公職人員同等權限的代理人所為,或在其默許或唆使下所為。這裡不包括由法律裁決本身自帶或附帶的痛苦。

賈春旺追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對法輪功群體犯下的纍纍罪惡符合上述所有定罪條款。為此,要求中國現政權立即抓捕賈春旺,及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的罪犯。

賈春旺和中共所有迫害法輪功血債幫的下場一樣,必定受到清算和法律制裁!

清算江澤民迫害法輪大法國際組織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