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二十九日寄出的郵件至今已十天仍未收到「妥投」短信,經查詢EMS11183,郵件狀態顯示為「七月一日已離開北京郵件處理中心」。轉接人工查詢,客服稱:七月一日起接到上級的通知,凡是寄往最高法和最高檢郵件均要單獨逐個進行安檢。不是郵局的安檢。客服不能提供郵件下落和上級名稱,拿到哪裡安檢也不知道。還有的說:近期北京市郵政部門開始執行新的規定。
「上級的通知」也好,「新的規定」也好,凡是與現行憲法、刑法、郵政法相牴觸的,都是違法的。
按我們客戶與郵政部門的約定最遲不超過七月三日將郵件投遞到最高檢,可是至今已超過七日仍沒有收到郵政部門「妥投」短信。這使我們客戶不得不提出質疑:是不是有人想借「安檢」之名行攔截阻止訴江之實?訴江是天意,哪個人能阻擋得了歷史前進的車輪?豈不知螳臂當車乎?
客戶與郵政部門形成了合同關係,按約定郵政部門應在預訂時間內將客戶交付的郵件投遞到目的地和收件人,可是客戶交郵的信件已經超期幾天了仍沒有投遞到目的地和收件人,這是郵政部門違約,依照《合同法》相關規定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郵政部門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郵政法》第三條「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
《憲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
全國民眾向最高檢和最高法投遞控告江澤民的訴狀是行使憲法授予的公民權利,不構成刑事犯罪,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不應該對此類通信進行檢查。
《郵政法》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他人郵件。」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二)阻礙郵政企業從業人員投遞郵件;」
第八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如果實施安檢人長期扣押訴江郵件,那麼我們客戶除了追究郵政部門的民事賠償責任之外,還將追究扣押訴江郵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法律依據如下: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文章來源:明慧網
「上級的通知」也好,「新的規定」也好,凡是與現行憲法、刑法、郵政法相牴觸的,都是違法的。
按我們客戶與郵政部門的約定最遲不超過七月三日將郵件投遞到最高檢,可是至今已超過七日仍沒有收到郵政部門「妥投」短信。這使我們客戶不得不提出質疑:是不是有人想借「安檢」之名行攔截阻止訴江之實?訴江是天意,哪個人能阻擋得了歷史前進的車輪?豈不知螳臂當車乎?
客戶與郵政部門形成了合同關係,按約定郵政部門應在預訂時間內將客戶交付的郵件投遞到目的地和收件人,可是客戶交郵的信件已經超期幾天了仍沒有投遞到目的地和收件人,這是郵政部門違約,依照《合同法》相關規定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郵政部門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郵政法》第三條「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
《憲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
全國民眾向最高檢和最高法投遞控告江澤民的訴狀是行使憲法授予的公民權利,不構成刑事犯罪,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不應該對此類通信進行檢查。
《郵政法》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他人郵件。」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二)阻礙郵政企業從業人員投遞郵件;」
第八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如果實施安檢人長期扣押訴江郵件,那麼我們客戶除了追究郵政部門的民事賠償責任之外,還將追究扣押訴江郵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法律依據如下: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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