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6年01月21日訊】宋神宗元豐八年(公元1085年),67歲的北宋名臣司馬光終於當上了宰相。司馬宰相上台後,將一起陳年老案翻了出來,重新進行審理,審理的結果是,將案中原來已經釋放回家的一名鄉下女子改判死刑,並立即斬首示眾。
此時距案件發生的時間已經過去了整整17年。身為宰相的司馬光與這名鄉下女子有何仇怨,為何已經過去了將近20年,還一定要置她於死地呢?其實司馬光重新審理的這件案子,根本不是什麼大案要案,只是一起再平常不過的普通刑事案,案中因改判被殺的女子名叫阿雲,在案發時也不過13歲,而整個案子的案情也十分簡單。
一起普通的刑事案
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年正月,13歲的登州(今山東登州)少女阿雲還在為母親守孝,孤苦無依。沒想到阿雲的叔父貪圖錢財,竟然以幾石糧食(價值約等同於現在2000元人民幣)就將阿雲賣給了一位名叫韋大的老光棍為妻。韋大容貌醜陋,阿雲對這門親事死活不願意,可又拗不過叔父。於是阿雲做出了一個大膽的決定,殺死韋大。
阿雲晚上悄悄來到韋大的家裡,適逢韋大正在熟睡,阿雲拿起砍柴刀朝着韋大一陣亂砍。被驚醒的韋大下意識地翻身起來用手阻擋,阿雲看韋大醒來,又驚又怕,丟掉柴刀,扭頭就跑。
阿雲當時只是一個年僅13歲的小女孩,柔弱無力,對韋大一陣亂砍,除了砍掉韋大一個手指頭外,韋大身上其他地方都是些皮外傷,沒什麼大礙。於是媳婦沒娶着、差點丟掉性命的韋大立即報了官,說有人要殺他。
知縣接到報案,迅速趕來勘察現場,並對韋大及其鄰居進行審訊。這個韋大,窮得一間屋子能剩下四個牆角,小偷到他家門口都是繞着走,又因長得太丑,平時大家都不喜歡與他來往,更沒有與人結下仇怨。因此雖然韋大當時沒看清是誰要殺他,但是算下來,除了這個沒過門的媳婦阿雲,不會有別人。
知縣立即將阿雲捉來,說這案子明擺着就是你乾的,你就招了吧,免得受皮肉之苦。阿雲也不抵賴,毫不隱瞞地將事情的整個由來說得清清楚楚。就這樣還不到一天,這起殺人案就這樣告破了。
簡單案子不簡單,轟動整個大宋王朝
整個案子的案情就是這麼簡單,既沒有刑訊逼供,也沒有栽贓陷害,但這個案子後來不僅轟動了宋朝,在整個中國法律史上,都是一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其影響比清末的楊乃武與小白菜案不知道要大過多少倍。
阿雲招供後,知縣以阿雲謀殺親夫的罪名判處阿雲死刑。但宋朝律法規定,地方官判處死刑,案件必須逐級上報,最後由朝廷的最高司法機構——大理寺和審刑院進行複核,經複核沒有問題的,才准許地方官對人犯執行死刑,這個程序和現在的死刑複核程序很是類似。案子報到登州知府許遵那裡,許遵一看就覺得這個判決有問題。
許遵認為,阿雲被許配給韋大時尚處於為母親守孝期間,按照宋朝律法規定,守孝期間的婚約無效,再者阿雲是被叔父逼婚,自己並不同意這門親事,因此這門親事,無論於公於私,都是不合法的。既然婚約不合法,阿雲就不是韋大的妻子,也就沒有謀殺親夫之罪。再說案件的後果也不嚴重,韋大並無大礙,阿雲罪不至死。於是許遵簽署了自己的意見,將案子報送到大理寺和審刑院。
大理寺和審刑院審查案卷後認為,即便阿雲不是韋大的妻子,但是其蓄意謀殺,並且造成了對方人身傷害,按照大宋律法一樣要判處死刑。
普通的官員 與朝廷的最高司法機構爭辯
得知這個消息,許遵坐不住了。他在登州任知府,屬於中央下派到地方政府掛職鍛煉的官員,掛職期滿就會調回中央並升職。這種情況下,對許遵來說,明哲保身、以求陞官無疑是對他最有利的選擇,但是許遵卻決心要救可憐的阿雲一條命。
為了一位素不相識的平民女子,許遵這位普通的官員,與朝廷的最高司法機構爭辯。
許遵開始詳細查閱宋朝律法,希望能找到推翻大理寺和審刑院的法律依據。恰在此時,宋神宗下詔說,謀殺已經造成人身傷害,但官員在審訊犯人並對犯人用刑前,犯人如實供認犯罪情節的,以自首對待,並依照謀殺罪行降低2個等級論罪。
這個詔書,簡直就是為阿雲量身定做的,按照詔書的規定,阿雲最多只會被判有期徒刑,而絕對不會被判死刑。許遵以皇帝的詔書為依據,向刑部申訴。沒想到皇帝的詔書在刑部不管用。
刑部不接受許遵的申辯,依然維持死刑判決。這時事情又發生了戲劇化的轉折。許遵被調往大理寺任大理寺卿,這是大理寺的最高長官,這下許遵掌握了案件複核的主動權,阿雲被改為有期徒刑。
驚動皇帝,北宋兩大名臣展開辯論
但御史台又不幹了。御史台相當於現在的紀檢、監察部門,專門負責督查政府官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御史上書皇帝,彈劾許遵,說許遵利用職務之便枉法,之所以不說徇私枉法,是因為沒人相信許遵和一位鄉下的平民女孩有什麼私下交易。
神宗皇帝把這個案子發到翰林院,讓司馬光和王安石這兩個當時最有名望的翰林學士來評判。王安石和司馬光雖然都對對方的才學、人品十分欽佩,但政見截然不同。司馬光支持刑部的死刑判決,王安石支持許遵的有期徒刑判決,兩個翰林學士為此在朝堂上吵的不亦樂乎,誰也無法說服誰。
雙方爭論的焦點,就是阿雲的判決是按大宋律法來,還是按皇帝的詔書來。按照大宋律法,阿雲判死刑,按照皇帝的詔書,阿雲判有期徒刑。這實際上就是法律效力大,還是皇帝的詔書效力大的問題,這次爭論就是歷史上著名的“律敕之爭”。即便是現在,這也是個很容易引起爭論的問題。
王安石與司馬光爭論背後的真相
但司馬光和王安石爭論的真正意圖不在這裡。當時王安石在朝廷裡鼓吹變法,司馬光堅決反對變法。如果以皇帝的詔書為準,就證明皇帝的旨意對法律有最終解釋權,皇帝的旨意可以對法律進行修改和變更,而這是王安石推行變法的基礎。
司馬光認為法律是國家最高意志的體現,任何人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不能干預司法,不能破壞法律的嚴肅性,包括皇帝。乍一看,司馬光的說法似乎很現代化、很有道理,但實際上其真正的意圖在於,法律不能改,制度不能改,國家的法度不能變,力圖把將要推行的變法扼殺在萌芽狀態。
神宗皇帝看到兩人相持不下,又將案子交有其他翰林學士及朝廷官員審議,審議的結果是支持王安石的意見,神宗皇帝御批“可”。原本這案子就可以結案了,沒想到審刑院的官員又不幹了。
皇帝的面子也不管用,整個大宋王朝都被卷了進來
審刑院這一幫官員連皇帝的面子也不給,他們聯名上書皇帝,要求繼續與王安石辯論。審刑院這邊還在鬧騰,樞密院(類似於現在的國防部)、中書省(類似於國務院辦公廳)的官員也參與進來,紛紛發表意見。一時間,一起普通的殺人案把大宋的朝堂攪了個天翻地覆,雙方唇槍舌劍,互不相讓。
神宗皇帝看這樣吵下去不是個事啊,於是就對犯人自首的界定和量刑做出詳細解釋,命令翰林院按自己的解釋擬寫詔書,發往中書省,要中書省遵照執行。沒想到中書省直接給駁回,說皇上的詔書違背法律,不能執行。
皇帝乾綱獨斷
這下可把皇帝給惹火了,要是由着你們的性子,不知道這事還要鬧多久,於是神宗直接下詔,免除阿雲的死刑,改判有期徒刑。沒過多久,朝廷大赦天下,阿雲被釋放回家。回家後的阿雲又重新嫁人生子,案子似乎真的結束了。
司馬光終於殺掉了那個女子
17年後,公元1085年,宋神宗去世,宋哲宗繼位,司馬光任宰相,司馬光重新審理此案,以謀殺親夫的罪名將阿雲逮捕並斬首示眾。
──轉自《看中國》
(責任編輯:王蘭)
此時距案件發生的時間已經過去了整整17年。身為宰相的司馬光與這名鄉下女子有何仇怨,為何已經過去了將近20年,還一定要置她於死地呢?其實司馬光重新審理的這件案子,根本不是什麼大案要案,只是一起再平常不過的普通刑事案,案中因改判被殺的女子名叫阿雲,在案發時也不過13歲,而整個案子的案情也十分簡單。
一起普通的刑事案
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年正月,13歲的登州(今山東登州)少女阿雲還在為母親守孝,孤苦無依。沒想到阿雲的叔父貪圖錢財,竟然以幾石糧食(價值約等同於現在2000元人民幣)就將阿雲賣給了一位名叫韋大的老光棍為妻。韋大容貌醜陋,阿雲對這門親事死活不願意,可又拗不過叔父。於是阿雲做出了一個大膽的決定,殺死韋大。
阿雲晚上悄悄來到韋大的家裡,適逢韋大正在熟睡,阿雲拿起砍柴刀朝着韋大一陣亂砍。被驚醒的韋大下意識地翻身起來用手阻擋,阿雲看韋大醒來,又驚又怕,丟掉柴刀,扭頭就跑。
阿雲當時只是一個年僅13歲的小女孩,柔弱無力,對韋大一陣亂砍,除了砍掉韋大一個手指頭外,韋大身上其他地方都是些皮外傷,沒什麼大礙。於是媳婦沒娶着、差點丟掉性命的韋大立即報了官,說有人要殺他。
知縣接到報案,迅速趕來勘察現場,並對韋大及其鄰居進行審訊。這個韋大,窮得一間屋子能剩下四個牆角,小偷到他家門口都是繞着走,又因長得太丑,平時大家都不喜歡與他來往,更沒有與人結下仇怨。因此雖然韋大當時沒看清是誰要殺他,但是算下來,除了這個沒過門的媳婦阿雲,不會有別人。
知縣立即將阿雲捉來,說這案子明擺着就是你乾的,你就招了吧,免得受皮肉之苦。阿雲也不抵賴,毫不隱瞞地將事情的整個由來說得清清楚楚。就這樣還不到一天,這起殺人案就這樣告破了。
簡單案子不簡單,轟動整個大宋王朝
整個案子的案情就是這麼簡單,既沒有刑訊逼供,也沒有栽贓陷害,但這個案子後來不僅轟動了宋朝,在整個中國法律史上,都是一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其影響比清末的楊乃武與小白菜案不知道要大過多少倍。
阿雲招供後,知縣以阿雲謀殺親夫的罪名判處阿雲死刑。但宋朝律法規定,地方官判處死刑,案件必須逐級上報,最後由朝廷的最高司法機構——大理寺和審刑院進行複核,經複核沒有問題的,才准許地方官對人犯執行死刑,這個程序和現在的死刑複核程序很是類似。案子報到登州知府許遵那裡,許遵一看就覺得這個判決有問題。
許遵認為,阿雲被許配給韋大時尚處於為母親守孝期間,按照宋朝律法規定,守孝期間的婚約無效,再者阿雲是被叔父逼婚,自己並不同意這門親事,因此這門親事,無論於公於私,都是不合法的。既然婚約不合法,阿雲就不是韋大的妻子,也就沒有謀殺親夫之罪。再說案件的後果也不嚴重,韋大並無大礙,阿雲罪不至死。於是許遵簽署了自己的意見,將案子報送到大理寺和審刑院。
大理寺和審刑院審查案卷後認為,即便阿雲不是韋大的妻子,但是其蓄意謀殺,並且造成了對方人身傷害,按照大宋律法一樣要判處死刑。
普通的官員 與朝廷的最高司法機構爭辯
得知這個消息,許遵坐不住了。他在登州任知府,屬於中央下派到地方政府掛職鍛煉的官員,掛職期滿就會調回中央並升職。這種情況下,對許遵來說,明哲保身、以求陞官無疑是對他最有利的選擇,但是許遵卻決心要救可憐的阿雲一條命。
為了一位素不相識的平民女子,許遵這位普通的官員,與朝廷的最高司法機構爭辯。
許遵開始詳細查閱宋朝律法,希望能找到推翻大理寺和審刑院的法律依據。恰在此時,宋神宗下詔說,謀殺已經造成人身傷害,但官員在審訊犯人並對犯人用刑前,犯人如實供認犯罪情節的,以自首對待,並依照謀殺罪行降低2個等級論罪。
這個詔書,簡直就是為阿雲量身定做的,按照詔書的規定,阿雲最多只會被判有期徒刑,而絕對不會被判死刑。許遵以皇帝的詔書為依據,向刑部申訴。沒想到皇帝的詔書在刑部不管用。
刑部不接受許遵的申辯,依然維持死刑判決。這時事情又發生了戲劇化的轉折。許遵被調往大理寺任大理寺卿,這是大理寺的最高長官,這下許遵掌握了案件複核的主動權,阿雲被改為有期徒刑。
驚動皇帝,北宋兩大名臣展開辯論
但御史台又不幹了。御史台相當於現在的紀檢、監察部門,專門負責督查政府官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御史上書皇帝,彈劾許遵,說許遵利用職務之便枉法,之所以不說徇私枉法,是因為沒人相信許遵和一位鄉下的平民女孩有什麼私下交易。
神宗皇帝把這個案子發到翰林院,讓司馬光和王安石這兩個當時最有名望的翰林學士來評判。王安石和司馬光雖然都對對方的才學、人品十分欽佩,但政見截然不同。司馬光支持刑部的死刑判決,王安石支持許遵的有期徒刑判決,兩個翰林學士為此在朝堂上吵的不亦樂乎,誰也無法說服誰。
雙方爭論的焦點,就是阿雲的判決是按大宋律法來,還是按皇帝的詔書來。按照大宋律法,阿雲判死刑,按照皇帝的詔書,阿雲判有期徒刑。這實際上就是法律效力大,還是皇帝的詔書效力大的問題,這次爭論就是歷史上著名的“律敕之爭”。即便是現在,這也是個很容易引起爭論的問題。
王安石與司馬光爭論背後的真相
但司馬光和王安石爭論的真正意圖不在這裡。當時王安石在朝廷裡鼓吹變法,司馬光堅決反對變法。如果以皇帝的詔書為準,就證明皇帝的旨意對法律有最終解釋權,皇帝的旨意可以對法律進行修改和變更,而這是王安石推行變法的基礎。
司馬光認為法律是國家最高意志的體現,任何人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不能干預司法,不能破壞法律的嚴肅性,包括皇帝。乍一看,司馬光的說法似乎很現代化、很有道理,但實際上其真正的意圖在於,法律不能改,制度不能改,國家的法度不能變,力圖把將要推行的變法扼殺在萌芽狀態。
神宗皇帝看到兩人相持不下,又將案子交有其他翰林學士及朝廷官員審議,審議的結果是支持王安石的意見,神宗皇帝御批“可”。原本這案子就可以結案了,沒想到審刑院的官員又不幹了。
皇帝的面子也不管用,整個大宋王朝都被卷了進來
審刑院這一幫官員連皇帝的面子也不給,他們聯名上書皇帝,要求繼續與王安石辯論。審刑院這邊還在鬧騰,樞密院(類似於現在的國防部)、中書省(類似於國務院辦公廳)的官員也參與進來,紛紛發表意見。一時間,一起普通的殺人案把大宋的朝堂攪了個天翻地覆,雙方唇槍舌劍,互不相讓。
神宗皇帝看這樣吵下去不是個事啊,於是就對犯人自首的界定和量刑做出詳細解釋,命令翰林院按自己的解釋擬寫詔書,發往中書省,要中書省遵照執行。沒想到中書省直接給駁回,說皇上的詔書違背法律,不能執行。
皇帝乾綱獨斷
這下可把皇帝給惹火了,要是由着你們的性子,不知道這事還要鬧多久,於是神宗直接下詔,免除阿雲的死刑,改判有期徒刑。沒過多久,朝廷大赦天下,阿雲被釋放回家。回家後的阿雲又重新嫁人生子,案子似乎真的結束了。
司馬光終於殺掉了那個女子
17年後,公元1085年,宋神宗去世,宋哲宗繼位,司馬光任宰相,司馬光重新審理此案,以謀殺親夫的罪名將阿雲逮捕並斬首示眾。
──轉自《看中國》
(責任編輯:王蘭)